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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马上废止的‘预言’”破灭!

     2008年,是一个不平静的年份,除了雪灾、地震这样的天灾,还有象瘟疫一样从美国传来的“金融风暴”、“信体崩盘”导致的全球经济危机这样的人祸。

    在广东、山东

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是企业永远不会闲置的课题

    由百源才富人力资源研究院主办,百源才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承办,第四届中国企业服务心理服务(EAP)论坛组委会等多家单位协办的“百源才富人力资源外包沙龙研讨会”日前在北京的新闻大厦成功举行。梁智应邀参加并举行了专题演讲。进行演讲的还有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就业司王鹏、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等。

下图为会议现场:

 

           

80%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

是管理者对劳动法律知识及实务技巧的匮乏

    几天前,梁智应邀到北京大学为几十位餐饮业的总裁、总经理讲授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内容,并且从餐饮行业用人管理的特点出发,结合法律实务,传授了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技巧,受到听课的老总们的热烈欢迎!

图为讲课现场:

图1

 

 

梁智应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地方总工会之邀

讲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应用

 

 

10月12日——16日梁智在长江三角洲地区

 

 

从“港企之耻”看《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

(全文见http://opinion.hexun.com/2008-04-18/105360589.html

2008年04月18日15:56  来源: 和讯网    作者:易蔚
评论(17)支持(16)

评张茵“保富论”(2008-03-13 12:11)
 

小张所谓的富人是那些腰缠亿贯的巨富,他们的钱有几个是凭自己的实力打拼出来的?!要么是太子党,要么是裙带关系,要么靠什么资本运作或者在股市上捞钱暴富起来的少数大资本家,国家就应该让他们多赋税!而老宗所说的是经过自己的努力,逐渐发展起来的中产阶级。国家要稳定、社会要发展,就要发展中间层。橄榄型的经济收入结构,远比哑铃型结构的社会稳定的多!小张是要富的人越来越富,相对之下,穷的人越来越穷。这样,就会使我们现已存在的贫富矛盾越来越尖锐,社会就会越来越不稳定!

后附南方都市报原文

 

《劳动合同法》终于在2008年1 月1日正式施行了。作为一个劳动方面的律师和社会劳动问题的研究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一月的过程中,有了一些新的感受。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欣喜,一时忧虑。
  
  欣喜的是:包括世界五百强和大型国有企业乃至到中小型企业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热情未减反增。这一个月以来,梁智接受了包括清华大学等单位的邀请,连续几次为一些超大型企业和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一些事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或者老板作了有关《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方面的培训,而且,这一段时间以来邀请梁智讲课的传真和电话接连不断。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还和我联系,请我为他们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决策者讲解《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企业,听过我的培训课之后,充分认识到了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管理和应对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也在纷纷与我约定时间,请我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
  
  忧虑的是:在这一个月当中,我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先后两次去四川。一次是接到举报,到四川省泸州市,对中国银行泸州市分行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事件进行调查。这些
 

劳务派遣不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灵丹妙药

——从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解除与所谓“代办员”劳动关系一事谈起  梁智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们国家在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改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日趋增加的劳动纠纷等问题方面,重新构建起了原来由劳动法建立但被扭曲了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这部法律的最终立法目的,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来带动整个社会和谐。但是,就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施行之前,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某中央媒体借用一个假新闻事件,炒掉了1800多名职工;中国电信行业的龙头企业——深圳华为公司以进行内部改革为由,利用经济补偿,施以各种压力,要求5100名公司最早的职工签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迫使2500余名,大部分在其单位工作了十数年的“临时工”——代办员,统一签署了与中国银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同时又要求他们分别与各地

 

记者你好:

作为劳动法律的研究者和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代言人,对华为辞职门事件,我非常高兴接受你的采访,下面我将就你的书面采访提纲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

不好意思,在回答之前,请原谅我纠正你的一个说法,就是所谓“新劳动法”之说。当然,这不是你一个人的习惯,我经常在报纸和电视里看到和听到用“新劳动法”、“新的劳动法”以及“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称谓来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实《劳动合同法》不是新的《劳动法》,所以不能叫新的劳动法;我们国家原来也没有一部《劳动合同法》,所以也不能叫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从立法的时间的新旧来称呼,对这部法律可以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或者叫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或者就直接叫《劳动合同法》。这是最准确的。

 

1、  新劳动法真的会向华为们想象的那样会让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吗?他们为什么这么害怕新劳动法的实施?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