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thyjs2008[订阅]
个人资料
评论
读取中...
图片幻灯
访客
读取中...
好友
读取中...
音乐播放器
电视机
博文

 

许章润:开场白

    1978年开启的新时段到今天已整整30年了。这一次改革开放在器物、制度、理念、思想层面都是前所未有的超越。在这30年里,呈现于国人面前的最宏大的意象是法治。举凡宪政、民主、人权等等话语都是一种建立现代法治的努力,也是全体中国人所追求的现代转型的一个愿景。30年过去了,在中国迈向现代法治的路途上,我们已然做了些什么?还将要、能够做些什么?这里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三位教授在“法学三人谈——中国法治三十年”讲座上围绕这个主题的漫谈式的回顾与反思。

 

高鸿钧:法治的三驾马车

    30年,蓦然回首,中国的法治大体经过了这样三个阶段。
    1978年始,鉴于动乱带来的灾难,中国开始反思社会的治理机制,寻求新的路径。中国开始发生了重大的转型。我们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单一的僵化的社会开始转向多元的变化的社会,从封闭的保守的社会转向开放的变革的求新的社会。其间,社会上发生了许多争论,最后基本达成了共识——中国要走法治之路,法治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治,中国的发

“法理学”五星级资料!仅本人享有,且该笔记只有部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

★★★★★

 

清华大学法学院

2009新增法理学视频!

1. 高鸿钧:法治——斗胆预测一下,2009年,法理必考法治!
 

 
   清华视频资料购买方案
 
一、凡通过此blog购买资料者,均可享受优惠价;
 
二、优惠方法如下:
1. 优惠价格(仅限视频资料);
2. 文本资料(text),mp3价格不变;
3. 优惠价格购买视频资料者,可根据个人需求,免费奉送mp3资料;
三、视频资料目录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数据统计
 
(一)2008年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人数
 
 
(二)2008年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拟录取人数
 2009年清华法学考研群已建立
2009年清华法学考研群已经建立,希望大家参与讨论!
 
几点说明:
1. 群号:19152994
2. 加入时需留下email信息,便于以后资料共享;保证各位隐私不会被泄露;
3. 凡加入者均可免费下载复习资料;
4. 一旦发现有破坏或影响群交流的人员者,一律清除;
5. 社会骗子太多,请大家谨慎交友!
 
附:群共享使用方法
(一)
(二)
2008清华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试题

(861专业基础课--民商法专业)

 

一、请解释下列概念(15分 每题3分)
    1.死亡宣告
    2.预告登记
    3.相邻关系
    4.共同危险行为
    5.演绎权

二、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80分,每题10分)
    1.请回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2.一般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3.正当防卫及其构成要件。
    4.欺诈及其构成要件。
    5.代位继承,转继承及其区别。
    6.请简述民法上的“混同”。
    7.请简述民法上的不可抗力。
    8.请比较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和“一方的合同

 2008清华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试题

(617法理学)

 

一、简答题(50分)
    1.请简述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别及相互关系。(15分)
    2.行政执法权可否委托执行?其必要性和条件是什么?(15分)
    3.请结合当代法律的发展说明公法与私法相互交融的现象。(10分)
    4.请结合德沃金的“法律整合(ingrety of law)”理论阐述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10分)
二、简答题(60分)
    1.法治和法制的基本区别有那些?请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说明他们的区别。(30分)
    2.试论述司法权的性质和特征。(30分)
三、案例分析题(40分)
    (案例大意)贾某起诉杜某,要杜某还钱。法庭上杜某表示,欠条是在

2008清华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试题

(861专业基础课--国际法专业)

 

国际公法
一、论述题
1. 试论述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特征和基础。
2. 试论述国际法上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标准。
二、简答题
1. 简述国际法上国籍的意义?
2. 简述国际法上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
一、名词解释
1. 反致
2. 国际私法的特征
3. 识别的国际私法自体说
4. 强行法的特别连接理论
二、简答题
1. 国际裁判管辖权冲突
2. 我国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的条件
三、案例分析
案情
  吴某系上海某大学教师,1988年辞去工作到日本留学。1990年在即将回国前夕,吴某在日本大阪市骑自行车上班

 国际法专业最后一题原形
案例五: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案情
  吴某系上海某大学教师,1988年辞去工作到日本留学。1990年在即将回国前夕,吴某在日本大阪市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疾驶而来的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消息传到上海,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周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由吴某的大哥陪同,东渡日本,料理后事。吴某之妻委托日本律师与肇事方洽谈赔偿事宜。经过双方的努力,达成赔偿协议,周某获得以下赔偿:
  (1)“逸失利益”。即假定吴某健在,以死亡时始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收入。
  (2)“精神损害赔偿费”。即对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精神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