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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阿耿个人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男,汉族,中共党员,水瓶座,O型血。山东沂源人。现于上海政法学院任法学(民商法)讲师。在《光明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学术散文、学术随笔近100篇,以“土生阿耿”网名发表网络作品300余篇。在1000多家网站是注册会员,曾经或者正在担任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门户网站、中法网等法律专业网站、东方法学论坛、勺海论坛等校园网共计20余家网站论坛斑竹;在几十家网站开设个人文集或者专栏或者被聘为特约评论撰稿人;在新浪网、中国博客网、天涯社区、正义网、法律思想网等几十家网站开设个人博客;被福建法律网、中国教育博客网等网站聘为顾问。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新京报》、山东人民广播电台、第一财经电台等媒体采访,2006年入选《法治影响生活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人物篇”。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QQ号码:68190161(土生阿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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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历史文化名镇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分四批公布了251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名镇143个,名村108个,分布范围已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记载了各个地域的沿革历程,保存了历史建筑风格、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不仅是培育地方特色产业、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源泉,也是塑造乡村特色、增强人民群众对各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的有效途径。因此,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关注。所谓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就是保护众多分散在广大名镇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目的是使名镇的传统特色和历史风貌得以存续,让名镇所在地方的优秀文化传统得以被继承和发扬。那么,如何从法治的视角认识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怎样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走向法治化轨道并进一步做足文章?

                       
名镇保护法治化的必要性

    按照商务印书馆第10版《新华字典》的解释,汉字“院”有三层意思:一是围墙里房屋四周的空地;二是某些机关和公共场所的名称;三是专指学院。三层意思都不难理解,前者如院落、庭院,“有垣墙者曰院”;中者如法院、医院;后者则为学院之特指。

    有趣的是,作为“围墙里房屋四周的空地”之意,多为农村独立住宅的天井,城市居民尤其是楼宇住宅,要是有个“院”,一楼居民在院子里养养花草种种菜,夜里赏月、数星、纳凉,“深院月明人静”。但现在有“院”的楼宇越来越少,大城市高层建筑已经几乎没有“院”了。住宅小区内一片片绿地或空场,可以类比农村的院子,但城里人也不愿再土里土气地叫“庭院”了,而是改口叫“豪庭”、“花园”、“名苑”。此时,“庭”、“园”、“苑”似乎比“院”显得更洋气、更有品位。

    可是,“院”的后两层意思,遭遇就截然不同。作为机关名称的“院”,倒没怎么被滥用,“早晨七点钟上院,九点下来”,《官场现形记》的记载“院”有官署之意;今日中国的国务院还是叫国务院,法院还是叫法院,检察院、教育考试院等也
    商事法者,规范商事交易之法律也。然规范商事交易者,不唯商事法。除此而外,尚有商事习惯、商事政策等诸多社会规范。商事法研究多重商事法律,罕有商事政策之关注,抑或隐含于商事法研究之中,低调不便明察。然商事政策与商事交易休戚与共,与经济活动,唇齿相依。探求商事交易之规律准则,须于商事法律之外,勿忘商事政策之存在,且应倾心察其言、观其色,方属正辨。

    观各色规律准则,商事政策与商事交易须臾不可分离,又杂如牛毛,众且多也。然不由自主之迷惑在于:何为商事政策?概念追问在所难免,不可置之不顾。商事政策意义乃商事政策研究之基础。所不幸者,对意义追问多导致如此更为困惑之象:不问尚可意会,一问反倒不解。诚如法科之初习,难免涉及法、律、法律等诸名词术语,此又须引法哲学介入,以求破疑之路畅通无阻。商事政策之意义亦须探求其内外,否则势将沦为虚有其名之境地。只惜,本文写作旨意未含界定商事政策之意义,恐待此后专文研究。为行文、习文之便,暂且将其粗解为规范商事交易之政策。如此秩序安排,盖因商事政策之实益须先行释明。

 
    我这人,性格内向,喜欢安静,好写不好说。一肚子的坏水、满肠子的牢骚,更愿意用笔记下来,用键盘敲出来。这并不是说,我的口头表达有什么障碍,相反,论口才,我可能会绝对地盖过一些名副其实的演说家和最佳辩手,哪怕是撕破脸皮耍了无赖,我也不肯在嘴巴上轻易认输。可是,让我头疼和心痛的是,虽然好写、愿意写,天天惦记着写、写、写,但真要提起了笔,我又仿佛猥琐得很,用尽吃奶的力气也难以写出足以自慰的文字,真是讨厌死了。

    不过,我这人有个致命的优点:天生不怕出丑。因而,一旦有了意念,就偷个空,勾画出来,然后公开亮相,裸笨于互联网络和各色报刊,俨然一副豁出去的架势。学生时代,毕竟幼稚,不太懂事儿,一有烂文章,马上一稿无数投,作出超级标准的恳求状;毕业之后,为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动物当起了老师,以法学者自居,成熟老练,稍一装扮,摇身一变,就铸成了大腕,终于不再那么天真和烂漫。于是,不论写的文章再垃圾、再经典,也不论超载五车,还是塞满八斗,我也坚决不投稿。宁可当废纸一把火烧了,也不能跌了架子、丢了面子、毁了我这张老脸。六年
    几年前,我曾撰文《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注①]并在各大网络媒体公开发表。文章与读者见面以来,我陆续收到了不少来信,纷纷反映这篇时政作品通俗又深刻地点破了和谐社会的内涵与本质,是真正的知识普及,是理论学习的上乘教材。

    根据党的十七大部署,中央决定从2008年9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党分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当前,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活动正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究竟什么是科学发展观?它的本质又是什么?按照权威文献记载,科学发展观通常是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
    广告市场上,明星代言越来越成为大小品牌不约而同的选择。据美国学者谢尔曼(Sherman)上世纪80年代末的统计,在美国电视广告中出现的人物,大约20%是名人,明星代言的费用占据了所有电视广告费用中的10%,并且这一比例正在迅速增长。据西班牙Media-Analizer市场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近10年来,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在我国,早在2006年上半年,央视一套晚黄金时间明星代言广告,占比即已高达80%以上,其中娱乐明星占总量的88%,其次是体育、商界名人。

    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

    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2003年,英国发布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据称这是最早提出“低碳经济”概念的政府文件。简单地说,低碳(low carbon)就是较低的温室气体排放,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向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这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球性革命。

    确实如此。低碳经济的呼声已经响遍全球,低碳观念也逐步进入大众视野:低碳社会、低碳生产、低碳消费、低碳生活、低碳城市、低碳社区、低碳家庭、低碳旅游、低碳文化、低碳音乐、低碳人生……其中,低碳生活 (low carbon living),就是生活作息时所耗用能量要减少,从而减低碳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低碳生活越来越成为不少人追求的时尚生活。可是,低碳生活真的是一种时尚吗?普通百姓能否过上低碳生活?低炭生活究竟是怎样一番景象呢?

                           低碳生

    “开啥会不清楚,开会坐哪很清楚;谁送礼不清楚,谁没送很清楚;谁干得好不清楚,提拔谁很清楚;和谁娱乐不清楚,回家交代很清楚。祝愿你深深领悟、清清楚楚。”收到友人发来的这条手机短信,回顾自己的过去,尽管有些事情很荒唐,但基本上还算得上清楚。只是,长期过着一种自恋、浮躁、糜烂的生活,对自己和他人的“差距”一直不清楚。但当这种“差距”越拉越大的时候,才突然发现这“差距”不打一处来,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最近,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应邀来华东政法大学进行为期两周的学术活动。
大约十前年,我还在读大学高年级,先生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卷册在大陆横空出版,我使劲压缩生活费,花了血本全套买下民法的“天龙八部”,兴致勃勃而又困难重重地啃完;考入研究生,继续畅游于先生的民法系列,体会民法学之美;毕业之后,继续从事民商法的科学与教育事业,与王泽鉴先生成了“学界同行”。阅读先生的著作,非常景仰;聆听先生的演讲,更加崇敬。可是

    最近,我陆续收到一批电子邮件,内容大致相同,要我推荐民法习题集。发信者多是一些高等法律院校的本科生。恰巧我也是大学民法教员,便心怀好奇地回信问及情况。

    原来,这些法科学生上课时,有的任课老师提倡“多做题”,熟能生巧,并建议他们购买习题作为课堂训练。每堂课,老师总是拿出一段时间来校对答案,第1题选B,第2题选AC,第3题选ABD等。进入大学之后,似乎很少再有中学时代那种“题海战术”。也许是久违的缘故,当老师将这种“题海术”再现到法学课堂时,不少学生便觉得新鲜而亲切。突然冒出这么一招,那些未作“习题”要求的老师,在学生的眼里仿佛“落伍”了,纷纷被问到为何不给他们推荐一些习题集。

    “走过那片芦苇坡,你可曾听说”,有位土生阿耿,也在大学法学院混吃混喝,于是就有学生投奔求助,发信要我推荐所谓的“习题集”。哎吆,我的丑娘!学习民法已有十余春秋,讲授民法也有六七年头,除了自考和司考培训,“民法习题”一说,还是头一次听闻。

    收到这些信件,我顿感悲哀,又觉十分无奈,
    两年前,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的师兄赵志刚先生,送我一本书,名叫《我的母亲》,作者就是他本人。

    早就知道志刚兄要为母亲写书。他在博客上发表的回忆母亲的系列文章,我也一直同步阅读,有些还读过不止一两遍。然而,突然有一天,收到从北京邮寄来的这份特殊礼物时,惊喜、兴奋和感动还是一起偷袭了我。害的我,只好赶紧把书捧在手里,一口气读完,全神贯注。

    说来很惭愧,尽管赵志刚先生亲笔签名赠我大作,我也不时以“志刚兄”亲密称呼,但我俩却少有私交,甚至连起码的联系方式都没有,只知道他有一个网名叫“冷眼观潮”。收到赠书后,我始终没有回音。

    说来更惭愧,我老早就想为此写点东西,一来感受母亲的伟大以及母爱的纯真,二来也顺便通过这种方式让师兄知道书已收悉。可是,一晃两年快过去了,我却一直无动于衷,只好把书放在枕边,不时翻阅。不知是我想借此默默表达谢意、冲淡内疚,还是被主人公质朴而伟大的母爱所深深打动。

    明天就是母亲节,今天我再次赏读这本《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