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2007年9月至今
江苏高院继2月13日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后,近日再次作出《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对民商事纠纷案件处理进一步给出具体意见,分享如下,供各位参考:
由于疫情影响,各地政府作出管控政策,造成工厂停工、商铺停业、异地承租人无法回到出租房居住等情况,有些承租人以此为由提出退租。
对此,由于目前疫情的影响时间较短,虽然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但对于具体案情中,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因为疫情造成的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的障碍是暂时的,并没有导致承租人长期无法使用,通常租赁情况下,不足以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此时承租人单方提出退租以解除租赁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之“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因此在法律层面,此时承租人提出退租,属于不存在法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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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无论是工业厂房、商铺还是住宅,其承租人均存在无法实际使用房屋的情况,据此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的要求,有相应政策和法律依据。
在政策层面,近期全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如2月8日,西安市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内容中明确“2. 减抵押人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与物权期待权,不具备以该房屋设定让与担保的条件。
——(2017)最高法民再335号民事判决书
举个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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