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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的起名是一门学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律所的发展。纵观国内多数大所,其名称中所体现的哲学,正融入了中国国学的精髓——或从儒,或随道,无不体现出大所的气派与境界。相反,一些未成大器的律所,其名称或没于市井,或犯于流俗。现列举一些成功的范例,从中不难看出:眼界决定境界,境界决定世界。 1. 金杜 分析:说到中国的律所,就不得不首先提到这家公认为中国老大的知名律所。“金”、“杜”二字,并非取自创始合伙人的姓氏,而是包含了道家五行中“金”、“木”、“土”,辅以金杜象征“水”和“火”的红蓝两色LOGO,真正做到了金木水火土五行的齐备。因此,在金杜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致命的短板。十几年来,金杜正是在这种相生相克的规律下,发展到了今日的高度。从这种意义上说,金杜是道家哲学成功的典范。 展望:从《周易》上来看,金杜现在的状况正呈现“飞龙在天”之象,但“飞龙在天”的下一阶段,就是“亢龙有悔”,如能解决好发展过快所固有的阴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审宣判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专利权在其他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被维持有效,权利人请求以该其他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述宣告无效事由发生在一审宣判后、二审宣判前,权利人主张以一审未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该新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权利人另行起诉;对于权利人已经主张的权利要求,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作裁判的,第二审人

会议主题:中、德、澳知识产权与信息法律问题研究与交流
会议日期:2009年8月1日-2日
会议地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内容预告:届时将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教授、德国达姆施塔特应用技术大学信息法研究所主任Rainer Erd教授、Thomas Wilmer教授、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田一均博士、德国Heymann & Partner律所合伙人Piet Bubenzer 律师、欧盟知识产权办公室北京代表处代表Thomas Pattloch博士等在知识产权法律学术界、实务界的资深学者与专家出席会议,并就IT与IT法律问题发表演讲。
1.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08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分序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五个部分,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总论部分。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纲要》发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部门和各地政府也先后出台了具体措施,对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