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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律师简介
唐军华律师

湘潭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于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衡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本律师以追求人世间公平、正义为己任,从事执业律师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经济、刑事和非诉讼案件,先后担任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为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献计献策;本律师一直立志做一名专业化、学者型的律师,为此,除刻苦钻研法律理论知识外,还受《衡阳晚报》邀请担任该报《律师信箱》特约撰稿人及衡阳电视台《都市报道》栏目法律顾问,为广大市民答疑释惑,并成功办理了湖南省首例“高空坠物伤人”一案、机动车名义车主交通事故免责一案、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补偿双重赔偿案等疑难重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办案思路和理念。本律师擅长于房地产、建设工程、 民商事、经济纠纷等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电 话:13975438008            地 址:湖南衡阳市解放路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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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原则及法律依据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方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分担(机动车方为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8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

2、机动车方为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刚、郭菲力、代理检察员金为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翟建、吉剑青,鉴定人管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

    2008年6月1日,《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俗称“限塑令”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即日起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暂且不论该法实施效果怎样,能否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笔者就该法律的制定、颁布等立法过程,发表一下个人的粗浅看法:该“限塑令”立法程序涉嫌违法!主要表现在:

    一、该“限塑令”是由国务院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8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10月1日交房,如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则按已交纳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因为开发商的原因,直到2004年12月1日开发商才将房屋交给了张某。又因开发商未及时提交办证所需资料到房产登记机关,致使张某未能办理到房产权属证书,经多次协商,开发商答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为其代理办理好房产权属证书。可到2006年9月份,开发商仍未办妥。于是2006年11月20日,张某依据合同的约定要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支付,开发商没有异议,但就逾期交房诉讼时效的起算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4年10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计算至2006年10月1日,现在主张违约金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从现在开始往前推两年,两年以前的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交房一直在持续状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是从实际交房日之次日开始,因为交付房屋是违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价的不断走高,不少开发商为牟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将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的现象日益突出。笔者也曾多次代理类似案件,为明晰该类案件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特作此文,与同道中人一同探讨。

    一、“一房二卖”的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对方,对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行为。“一房二卖”是指房屋产权人先后与两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房产卖给两个人。原先,很多人对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同一房屋,已登记的卖房行为有效,未登记的卖房行为无效。二是同一房屋,签订在先的卖房合同有效,签订在后的卖房合同无效。这一认识误区很长一段时间左右着我们对“一房两卖”行为的判断。笔者认为,对“一房两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绳。 
  (一)未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不断进步,200471日,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二十五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律师制度是社会走向民主、法制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则是我国现有法制条件下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尊重民权的立法。
    颁发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属行政许可范畴
律师业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它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自己最基本的持色,对律师法律服务这一特定社会活动,国家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这样。这是无可非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其中

    基本案情:甲欠乙20万元,到期后,虽经乙多次催讨未还。丙跟甲是好朋友,偶尔间听到甲欠乙20万元未偿还,作为甲的好朋友,知道乙近期经济困难,于是,丙主动找到乙,表示愿意替甲偿还该笔债务,乙欣然同意,丙于是替甲偿清了该笔债务。事后,甲得知该情况,找到乙,声称该笔债务尽管丙已偿还,但他不知情,也不同意丙替他偿还该笔债务,请乙退还20万元给丙,该笔债务由自己负责。可乙不同意,认为丙已替甲偿清,债权已转移到丙,甲要偿还债务,直接找丙去偿还。

本案焦点:丙替甲偿还该笔债务有效吗?如无效,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一种意见是:丙替甲偿还债务,不须征得甲的同意,只要债权人同意就行,因为丙因偿还甲的债务的行为,实质上是丙、乙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及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之规定,乙

   明天是世界环境保护日拉,在此,我真心祝福我们这个地球村处处青山绿水,人与自然和谐永恒共处! 

   国家环境保护部今日也向媒体发布2008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绿色奥运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及主题标识,要求各地围绕中国主题,以宣传“办绿色奥运,促节能减排,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重点,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掀起一次环境宣传热潮。

    据介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Kick the habit!Towards a low carbon economy)。为呼应这一主题,展示中国政府和人民办好绿色奥运的决心和行动,环境保护部结合今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任务,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绿色奥运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其内涵是通过宣传绿色奥运和生态文明理念,倡导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为成功举办绿色奥运、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环境保护部还将在 “六·五”期间发布2007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和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在6月份举办“共建环境友

  《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开始实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71229日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述法律的相继通过及实施,更好地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权利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而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程序上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使劳动者能真正享受到便捷、免费的解决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因而取代了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笔者觉得以下几点是这次新法比较突出的亮点:

   1、存在劳动派遣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劳动派遣单位均为仲裁当事人。

   根据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