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官宋瑑定验两处杀伤,气偶未绝,亟令保甲各取葱白热锅炒熟,遍傅伤处,继而呻吟,再易葱而伤者无痛矣。曾以语乐平知县鲍旂,及再会,鲍曰:“葱白甚妙。乐平人好斗多伤,每有杀伤公事,未暇诘问,先将葱白傅伤损处,活人甚多,大辟为之减少。”出张声道《经验方》。
胎动不安,凡妇人因争斗胎不安,腹内气刺、痛胀、上喘者:
川芎一两半当归半两
右为细末,每服二钱。酒一大盏煎六分,炒生姜少许在内尤佳。又用苎麻根一大把净洗,入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盏煎至八分,调粥饭与服。
惊怖死者,以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
五绝及堕、打、卒死等,但须心头温暖,虽经日亦可救。先将“死人”盘屈在地上,如僧打坐状,令一人将“死人”头发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纸简、笔管吹在鼻内。如活,却以生姜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绝者,产、“魅”、缢、压、溺。治法:单方,半夏一味。
卒暴、堕氵颠 、筑倒及鬼魇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圆灌入口,若下喉去可活。
五十三、验状说
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元在甚处?如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子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几时得病?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元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无口词,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患是何病?曾请是何医人?吃甚药?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如无,则问不责口词因依?然后对众证定。如别无它故,只取众定验状,称说遍身黄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如委的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元初虽不曾取责口词,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须牒请复验。
三十、针灸死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三十一、扎口词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子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二十四、杀伤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系定,或于项下作活?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子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子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子细也!
多有
剥烂衣服洗了,先看其尸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圆,或在手臂、项上,亦记几个。内是刺字或环子?曾艾灸或用药取,痕迹黯漤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灸处挞之可见。○辨验色目人讫,即看死人身上甚处有雕青、有灸瘢,系新旧疮疤?有无脓血?计共几个?及新旧官杖疮疤,或背或臀?并新旧荆杖子痕,或腿或脚底?甚处有旧疮疖瘢,甚处是见患?须量见分寸及何处有黯记之类,尽行声说。如无,亦开写。○打量尸首身长若干?发长若干?年颜若干?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先验坟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土堆一个,量高及长阔,并各计若干尺寸,及尸见 殡在何人至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尸头、脚所向,谓如头东脚西之类,头离某处若干?脚离某处若干?左右亦如之。对众爬开浮土,或取去
砖,看其尸用何物盛簟。谓棺木有无漆饰、席有无沿禒及蕟蕈之类。舁出开拆,取尸于光明处地上验之。
十四、验坏烂尸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
尸首变动,臭不可近,当烧苍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彼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制算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须子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六、初检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
二、检复总说 上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子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洗冤集录序
卷之一
一、条令
二、检复总说 上
三、检复总说 下
四、疑难杂说 上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 下
六、初检
七、复检
八、验尸
九、妇人
十、四时变动
十一、洗罨
十二、验未埋瘗尸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十四、验坏烂尸
十五、无凭检验
十六、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验骨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十九、自缢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十三、自刑
二十四、杀伤
二十五、尸首异处
二十六、火死
二十七、汤泼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病死
三十、针灸死
三十一、扎口词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三十三、受杖死
三十四、跌死
三十五、塌压死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三十八、牛马踏死
三十九、车轮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十一、虎咬死
四十二、蛇虫伤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年),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祐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 2 卷本;清代多种刻本与元刻本完全相同。还有 1937 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现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 1958 年的《洗冤集录点校本》;群众出版社 1980 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1 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嘉熙六年(1239),升提点广东刑狱,后又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祐年间,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协助湖南安抚大使陈 处理大使行府一切军政要务。宋慈居官清廉刚正,体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