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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领域
行为表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工商部门可能适用的法规条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上述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仅限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包括在不同商品上使用或使用相近似的商标。
立案标准:一是非法经营额标准,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是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三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四是造成恶劣影响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指销售额而不是违法经营额(不包括库存)。立案标准: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公平交易领域
合伙协议范例一 合伙协议书范例一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2-1-15 实施日期: 实效性:有效
文号:银发〔20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附件: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法制 协助执行 通知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