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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借款的行为定性
张建兵 汤东浩
[案情]
2011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老乡徐某因妻子生病治疗向其借钱,黄某因手头没有钱,便让徐某向受害人李某去借,并答应由其出面担保,随后徐某即找李某借钱,李某也称没有钱。5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得知李某和徐某一起在一朋友家中,便伙同宁某找到受害人李某,即责问李某:徐某向其借钱的事情怎么说。李某称正在想办法,暂时没钱。黄某听后遂用不锈钢电水壶砸李某的头,并抽李某耳光。随后黄某将李某带至屋外,宁某上前对其拳打脚踢。黄某威胁李某十分钟内给出答案,不然就将其带走。后李某被逼从朋友处借得人民币15000元交给徐某,三人拿到钱后离去。经法医室鉴定,受害人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宁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借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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