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于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衡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原则及法律依据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方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分担(机动车方为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8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
2、机动车方为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刚、郭菲力、代理检察员金为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翟建、吉剑青,鉴定人管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
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8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10月1日交房,如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则按已交纳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因为开发商的原因,直到2004年12月1日开发商才将房屋交给了张某。又因开发商未及时提交办证所需资料到房产登记机关,致使张某未能办理到房产权属证书,经多次协商,开发商答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为其代理办理好房产权属证书。可到2006年9月份,开发商仍未办妥。于是2006年11月20日,张某依据合同的约定要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支付,开发商没有异议,但就逾期交房诉讼时效的起算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分歧:
律师业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它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自己最基本的持色,对律师法律服务这一特定社会活动,国家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这样。这是无可非议的。
本案焦点:丙替甲偿还该笔债务有效吗?如无效,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