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越来越担心当前的研究生教育。就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来说,好多法学教育资源不怎么样的高校也都纷纷设立了法学硕士点,凑几个懂点法律鸡毛的人来当导师,更有甚者,把对法律一窍不通的外行也硬拉扯进来,名义上是研究生导师,看似是装模作样地给研究生“倒茶”,其实是在不折不扣地给人家“灌尿”(参见土生阿耿:《研究生何时不再“喝尿”?》)。这个我已经骂过,当时气了个“半死”;今天就不再费我宝贝口舌了,省得再气个“半死”。两个“半死”相加求和的结果便是“全死”,那我就甭想再活了。
这次,我要想说的话,大抵还算不上骂。要是把问题挑明的话,那就是:法学研究生究竟是不是研究生?
这个问题原本很简单,至少在前几年还难不住我。但近年来,我却变得越来越困惑,死了,找不到答案;活着,也找不到答案。反正是死活求解不出一个结果来。于是,我很郁闷。一个素来天真快乐的土生阿耿,凭什么变得如此烦恼呢?昨晚在一个适宜
10月4日,我撰写了一篇题为《究竟是“研究生”还是“司考生”?——土生阿耿再论司法考试》(以下简称“究文”)的文章。在这篇6000多字的文章中,我提出了有些研究生把三年培养期间用来复习司法考试的现象,并对此作出了简要分析,最后重点从司法考试制度的角度提出了我的两条改良建议:一个是主张“一年两考”,一个是主张“带着法条进考场”。认为,司法考试应成为一个真正的司法职业能力选拔,而不能成为一场纯粹的法律知识竞赛。此文在大大小小百余家网站广泛发表或者转贴,引起了一些网友的注意,在有些热门网站还激起了较为热烈的讨论。截止今日凌晨,我也陆续收到了网友来邮、来Q、来电、来信80余个,支持我者有之,指责甚至痛骂我者更不在少数。一时间,我似乎又一次完成了被好多人所“十分不齿”的一场网络炒作。一个多月过去了,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也于昨天开通了查询服务平台,我再一次看到一些研究生又扫兴地离开了司法考试的PK台,这很可能意味着,这些不幸者又将会碾过一个漫长的风雨岁月,来年继续走上司法考试的考场。我不禁在问:司法考试,还要和你缠缠绵绵到何时?于是,在“11·11”这个“
李绍章:农民耕耘土地的“保护伞”(2009-11-20 18:39)
近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这是一部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重要农事法律,标志着我国的农事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农民以经营土地为生,作为土地承包关系的一方重要当事人,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强有力的保护,而承包法的出台恰恰为广大农民的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这是我国农民耕耘土地的一张不可多得的“保护伞”。下面就让我们走近这部重要法律,观其几大“亮点”:
一、承包法总则:耕耘土地的“大铁犁”
任何一部法律的总则,都是统缆该法的主线,是该法调整对象的大宪章。作为承包法的总则,也不例外。可以说,它就像耕耘土地的“大铁犁”,划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一)科学界定了承包对象和承包方式。
作为承
李绍章:汽车试驾纠纷引爆责任主体之争(2009-11-17 18:50)
[案例简介]:李鸿伦原是云南省瑞丽市政府驻昆明办事处主任,就在他刚刚办理完退休手续时,一场意外的灾祸让他的生活崩塌了。2003年5月18日,李鸿伦和妻子董高胜、儿子到云南汽车交易市场选购汽车,当他们从天津汽车公司高新专卖店出来时,一辆停在店门口消防通道上挂有天津牌照的“威姿”汽车突然启动,将董高胜撞倒并从她身上碾过,直撞到对面玻璃门上才停住。董高胜当场死亡。李鸿伦深受刺激,被送往医院急救。昆明高新公安分局调查后,将该事故定性为“道路外车辆事故”。肇事者是位女性,46岁,事发后她内心深受谴责。其丈夫向李鸿伦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7月8日,在公安分局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认定只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赔偿。也就是说,李鸿伦一家可能会得到约11万元的赔偿金。另外再从道义上赔偿李鸿伦住院费1.5万元。“我不同意这个调解。”李鸿伦说,“肇事者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汽车交易市场也应按《消费者权
民法学原理认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对其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它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两种。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从而使“学校是否承担监护责任”这个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这次北京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也规定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我个人认为,学校应该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的立法取向应予改变,兹从法理角度分析如下:
首先,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于监护制度设立之初衷相悖。
监护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促使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健康成长。一方面,对他们的财产和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使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依法合理实现,行为规范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对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实施可靠的保护,以使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得到安全呵护,财产权益做
李绍章:新著作权法十大“亮点”赏析(2009-11-14 21:51)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历经三年修改,反复讨论,终于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我们面前。这是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归纳起来,新著作权法主要带给了我们十大“亮点”。
一、著作权主体扩大化:为无国籍人的作品撑起了“保护伞”
首先,在非自然人著作权主体方面,一个最为明显的变化是将原先的“非法人单位”修改为“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严格说来不是一个规范化用语,“单位”的概念也难以界定,修改为“其他组织”就拓展了著作权主体的覆盖面。
其次,增加了无国籍人作品的保护。修改前的著作权法除了规定“中国主体”外,仅仅规定了“外国人”,而对“无国籍人”没有明文保护,新著作权法在“总则”的第2条明确写进了“无国籍人”,并且新增加了一款,将未与中国签
李绍章:我看“考研找导师”(2009-11-13 18:25)
今年10月19日,是我上网三周年的纪念日。三年时间里,随着我疯狂的炒作,名声确实越来越大,爱我的人,有之;恨我的人,不缺。质言之,知道网络上有这么一个“土生阿耿”的人,为数已经不少。期间,我经常收到热心网友们的来信(信息)和来Q(QQ),来电(电话)和来邮(邮件),有的夸奖我“很牛”,有的痛骂我“很球”,前者通常是爱我者,后者通常是恨我者。但有一个内容,是我经常感到棘手又困惑的问题,那就是:询问母校华东政法学院的有关导师联系方式。可以说,我最尴尬的就是收到类似的来信。来信者多时想报考华政研究生的网友,他们的拳拳的心和炽热的情,我十二分理解。但他们叫我打听导师的联系方式,却让我“借酒浇愁愁更愁”。
同时,我也经常看到网上有些网友公开发贴征询导师的电话、性格甚至爱好,我也时常听到生活中有些欲考研的人提及此类情怀。昨天,在东方法学论坛“研究生考试”版看到一个叫冰封地狱的网友发言“听说有人去上海找导师了”,我当即回帖表达了我的观点,接下来听到的是成串的对我的声援,也有个别网友隐含的表达了对我等人的些许
接上
(三)
东方法学论坛【农书】网友在“法治时评”版的再回应:
阿耿果然精力、激情超人,深夜了还费心出如此多言,精神可佳。看完后本不想继续下去,但鉴于你的若干疑问,还是要回复几句:
第一、我说“尿壶理论陈述的A专业教授带B专业学生,并非目前法学界的重点问题和痼疾所在”,你反对。我之所以这样认为,是鉴于你的“尿壶理论”只是一个现象,现象背后的根源是因前的研究生教育制度和博士点审批、管理制度,如果说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重点和痼疾,应该是制度,而不是你所痛恨的、以具体事件、具体人物为素材的现象。到此,顺带回答所谓的价值大小问题,你的文章抓现象而舍弃制度,采用了新闻报道手段,新闻报道的价值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信息,
接上篇
(二)
一、东方法学论坛【农书】网友的回应帖子:
阿耿,正如你认为我误解你一样,你也误读我了。没有办法,只有是文字,就用不同解读。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个人是否带着善意,传递自己对一个问题的理解,是否认同,则无所谓,否则会产生无所谓的争论。
尽管如此,还要对你的回复再简要表述几句:
第一、我并未批评你制造卖点,更何况,制造卖点,并无贬义,只要卖点拿捏的准、狠。卖点应是热点、难点、重点。我以为,你尿壶理论陈述的A专业教授带B专业学生,并非目前法学界的重点问题和痼疾所在。而且,我国法学专业的
[土生阿耿
按]:2004年5月下旬,土生阿耿撰写了《华政答辩博士被毙,土生阿耿“尿壶理论”的伟大胜利》一文,文中提到了被毙博士生的导师——华政一顾姓教授。这位教授的一名学生“农书”网友出来辩解,土生阿耿在夜半时分出来回应,以下是对话的全文。
(一)
东方法学论坛【农书】网友的帖子:
阿耿,我信奉人性本恶,至少一般是天使,一般是野兽,而且这两个一半在时间和空间纬度上是交融的。你为自己辩护所讨论文章没有人身攻击,尚显苍白。是否有攻击的意愿和主观动机,属于你的内在心理状态,外人怎么判断?只能依据你的语言文字中表露出来的意思。我有认真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