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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19 07:30:18
    标签:杂谈
     

    梁智:从“港企之耻”看《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

    (全文见http://opinion.hexun.com/2008-04-18/105360589.html

    2008年04月18日15:56  来源: 和讯网    作者:易蔚
    评论(17)支持(16)


      □马上访谈第275期

      编者按:昨日,和讯网就全国政协委员张茵掌控的玖龙纸业被指为“港企之耻”一事采访了相关专家。直到今天,玖龙纸业方未对媒体做出任何回复。而且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最新的东莞麻涌工厂现场调查,员工控诉SACOM的报告属实,甚至存在更为严重侵权事实。本网特约知名劳动法专家梁智先生为读者进一步把脉“血汗工厂”。

      嘉宾:  

    梁智中国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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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13 12:11:30
     

    小张所谓的富人是那些腰缠亿贯的巨富,他们的钱有几个是凭自己的实力打拼出来的?!要么是太子党,要么是裙带关系,要么靠什么资本运作或者在股市上捞钱暴富起来的少数大资本家,国家就应该让他们多赋税!而老宗所说的是经过自己的努力,逐渐发展起来的中产阶级。国家要稳定、社会要发展,就要发展中间层。橄榄型的经济收入结构,远比哑铃型结构的社会稳定的多!小张是要富的人越来越富,相对之下,穷的人越来越穷。这样,就会使我们现已存在的贫富矛盾越来越尖锐,社会就会越来越不稳定!

    后附南方都市报原文

    宗庆后力挺张茵 中国的富人和中产阶级税负过重


    2008-03-13 07: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女首富张茵重申:会联名争取为富人减个税


      刘迎霞:政协委员绝不能仅为富人说话 

     
      委员建议取消利息税:富人不储蓄穷人才存钱 


      茅于轼:穷人税负比富人高应对财产性收入征税 

     

      关于《劳动合同法》和个税的问题成了代表委员们议论的热点。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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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06 07:34:07
    标签:杂谈
     

    梁智写给一个没有被教好劳动合同法的学生的信

    这位同学:

        很荣幸被你提及!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是容许有一个过程,也容许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更可以进行辩论。即便是你所讲的 “斗胆向您提出了不同意见。” 也不算为过。但是,你不应该在自己没有弄懂之前,就信口乱讲。

    首先,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比普通百姓,对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更加有所掌握、有所知晓。对于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这个法律的一般性概念,你都没掌握,看来作为老师,这也许是我的失职,现在,应该好好地为你补一补课了。

       “劳动合同终止”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了一些法定终止的事由,而完结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此前对权力和义务的约定。

    “劳动合同的续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了双方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前一个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平等协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又重新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新的劳动合同。

        否则,劳动合同法就没有必要在其要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这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这就是,虽然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连续,它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待续)

       “本人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无需对劳动者经济补偿,只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依法终止时才可能需要经济补偿。”

       这位同学,你看你怎么能说出这样的话?这不显得太没水准了吗。启发你一下,如果按照你上述的理解,只要劳动合同续订,就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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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06 07:27:02
    标签:杂谈
     

    梁智主任,这本无需争论

    很荣幸在2008年春节后有机会聆听了您在泰州市律师、公证员培训班上进行的《劳动合同法》讲座。梁智主任作为律师同行,以劳动法专家著称。据称,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梁智主任在全国已进行了百场以上的巡回宣讲。

    梁智主任讲座的特点之一是欢迎互动,虽然机会不多,但我还是争取到了几次。当然不乏释疑解惑。但是,印象最深的倒是一次像梁智主任在足球场上自摆乌龙。

    您在宣传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成果时,提出了一个的观点。您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有利。理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到期后续订,前一份劳动合同属于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护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很长时间,用人单位在找到劳动者严重违纪事实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免于经济补偿。

    对于您的这一研究成果,本人十分诧异,斗胆向您提出了不同意见。本人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无需对劳动者经济补偿,只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依法终止时才可能需要经济补偿。否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规定如何解释?不知是您真的不明白,还是认为本人的意见有损您的学识权威,竟然提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用词是立法者的疏漏。

    对于我们双方的观点,本人认为在场的业界同仁应该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但是您的解释可能把自己都解释糊涂了。当然,这不奇怪,谁能保证自己总是对的,何况这《劳动合同法》也才颁布了几个月。

    也许本人的观点就是错的,也许与您争辩又有些不敬,但是,您能在“超级律师大辩论”公开论辩,一定是乐于接受挑战的人。

     

  •  
    2008-03-06 07:23:11
    标签:杂谈
     

    梁智写给一个没有被教好劳动合同法的学生的信

    这位同学:

    很荣幸被你提及!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是容许有一个过程,也容许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更可以进行辩论。即便是你所讲的 “斗胆向您提出了不同意见。” 也不算为过。但是,你不应该在自己没有弄懂之前,就信口乱讲。

    首先,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比普通百姓,对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更加有所掌握、有所知晓。对于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这个法律的一般性概念,你都没掌握,看来作为老师,这也许是我的失职,现在,应该好好地为你补一补课了。

    “劳动合同终止”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了一些法定终止的事由,而完结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此前对权力和义务的约定。

    “劳动合同的续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了双方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前一个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平等协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又重新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新的劳动合同。

    否则,劳动合同法就没有必要在其要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这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这就是,虽然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连续,它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待续)

    “本人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无需对劳动者经济补偿,只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依法终止时才可能需要经济补偿。”

    这位同学,你看你怎么能说出这样的话?这不显得太没水准了吗。启发你一下,如果按照你上述的理解,只要劳动合同续订,就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干嘛?现在的很多用人单位,还用得着去刻意规避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又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因为按照你的说法,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就是用人单位始终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根本就不需要与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劳动者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第三次续订,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里,要么你是把立法者、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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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25 00:28:59
    《劳动合同法》终于在2008年1 月1日正式施行了。作为一个劳动方面的律师和社会劳动问题的研究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一月的过程中,有了一些新的感受。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欣喜,一时忧虑。
      
       欣喜的是:包括世界五百强和大型国有企业乃至到中小型企业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热情未减反增。这一个月以来,梁智接受了包括清华大学等单位的邀请,连续几次为一些超大型企业和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一些事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或者老板作了有关《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方面的培训,而且,这一段时间以来邀请梁智讲课的传真和电话接连不断。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还和我联系,请我为他们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决策者讲解《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企业,听过我的培训课之后,充分认识到了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管理和应对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也在纷纷与我约定时间,请我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
      
       忧虑的是:在这一个月当中,我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先后两次去四川。一次是接到举报,到四川省泸州市,对中国银行泸州市分行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事件进行调查。这些被迫与中国银行泸州市分行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以及违反自己意愿的与所谓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的在中国银行已经工作了十多年。他们把青春和希望都贡献、寄托给了中国银行,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的前夜,中国银行泸州市分行却把他们抛弃了。第二次去泸州,是在了解了上述情况之后,明确掌握了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泸州市分行违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不服从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并且,明目张胆地曲解《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之下,前往泸州市为特意委托我的中国银行员工进行代理,帮助他们维权。《劳动合同法》已经把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应当付出的代价,提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是还有像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泸州市分行这样的用人单位胆大妄为、无视法律。他们的做法让我忧虑,因为我不想看到这些用人单位在一些人的误导之下,偏离法律,而且将承担严重的、得不偿失的责任。现在,在中国劳动法律网上设立的违反劳动法投诉举报中心当中反映出的这一类情况非常突出、问题非常严重。因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当中的不和谐音符,怎能不令人担忧!
      
       和谐社会,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工作任务,也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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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29 09:41:52
    标签:杂谈

    《北京青年周刊》采访梁智、彭光华、翟继满

    来源:北京青年周刊(2008/01/17 23:59)

     

      劳与动

      2005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

      此法案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其诞生并非一帆风顺。两年多的时间里,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了19万条,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4次最终才得以通过。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并不仅仅是实施一部新法律那么简单。华为“集体辞职”风波拉开了纷争的序幕,随之登场的是一股全国范围内的裁员风潮,甚至一些著名的跨国企业亦未能幸免。

      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一次极具深度和广度的法律调整,这样的调整会使中国的劳资关系发生怎样的变化?随着新法律的实施,中国的产业环境将会如何转变?而这种变化又会对中国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种种疑问成为当下各界舆论关注的焦点。

      作为普通老百姓,关心的则是那些与自己切身相关、具体到法规条例细枝末节上的问题,例如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成立的“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中,中断多长时间算是非“连续”?新法实施之前的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仍旧有效?适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如何界定等等……

      从2007到2008,国家进行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2008年世界的中心是中国,而中国的中心是奥运,那么,在一次次政策和法规的震荡背后,又蕴含着怎样的社会动力?奥运之年人们的生活会有怎样的变化?

      对于《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劳动法律网总裁梁智律师深有体会,他坦言自己在进行普法、巡讲和帮助劳动者维权的过程中发现,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细则和如何实施最为关注的不是老百姓而是用人单位。老百姓普遍存在的心态则是这部法律能不能被很好地执行,会不会也像《劳动法》一样被忽视。“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所要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某些用人单位敢于向法律叫板的主要原因。”

      “《劳动合同法》针对那些不公平的现象作出了相应规范,而且我们认为这是一部规范严密的法律,可以说没有漏洞可以钻。如果用人单位妄图钻法律的空子,那么他们承担的成本和付出的代价都是极高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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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20 10:58:34
    标签:杂谈
     

    劳务派遣不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灵丹妙药

    ——从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解除与所谓“代办员”劳动关系一事谈起  梁智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们国家在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改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日趋增加的劳动纠纷等问题方面,重新构建起了原来由劳动法建立但被扭曲了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这部法律的最终立法目的,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来带动整个社会和谐。但是,就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施行之前,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某中央媒体借用一个假新闻事件,炒掉了1800多名职工;中国电信行业的龙头企业——深圳华为公司以进行内部改革为由,利用经济补偿,施以各种压力,要求5100名公司最早的职工签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迫使2500余名,大部分在其单位工作了十数年的“临时工”——代办员,统一签署了与中国银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同时又要求他们分别与各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使这些把青春和活力都贡献给了中国银行的,多数已年近四十岁的女职工,在看到了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带来的曙光之后,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能够与中国银行这样的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被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这一把刀给“杀掉”了。

        如果说那个中央媒体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整顿劳动关系,而将多余的、闲置的劳动力解除掉,只是有一个将这样多的劳动者推向市场,带来社会的就业压力的问题,尚无可厚非,虽然是在劳动合法施行之前,但也确实是一个用人单位在自行整理劳动关系;如果说华为公司为了解决近万名“最可能接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的序号在前的老职工的“工龄归零”问题,尚且动用了十亿元的资金,来安抚那些被“归”了的老职工的心,虽然说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确实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但是,那些老职工还终究是得到了实惠;然而中国银行四川分行在处理2700名他们要处理掉的所谓代办员的劳动关系过程当中,成本却几乎为零的。不仅如此,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的是,他们违法使用劳务派遣来替代正常形式用工。而且矛头所指的是寄希望于这次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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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1 12:57:26
     

    记者你好:

    作为劳动法律的研究者和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代言人,对华为辞职门事件,我非常高兴接受你的采访,下面我将就你的书面采访提纲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

    不好意思,在回答之前,请原谅我纠正你的一个说法,就是所谓“新劳动法”之说。当然,这不是你一个人的习惯,我经常在报纸和电视里看到和听到用“新劳动法”、“新的劳动法”以及“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称谓来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实《劳动合同法》不是新的《劳动法》,所以不能叫新的劳动法;我们国家原来也没有一部《劳动合同法》,所以也不能叫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从立法的时间的新旧来称呼,对这部法律可以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或者叫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或者就直接叫《劳动合同法》。这是最准确的。

     

    1、  新劳动法真的会向华为们想象的那样会让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吗?他们为什么这么害怕新劳动法的实施? 

     

    答:《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针对《劳动法》施行十多年来,在社会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劳动方面的问题制定和出台的。比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利用违约金的约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用所谓的“劳务协议”替代“劳动合同”,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规避用人单位义务……。这些都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法》的漏洞,肆意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最为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的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克服和矫治这种现象和作法。比如,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说,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的情形和条件,用法律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期建立较为稳定的长期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虽然会对原来比较轻松地所谓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一些比较严格的要求;也从法律的角度上,对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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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30 00:44:09
     由于前一段时间里,在全国二十几个城市穿梭,忙着讲解《劳动合同法》;也在领人编写《〈劳动合同法〉实务大全》一书,所以没有及时上来更新博客。很是过意不去。在此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