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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2-22 14:55:13
     

    建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华南虎事件专门调查委员会彻底查清事件

    “镇坪华南虎照”受质疑已过4个月,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称“华南虎照二次鉴定取得突破性进展”已经近两个月。但《南方都市报》21日的报道援引国家林业局某官员的话说,“虎照二次鉴定确实尚未开始”。“华南虎照二次鉴定”无疑已经陷入困局。

    困局的成因,

    此前部分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都发表过专业鉴定意见,因为没有官方的委托背景,陕西省林业厅没有承认其效力。此后,华南虎事件也由对照片反映的内容质疑发展为对政府工作机关的公信力的质疑。

    至于二次鉴定之困局,据媒体(《南方都市报》)援引国家林业局某官员的话:最直接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舆论压力,另一方面陕西省林业厅提出了不合理的鉴定要求———如果鉴定机构认为虎照造假的话,需要还原造假现场和具体环节。

    争议焦点

    现在,因为民众关注点的转移,民众与陕西省林业厅的争议不是个别人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而是公民的监督权与政府机关的行政权的冲突。《宪法》明确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也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林业厅作为事件当事人,是公众质疑的对象,由该机关提请“二次鉴定”,不可能比中立第三方提请的鉴定更具可信度。但因为时间关系和其他种种原因,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时效,行政诉讼的道路也已经无法走通,上级行政机关和法院司法介入鉴定已经没有路径。

    如何突破

    面对这种困局,谁来担当独立的第三方就成为解决问题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问题调查组应当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人大常委会代表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受理民众对陕西省林业厅的意见,属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都授权“各级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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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04 17:56:10
    标签:杂谈
     

    住宅小区建立物业管理权信托的社会价值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特别是近十年商品房小区的发展,改变了已有的居住模式,当然也就改变里人们的生活模式,即所谓的“居住改变生活”。

    目前的城市社区建设大多以“法定社区”作为操作单位,地域的基础是预先规定的,而社会心理的基础是要靠以后培育的。具体而言,在城市指的是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居委会辖区以及目前一些城市新划分的社区委员会辖区。而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就是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封闭或者半封闭的住宅小区。在当前的语境中,确定社区实体首选的标准是地域界限明显,至于成员归属感的强弱则是次要的,也是无法事先决定的。

    “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社区建设的目标。
          社区共同体形成,需要社区主体自组织能力建立。“自组织意味着一种自主而且自我管理的网络”。“市场交易的协调机制是价格竞争, 国家等级模式的协调机制是正式权威的命令机制, 自组织网络的协调机制是信任与合。”社区自组织要求不需要外部指令的强制,更不是通过价格竞争能够实现的。社区自组织是社区成员通过协商, 取得共识、消除分歧、解决冲突、增进信任、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 并使社区逐步进入“自我维系”状态。

    居住模式改变的同时,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也处于转型期,过去的生活模式打破了,新的信用和生活体系还没有建立,现在还只是有社区的一个空壳而已,并没有真正的形成一个整体。

    在社区重建和社会转形过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体制冲突集中表现在社区,社区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的利益冲突主要来源于社区居民与物业建造者(开发商)、管理者(物业公司)的利益冲突。由于每一个业主都是住宅私有者,这就产生了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建立在私人所有权和私人独立性、自主性基础上的公共事务的决定问题。而现实中,开发企业控制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控制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权。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与社区利益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由于公共设施控制在建造商手中,出于对资本的畏惧,社区成员不愿意参与公共事务。由于社区成员都是陌生面孔,没有信任的形成,对居民委员会等管理机构的信任也没有形成。在社区资产私有化的呼声下,业主参与不够,业主大会不能成立,居民委员会得不到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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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28 11:17:12
    标签:杂谈
     

        社区拯救-----物业管理权信托与社区公共权益和成员参与

    昨天我应阿拉善SEE 生态协会秘书长杨鹏先生之邀,对该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交流),就朗琴园物业管理权信托制度设计进行交流。

    交流在坦率、严谨的气氛中进行,秘书长杨鹏先生,副秘书长邓仪先生,会员部主管郭霞小姐、阿拉善项目主管王静小姐,秘书徐念小姐参加了交流活动。

    阿拉善SEE 生态协会是著名的企业家组成的公益组织,该组织的目的推动环境保护事业。该组织在推动环保过程中,更着眼于社区参与,试图通过社区参与解决环保问题。该机构现有项目包括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该协会现任理事长王石先生、前任理事长刘晓光先生、现任监事长任志强先生。

    在交流中,我通过介绍朗琴园小区的经历和物业管理权信托制度设计我又闪出几点想法:

    1、  成员的参与度与利益相关,只有通过相关权益的设计,才能对参与者产生动力。

    2、  参与者应有必要的权利,让参与者在参与中产生成就感。

    在交流中,大家认为物业管理信托是社区建设的一条出路,希望能够将这种制度推广到农村社区和更多的城市社区。

    在交流中,杨鹏先生还向我推荐了彼得。巴恩斯著,吴士宏女士翻译的著作《资本主义3.0》。该著作对信托制度在公共利益管理中给与高度评价,所以该书的副标题《讨回公共权益的指南》。

    通过一个上午的交流,双方达成很多共识。杨秘书长邀请我担任该机构的法律顾问,我承诺接受该邀请。协会希望能够在该组织的几个社区项目中逐步嵌入信托制度,保障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

    我正在拜读《资本主义3.0》一书,应当会有更多启发。该书的核心观念就是:公共权益信托是驾驭资本主义并保护社会公共财富的新的操作系统。

    在书的封底上引用了有关学者的评价认为:公益信托的概念充满智慧,影响深远。如果被大规模地实施,它可以拯救地球,将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

    中国正在进行变革,中国应当拒绝重复犯资本主义已经犯过的错误。我们应当直接升级我们的制度体系,保护公共利益,保护我们的家园-----环境、社区与文化。

    最后希望更多的有责任感的社会实践者、企业家、专家、学者参与到这个工程中来。

    最后,对所有关注物业管理权信托的朋友们表示感谢!

     

  •  
    2008-01-09 01:24:38
     

    华南虎事件法律分析之三:周正龙的华南虎照片是声像类证据

     

    周正龙拍出的华南虎照片,也许是最受关注的照片了。

     

    从法律角度看,该照片是摄影作品,也是陕西省林业厅确认野生华南虎存在的重要证据。正是因为其作为华南虎存在的证据,才是周正龙华南虎照片受到如此关注。如果把周正龙的照片,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对于确认野生华南虎是否存在没有任何意义。更重要的是,如果作为著作权客体,照片中老虎是活体,还是其他就没有分辨的意义。例如,人们拍照一个卡通老虎,你就可以诉讼吗?

    因此,在华南虎事件中,我们更应当把照片看作是声像资料类的证据,而不是著作权客体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如果对证据进行司法审查,需要进入诉讼。也只有在诉讼中,才可能进行司法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如果以陕西省林业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林业厅对野生华南虎存在的确认,周正龙的华南虎照片才能够进入司法审查程序。

    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被告应当负责举证,陕西省林业厅必须出具确认野生华南虎存在的充分证据。 在诉讼中,可以请求对存在争议的主要证据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对照片中的老虎是否是活体进行鉴定,也可以要求对照片中的老虎与年画老虎做同一认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  
    2008-01-09 01:22:11
     

    华南虎事件法律分析之二: 如何对华南虎说“

     

        对华南虎说“不”,并不是否认华南虎存在的可能性,只是对山西省林业厅以周正龙的华南虎照片为主要证据认定野生华南虎存在的认定程序和结果不服,要求撤销野生华南虎存在的认定,重新对华南虎存在与否进行调查,通过严格的调查和认定程序后。作出认定。

    如上篇文章《陕西省林业厅新闻发布会的法律意义》的分析,陕西省林业厅确认一个调查结果就是野生华南虎存在,在行政法理论上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谁可以说“不”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主体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在本案例中,社会公众(“打虎派”)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一个焦点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野生华南虎存在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许可,该行政行为的结果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布的,社会公众如果认为该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起诉。本人认为,社会公众任何人都可以对陕西省林业厅认定野生华南虎存在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原告限定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够受理,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

    何时说“不”

    提起行政复议的时效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起行政复议的实效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提出。

    目前,提起行政复议的时效已经过去,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后期限也仅有几日。如果对陕西省林业厅提起诉讼,应当在本月13日前提出。

    如何说“不”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针对本案,如果起诉可以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提起诉讼。

     

    向谁说“不”

    认为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人可以向被告所在的区人民法院起诉,鉴于本案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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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09 01:19:13
     

    华南虎事件法律分析之一: 陕西省林业厅新闻发布会的法律意义

     

    现在,很多网友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华南虎事件,我们就有必要对这一事件的进行法律审视,以期解开网友的困惑。

     

    野生华南虎是否存在本来是一个事实问题,不具有法律意义。陕西省林业厅新闻发布会赋予野生华南虎存在以法律意义,因为如果野生华南虎还存在,就直接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也因此揭开了华南虎照片事件的序幕。

    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有陕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陕西省有陕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林业管理部门是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同时根据陕西省有陕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制定本地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规划,组织调查野生动物资源,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的职责。“每五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并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是陕西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发布相关信息也是主管机关的行政义务。

     

    陕西省林业厅向社会公开调查信息是政府信息的公开行为。本人理解,陕西省林业厅发布会是发布林业厅确认野生华南虎还存在这样一个调查结果。也可以说,发布会公布了野生华南虎还存在这样一个行政确认结果。当然,这个调查结果是否准确,需要通过规范的调查程序和确认程序来保证。 陕西省林业主管机关资源调查和结果确认是否违法,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判断。查国家林业局网站,没有相关调查程序和确认程序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已经有大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

    如果质疑陕西省林业厅的行为,首先要明确是对其确认野生华南虎的存这一行政行为有异议,还是对新闻发布中的信息公开行为有异议。当然,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两种不同行政行为都可以提出异议,以至于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新闻发布会的时间是行政相对人知道林业主管部门作出野生华南虎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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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07 23:01:06
     

     

    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义乌市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希望法院对周正龙、关克的言论造成的侵害进行救济。我本人作为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就几个观点同网友交流,以期获得网友的理解和支持。

    华南虎是否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这个事实的发现或者被确认是学术问题。从事实被发现到被确认,需要证明,这是学术的需要,而不是事实本身的需要和法律的需要(我将另外谈发现权问题)。现代科学希望通过可以重复的实验,确认事实被发现或者发现科学真理。

           在华南虎照片争议出现以后,很多网友希望法律介入,包括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介入,说明网友法律意识增强,希望通过司法确认,来认定事实,辨别真伪,其实司法只是通过程序的正义来平息纷争,并不见得能够还原事实本身。

    法庭诉讼的证明不同于学术上的证明,通过司法确认的事实也未必就是客观事实。在司法理念上,还原事实真相是永恒的追求,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认定的事实未必就是客观事件本身。

  •  
    2007-12-25 09:50:03
    标签:房产
     宋庄画家村案农民胜诉的背后是对农民物权保护的缺位 


    画家村房屋买卖案件中,画家败诉了。农民胜诉了,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 农民胜诉不是因为农民被侵权,也不是农民权益被损害,是因农民没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农村经济组织没有处分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宋庄的画家败诉案件,显现出法律对农民财产权保护不足。
    案件背景
    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画家李某上诉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这一备受媒体关注的宋庄“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终审判决仍然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聚居在其周围而得名画家村,马某原系宋庄镇辛店村农民。李某系城市居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2002年7月1日,马某与李某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2006年2月份,马某夫妇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故判决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辛店村的北房三间、西厢房六间及院落腾退给马某;二、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九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某与李某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某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
      新闻焦点
    判决一出,引起了全国媒体的普遍关注,也牵动着几千万城乡群众的心。有些人认为农民缺乏诚信,“赢了官司,输了诚信”。也有很多人为宋庄的未来担忧,“一旦画家出走,宋庄会是怎样?”。就是判案法官似乎也很同
  •  
    2007-11-22 12:05:53
    标签:房产/置业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与权、责设置

    委托人 业主大会
    受托人 物业公司

    委托人的权利
    指示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进行物业管理
    请求受托人返还因处理受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公共财产收益)。
    委托人的义务
    (归集物业管理费用)以支付费用和支付服务报酬
    重大事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的通知
    委托人的职权
    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并保证其有效;
    及时批准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并按照预算归集物业费;
    对服务标准和服务方案作出决议;
    对物业管理中涉及业主共有、共同管理等事务及时作出决议并保证其有效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受托人权利
    取得服务报酬
    请求查偿还垫付费用及利息
    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
    受托人义务
    自己完成受托事务
    按照《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实施物业管理
    转交处理受托事务取得的财产给委托人
    向委托人披露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按照委托人要求报告物业管理情况(管理情况、财务开支),合同终止时,报告执行结果。
    受托人的职责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制定物业管理费用预算,报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
    提出物业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草案 ,建议委托人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或者业主委员会决议;
    按照《小区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授权,制定具体的物业管理程序和规则。


  •  
    2007-11-22 12:03:47
    标签:房产/置业

    物业管理纠纷居高不下的原因多方面的,但是,现有的物业管理合同权利、义务设置的不合理,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从服务承揽关系的视角分析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设置,揭示出包干制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不适合物业管理的,是物业管理纠纷的重要根源

    业主大会权利
    1、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物业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3、业主大会可以随时解除服务承揽合同(法定权利);
    4、物业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业主大会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修理、重作(需要以及时验收为前提并通过诉讼救济)。

    业主大会义务
    1、服务工作需要业主大会协助的,业主大会有协助的义务。
    2、业主大会不得因监督、检查妨碍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
    3、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4、及时验收工作成果。

    物业公司的权利
    1、要求业主大会协助的权利;
    2、要求业主大会更正不合理技术要求的权利;
    3、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4、因变更要求的损失赔偿请求(追加物业费)权利。

    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义务:
    1、物业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物业公司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业主大会负责。
    3、物业公司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必要的监督。
    4、物业公司完成工作的,应当向业主大会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