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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律师搜房博客

为搜房焦点答疑专家

台胞法务网

广和台胞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长期担任深圳台商协会法律顾问,办理大量的台胞案件,为台胞提供及时、准确、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手房法律网

为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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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2008-02-26 14:01)

李建国律师简介

 

李建国律师现为深圳市乃至中国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人员最多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广和台胞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

执业证号:14403200010915120。

1984年从事政法工作,1986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担任过国办所主任,创办过律师事务所,积累了20年以上执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具备综合律师业务知识和技巧。2001年被深圳市专家中心确定为法律专家。

现为: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和台胞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亚联集团投资顾问;深圳台商协会法律顾问;珠三角地产网法律顾问;搜狐焦点房地产网答疑专家;搜房网二手房律师;台胞法务网首席律师;二手房法律网首席律师;国家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纪律(会员处分复查)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听证评议团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联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人大立法咨询团成员。

擅长办理:刑事、民商事、房地产、交通医疗保险、公司、合同、催收欠款、劳动人事、婚姻家庭、调查见证、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各类法律业务。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层,

网址:深圳律师网:www.szzmlawyer.com

手机:13600183854,电话:0755-83679909,传真:0755-83679694,法律在线QQ:800007976,飞信号:748775950,邮编:518033。

邮箱:13600183854@139.com  szlsljg@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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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228日刊载陈惊天法官《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文,陈文开篇即称“事实真伪难明状态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种常态”,并以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说的“很多案件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法院几乎每天都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其“常态论”的依据,非也。

罗森贝克说的“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与陈法官说的“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是常态”并不是同一概念。因为,案件真伪是客观事实,法官内心是主观意识,而主观意识受着多方面的影响,例如,案件事实即使是真,有的法官主观意识还会确信是伪,反之亦然,所以,不能认为罗森贝克说法院每天有法官对案件“无法内心确信”,就是说法院每天审的案件“事实真伪难明”。陈法官将罗森贝克说的“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作为“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是常态”依据不足。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可以、且是应当查明的,不存在“事实真伪难明是常态”的情形。例如近期热议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吴英案,被告方都没有对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提出异议,说明这些案件的事实是真的,没有伪。陈法官说“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是常态”没有事实依据。

三个诉讼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并且将“查明事实”作为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情形下作出裁判,陈法官说“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是常态”没有法律依据。

陈文第二段叙述了造成“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是常态”的因素:“成文立法具有滞后性,演绎逻辑具有局限性,证据信息具有不完全性,法官个体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但是,这些因素中大多与“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无关联。如:成文法用于对案件事实的判决,成文立法的滞后性,只对案件事实的判决有困惑,与案件事实的真伪无关联;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都有基础事实,基础事实的真伪与演绎逻辑的局限性无关联,在人类尚未创造出更好的思维形式情况下,认可用逻辑定律对基础事实演绎得出的结论是常识;法官个体认识是否具有至上性,与案件事实的真伪无关联,法官个体认识是主观意志,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根据辩证唯物主义,主观意志只能反映客观存在,然后反作用于客观存在,而不能决定客观存在,就是说,案件事实的真伪不能由法官个体认识来决定;只有“证据信息的不完全性”与案件事实的真伪有关联,但只要严格按照举证责任规则和自认规则审理,法官进行事实认定会得到当事人理解,当前的问题是:有的法官在证据信息不完全时,凭自己的想象去推定事实,作出让民众不服的判决,如南京彭宇案,况且,证据信息不完全的案件是少数。总之,陈法官将上述因素作为“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是常态”的理由不充分。

陈法官提出“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是常态”观点的目的,陈文第二段中一句话做了注脚:“这些因素决定了事实真伪难明状态下的客观性,也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就是说,陈法官提出“常态论”,是为了赋予法官对案件事实真伪的自由裁量权。但是,陈法官提出的“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是常态”观点,在理论、事实、法律依据及理由方面都不充分,那么也就体现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既然“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是常态”的大前提不成立,那么本文就不对陈文中“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小前提进行细说,但要粗略地说一下:文中“民事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道义方。商事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诚信方。行政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被告方。刑事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被告方。”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原则,以此判决的民事、商事、行政案件会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民事案件的事实真伪难明时,谁是道义方也就不明,商事案件事实真伪难明时,谁是诚信方也就不明,当道义方、诚信方不明时,法官如何归利益?尤其是行政案件,被告方多为政府部门,事实证明的责任是倒置的,按照陈法官的说法,如果政府部门不提供证据使事实真伪难明时,那么作为被告方的政府部门还能获得利益?至于刑事案件,我同意陈法官说的“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被告方”。

还是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上说的好:“继续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王院长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此话表明他深得如何让法官作出公平正义判决的精髓。陈法官在最高法院工作,应当按照王院长的讲话精神,从“司法公开”和“建立健全制度”方面,提些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高见。

说段绕口令:案件事实由当事人说清楚,法官是听清楚不是说清楚,当事人说不清楚案件事实,法官也说不清楚,说不清楚的案件事实不要去想清楚,想清楚的案件事实不是清楚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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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精彩博文
原文地址:俞敏洪谈子女教育作者:文火道

 我之所以能够在这谈谈家庭教育的心得,确实是因为我接触的孩子太多了。从我在北大开始教书,一直到后来办新东方,到现在从新东方走出去的700多万学生。我看到过很多幸福的学生,也看到了很多被耽误的学生;看到了很多家长因为孩子的成功感到无比的幸福,也看到了很多家长因为孩子的不成功而痛不欲生;我看到很多贫困家庭最后因为孩子有出息而生活的满心幸福;我也看到很多亿万富翁的家庭,最后因为孩子问题父母甚至患上精神分裂症。好多父母都和我说,俞老师,我把我所有的钱都捐给你,只要你能把我的孩子变成正常的、幸福的孩子。我常常对他们说,现在你们说这个已经太晚了,因为孩子是从一出生开始到18岁就基本定型了,所有的事情都要在18岁以前做完。

中国有句古话说:3岁看大,7岁看老。现在中国社会处于巨大的转型期中,从农业社会一下进入了商业社会。而现在的中国对商业道德和商业伦理本身的认识又不完整,中国人在商业社会里坑蒙拐骗的现象比比皆是。很多小企业都陷入这样一个慌乱中间,而在这样一个慌乱中我们应该怎样教育孩子?比如说我们教育孩子诚恳,但孩子诚恳后又在外面受别人欺负;我们教育孩子善良,结果我们发现善良的孩子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我们就会反思,是不是该教孩子投机取巧一点,是不是该教孩子更加凶悍一点。我们成人做的一些事情,有些时候会不知不觉给孩子展示了不好的东西,对孩子本身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带来重大影响。因此,我们教育孩子的方针出了问题。

家庭教育的头等大事——人品教育

现在的中国进入了对家庭教育非常复杂的时代,社会里面有标准,家庭里面有标准,而且,这些标准还有可能是错误的标准。比如说,我们的标准是要求孩子在班里进前5名,孩子只要能考上北大、清华就算成功,到哈佛、耶鲁就更加成功。这虽然是标准,但在我看来,都是错误的标准。为什么错误,因为它最后变成了家庭的惟一标准。而孩子的成长有很多标准,比如说人品是否高洁是一个标准,个性是否健康是一个标准,做事是否有创造力、想象力是一个标准,有没有吃苦精神、有没有勤奋精神是一个标准,有没有摔倒在地上敢于爬起来的精神也是一个标准。中国现在的社会,把成功限定在一个特别狭小的范围之内,对孩子们来说考高分,成绩好就是标准;孩子五六岁会弹钢琴,就会得到奖赏。我们中国的成人世界里从不以一个人拥有多少真心朋友作为成功的一个标准,我们成人世界里的标准就是这个人有钱,有地位,有财富。

我自己深深的陷入到这样的痛苦之中,许多人见到我后对我说的第一句话是: “俞老师,你现在也进入中国富豪榜了!”没有人会说:“俞老师,你的人品不错。”第二句是:“你作为新东方的掌门人,新东方很赚钱啊。”假如说有一天新东方倒闭了,我一分钱都没有了,还有人认为我是一个成功者吗?如果我成了一个身无分文,必须要靠自己的力气赚钱的人时,还会有人过来告诉我:“俞老师,你真是一个了不起的人物。”那时候我才觉得这个人是我真正的朋友,真正认可了我的成功。我本人认为自己是一个成功者,不是因为我有新东方,我赚了钱,而是我有一个做人的基本准则,我始终认为我是一个善良的人,我是一个心中没有邪恶念头的人,从小到大,我没有做过一件伤害别人的事情。当然有时候话语上一不小心说了一句伤害别人的话,这是有可能的。有些话脱口而出,别人会觉得不舒服,我可以向他表示道歉,但是伤天害理的事情我肯定没有做过。

我觉得我成功的第二点,在于我非常愿意去帮助别人。其实一个人无论在什么地位都是可以帮助别人的。我现在有条件可以向甘肃的地震灾区捐款300万元,可以为甘南建造一所新东方希望小学,我很乐意去帮助他们。当我们什么都没有的时候,你也可以帮助别人。大家都认为做事情需要自己有才能,但还有另外一种办法,我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从小就特别热爱劳动,我干农活,干家务活,我在 14岁的时候,就获得了我们县里的插秧冠军,17岁时,我是县里优秀的手扶拖拉机手,我父母的勤劳带动我的勤劳。我这个人成绩一直不好也不坏,老师根本就不关心我。但我想引起老师和同学的注意,所以我从小学一年级起就一直打扫教室卫生。到了北大以后我养成了一个习惯,每天为宿舍打扫卫生,这一打扫就干了四年。所以我们宿舍从来没排过卫生值日表。另外,我每天都拎着宿舍的水壶去给同学打水,把它当作一种体育锻炼。大家看我打水习惯了,最后还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的时候我忘了打水,同学就说:“俞敏洪怎么还不去打水?”但是我并不觉得打水是一件多么吃亏的事情,因为大家都是同学,互相帮助是理所当然的。有人说我傻,有人问我这样打水有什么好处。我相信好处是会有的,你做一件善事,它的回报今年可能会出现,也有可能是10年后出现。如果你做了一件好事,当天就要求回报,那你一定是个势利眼,也是个心胸狭窄的人。你不要求回报,回报也会来。当你有困难的时候,周围的人都觉得你是好人,他们能不伸手帮你吗?当然,我打水的时候并没有想到我有困难时他们会来帮我。但是10年后的1995年,新东方已经做到了一定规模,我希望找合作者,就跑到了美国和加拿大去寻找我的那些同学。那我为了诱惑他们回来特意换了一大把美元,每天在美国非常大方地花钱,想让他们知道在中国也能赚钱,我想大概这样就能让他们回来。后来他们回来了,但是给了我一个十分意外的理由。他们说:“俞敏洪,我们回来是冲着你过去为我们扫了4年的地,打了4年水。”他们说:“我们知道,你有这样的一种精神,所以你有饭吃肯定不会给我们粥喝。”这些人的加入奠定了新东方发展的基础,新东方才会不断地做大,做成美国的上市公司,做成了今天的规模。

从我的经历我想告诉父母,如果你的孩子没有教育好,在外惹是生非,别人指责你的孩子时就会说:“这个孩子家教不好!”他们不会说老师没教好,新东方外语没教好,叔叔阿姨没教好,人家会说:“有其父必有其子,有其母必有其女!”你的孩子没出息,问题一定出在家庭教育上。孩子长大后出问题,一定是父母种下的根源。孩子的成功与否,与父母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是否正确息息相关。我们教孩子教的是人品和道德,是否把孩子的人品和道德教育好,是孩子一辈子成功与否的关键。只要他是被尊重的人物,他的一辈子就会活得特别顺利。父母亲可以想一下,你们是想做一个倍受欢迎的人,还是一个处处被防范的人?好多家长无形中都在教孩子小家子气,教孩子占便宜,教孩子怎样想办法超过别人,把别人踩在脚下,最后的结果是,孩子不明白在这个世界上怎样生存。你给孩子什么东西,孩子未来就是什么样的人。

我女儿学习水平现在处于中等,但我从来不以此作为女儿是否要努力的标准。我和我老婆的教育理念相反。我老婆是女儿不进前5名就会生气,而我刚刚相反,我女儿第15名我很高兴,我每次都会对女儿说:“你看你们班40个同学,你15 名,后面还有25个人,你多厉害!”从孩子一辈子的角度来说,你的孩子分数是好是坏,进北大还是进普通大学,没有任何的本质区别。真正能把孩子一辈子距离拉大的,是与他为人处事有关系的人品问题。人品的树立来自于榜样的力量,父母作为孩子的榜样是不能逃避的。我们要求孩子的东西没有效果,是因为父母没有做到。比如说,家长一边打麻将,一边呵斥孩子去学习,孩子当然不愿意学习。当父亲说:“老子没出息,你也想跟老子一样没出息吗?”孩子就会想,你说你没出息,那打麻将时我看你也挺开心,你没上大学也挺开心,为什么非要我上大学呢?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榜样。但是我在树立榜样方面遇到很多问题,我的工作是要用电脑的,但是我打开电脑,我女儿就会以为我在做其他的事情。虽然我对女儿讲我是在工作,但是我女儿不相信。没办法,后来只要我女儿学习,我就拿一本书在我女儿旁边看,这样一来,就有一个规矩感在里面,榜样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的父母对我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的父母是不认字的,但是父母身上的优点我耳濡目染,成为我做人的准则。我以我父亲为例。我父亲是个木工,是架大梁的,他是我们那方圆15里的专家。我父亲是一个一高兴就可以不要工钱的人,因为架大梁家的人都要请喝酒,我父亲一喝高兴就不要钱了。因为往家拿不回钱,我母亲就跟我父亲打架,我父亲长得很壮,我母亲很瘦小,结果每次都是我母亲打我父亲,父亲从来不还手。我从父亲那里学到,不管别人说什么,他都特别的无所谓,任何时候都不伤害我的母亲。我母亲属于个性特别刚强的人,有时候说的话我听着都挺难受,但我父亲从来没有还过嘴。所以呢,我老婆怎么训我,我都是不回嘴的,我觉得我应该向父亲学习。父亲的大度变成了我身上的一个优点。我母亲带给我的东西更多,有两样东西是我从小就学会的。第一,要勤劳勇敢。城市里的家长让孩子勤劳勇敢是家庭教育最核心的东西。好多人会说,我们孩子连学习功课都忙不过来,怎么勤劳勇敢啊?家务我都帮他做完了,他怎么勤劳勇敢啊?虽然我现在条件很优越,但我还是想办法让子女们勤劳勇敢。不像我那个时候,你不劳动的话,就饿死了,农村的环境注定不需要我父母说我就会去做。

我母亲带给我的第二点,要乐于助人。我母亲是一个特别喜欢帮助别人的人,小时候有两件事给我印象最深。第一件事情,有一次下大暴雨,我当时八、九岁,这个时期的孩子最容易受父母影响。当时,家家户户都晒着玉米,我母亲带着我姐姐,我,我父亲,我们一家四口人一起把邻居家的稻谷全都收回去了,等到要收我们家的稻谷时发现那些稻谷已经被淋湿了。当时我很不理解,母亲就给我讲了两点,首先,别人有困难的时候你就要去帮助人家,他们家里没有人,如果我们不帮他们收,他们家一年的粮食就会淋湿。其次,如果邻居之间相处得不好,是不可能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互相帮助的。我母亲用实际行动告诉了我“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第二件事情,有一年粮食欠收,我们家就剩下不到20斤的粮食,母亲居然分出一半的粮食送到邻居家,当时我很不愿意,而母亲却说:“没事,我们家人少,还可以用菜掺着米吃,邻居家人多又没有米,不分给他们米会有人被饿死的。”从此那户人家和我们的关系就特别好,经常主动帮我们收割,因为他们认为我们是好人。到现在,我母亲都是我们村最受尊敬的人。

做任何一件事情,你都要想一想,我有没有伤害别人。比如说,我们大人有的时候喜欢在背后说邻居和同事的坏话,而且说的时候不回避孩子。我跟我老婆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我们议论东家长西家短,哪个人人品好,哪个人人品不好,哪个人小气,哪个人不小气。结果有一次我女儿从学校回来,跟我讲她们班哪个同学好,哪个同学不好,哪个同学小气,哪个同学势利眼。我跟女儿说不能说同学的坏话,同学天天跟你在一起,她们身上如果有你认为的缺点,你放在心里,更重要的是你要学习同学们的优点。我女儿立刻反问一句:“你跟妈妈在一起的时候,不也议论很多叔叔阿姨吗?我为什么不能说同学的坏话?”一句话让我无言以对。从此以后我就跟老婆定了一个规矩,在孩子面前不能议论别人的缺点,一定要说对方的好话。

培养孩子对生命的爱心——心情教育

如上所述,现在家庭教育要做的头等大事就是教育孩子有良好的人品,第二就是要进行心情教育。我女儿天生就比较内向,是一个很文静的孩子,我儿子就很外向,每天都要爬上爬下好几次,我女儿做事情慢条斯理,我儿子就比较急躁,这些都是天生的不同。除此之外,孩子的智商也不同,我目前还没有看出我女儿和儿子智商上有什么不同之处,因为他们年龄差距比较小。我们会发现这样的情况,在一个班里,有的孩子永远是第一名或者第二名,他智商确实高。而我们的孩子不管怎么努力都在中间,甚至后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家长们应该怎么办?孩子是有区别的,但是只要你的孩子没到白痴水平,只要孩子能正常的走进教室上课,就能够做出重要的大事来。比如胡雪岩只上了两个月的学,但最后变成了最厉害的商人,而且还心怀大志,这就是很好的例子。

我是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副会长,这个协会有一千多个企业家,北大清华复旦毕业的还不到二十个,剩下的全是普通高校毕业的,甚至还有的是农民、工人、大专生、中专生等等,但他们都成为了成功的企业家。所以教育只能决定人生的一部分,不能决定一切。

我们家长必须有一个本领,在任何情况下,既能督促孩子进步,又能保持孩子的自尊不受伤害。你要保证孩子得第一名高兴,得最后一名也高兴,让孩子觉得活在世界上很美好,培养孩子对于生命的热爱,是家长最重要的任务之一。美国电影《当幸福来敲门》里的男主角是美国最有钱的人士之一,但他曾经也是穷光蛋,家里贫困,没上过大学,靠推销东西为生。有一次他在纽交所门前碰到了一个满面笑容的人,那个人是个股票经纪人,他就以为当股票经纪人很幸福,于是他就努力当股票经纪人。后来他认识了一个股票经纪人培训班里的人,那个人开始看不起他,后来发现他玩魔方很厉害,而这个人恰巧也有同样的爱好,于是被这个人的魔方技巧深深的吸引了,他们两个也成为了好朋友。这个人因此获得了机会,变成了美国最有名的股票经纪人,实现了亿万富翁的梦想。

这个电影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在影片的最后,这个人用了半个小时的时间讲述他自己的故事。他启发我们每一个人,真正的幸福不是别人送来的,而是自己努力争取来的。而现在的家长对孩子是十分娇惯的,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比如孩子看上一个玩具,家长不买他就不走,最后家长没办法只能给买了。于是孩子就有了这样的心理,只要他坚持家长就会让步。我在给儿子买东西前,会分析他要的东西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就坚决不买,如果合理也不能轻而易举的给他买,我是必须让孩子完成一项任务才给他买。比如我女儿在国外上学时,班上的孩子每人都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我家虽然有台式电脑,但是用笔记本电脑会比较方便,而且家里也不缺钱,不给她买也不对。我就告诉她,爸爸一定给你买,但是你要知道,这个世界上没有白白得来的东西,你现在已经是一个大孩子了,需要付出劳动获得想要的东西。如果她能背诵下来30篇新东方的英文励志文章,就给她买。结果两个星期不到,她就背得滚瓜烂熟了,我就给她买了笔记本电脑。这样的教育方式让孩子学会了付出才能得到的道理,也把孩子喜欢的方式变成她做另外一件事的动力。

给予适当鼓励,激发无限潜力——鼓励教育

关于如何鼓励孩子的问题,我先讲一个故事。美国有一位著名的物理学家,上初中刚开始学物理的时候,他的物理成绩很差,只考了8分。物理老师找他谈话,让他好好学物理。学生说我不喜欢就是学不好,老师特别聪明,他告诉这个学生,别的同学都是60分及格,你下次只要考到9分就算及格。学生一想我随便划个勾就能及格,很容易,于是就答应了,结果下次考试考了28分。虽然28分,老师还是没有理由在全班面前表扬他,因为还是不及格的分数。这个老师很聪明,她让全班同学把上次的考试成绩和这次的成绩做一个减法,上次考了90,这次还是 90,一减就是0,上次95,这次93,一减就是﹣2,这样减到最后,就一个同学剩下了20分,就是这个同学。老师把所有同学两次考试的分数差写在黑板上,问了个问题:“哪个同学进步最大?”全班同学异口同声说某某,这是一个铁的事实,因为只有他一个人进步了20分。这种鼓励方式不但没有侮辱色彩,而且有很大激励色彩。这个学生一下就兴奋起来,他想无论我考到48、68、88都是全班进步最大的,我有无数进步的空间。老师做了件聪明的事情,孩子就觉得有广阔进步的空间,从此这个孩子就喜欢上了物理,并最终成为了全世界最伟大的物理学家之一。

老师的教育方式十分重要,但是家长的教育方式更重要,因为孩子更加看重家长的一言一行。

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你的孩子是全班最后一名,你怎么对待你的孩子呢?大部分家长的反应都是打一顿或者骂一顿。孩子明明知道自己错了,但是没有办法,他就考了0分你怎么办呢?你还不断的伤害他,到最后他可能就不学了。我建议家长朋友们站在长远的角度上去想一想,第一名和最后一名到底有多少差距。难道没上大学孩子一辈子就没出息了吗?绝对不是!就像我刚才说的,只要把孩子教育好了,不管做什么都是有出息的。我可以举自己的例子。在高考的时候,我第一年没考上,第二年没考上,第三年才考上了。我用了三年的时间和我的同学拼了一年,我在北大毕业的时候,我们全班50个同学,我是全班倒数第五名,但成绩并没有阻碍我做成自己的事业。

人的成长是一辈子的事情,绝对不是你在小学、大学所得的分数决定的。分数对于孩子来说很重要,但是不能因为孩子分数低就认为孩子没出息。请家长一定要改一改判断成功的标准。孩子分数高是成功的标准之一,但是千万不要把它当作是必然的标准,更不能当做是惟一的标准。否则你的孩子就会受到无数的伤害,因为任何一次考试只有一个第一名。如果一个班里有40名学生,难道除了第一名,其余的39个孩子都是笨蛋吗?都是失败者吗?绝对不是!所以我有一种自我解嘲说法:其实当第一名也确实不容易,因为他走得很辛苦,往前面一看,一个追赶的人都没有,往后面一看,全班都在追自己,追的自己半死不活,所以第一名没有什么好当的。当最后一名多幸福呀,往前一看,都是被自己追的半死不活的人,往后一看,一个追自己的人都没有,你想这种生活多潇洒呀!

当然这种观点不能和孩子说,你一定要学会怎么鼓励孩子。这次考倒数第一,下次我会鼓励他考倒数第二,这次他考20分,下次我会鼓励他考30分。千万不要说你的孩子,这次考了60分,你告诉他下次不考90分就别进家门。你这么说,有的孩子当然会拼命学,但有的孩子拼了命也到不了90分,那他怎么办呢?难道真的不让他进家门么?你肯定让他进家门,你让他进家门就意味着你说话不算数,孩子以后就知道了,我爸爸妈妈是说话不算数的,那我以后就无所谓了,他反正不会不让我进家门,父母就这么被孩子刺中了。

所以做父母的一定要记清楚,绝对不能让孩子吃住你,绝对不能要什么给什么。教育孩子和驯养动物是一模一样的,现在很多做父母的还不如动物园的驯兽员。驯兽员驯动物有两种方式,第一,鼓励,绝对的鼓励;第二,限定,甚至是惩罚。我曾经问一个驯养海豚的驯兽员,为什么他训的海豚能从水中跃出,并从那么高的圈钻过去?他说其实海豚开始是不会做的,他先把这个圈放在水里面,被训的海豚谁钻过去就给它一条鱼吃,没钻过去的就不给吃。海豚也不笨,很快明白了吃鱼的方法,后来海豚就形成了一种条件反射。当然动物肯定不能像我们人一样那么聪明,比如说我告诉你,这个圈你钻过去,我就让你上北大,你肯定就钻过去了,因为你知道这个东西对你有利。海豚不会知道利益的关系,但是海豚明白一个道理,只要我钻过这个圈我就有鱼吃,没钻过去就会挨饿。紧接着驯兽员就把这个圈提出水面一半,让海豚继续钻。海豚发现圈不在水中了,只能跳过去。逐渐的,圈被不断提高,大概要提10-20次,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海豚跳圈的训练就完成了。大家有没有注意,在看海豚表演的时候,凡是从那个圈跳过去的海豚一定会游到驯养员的身边去要鱼吃,因为它知道每次跳过去都能吃到东西。

从上面海豚的例子中家长应该明白一个道理,鼓励和限定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十分重要。比如说孩子得了0分,你要鼓励孩子下次考到10分,那孩子一想,考到10分还是挺容易的,你就可以加些条件。比如说这个孩子爱吃麦当劳,你就可以把它当成一种诱惑,答应孩子考到10分,就带他去吃麦当劳,然后再把孩子的分数一点一点加上去。比如说你的孩子考了60分,你千万不要说下回你要考到90 分,或者把孩子臭骂一顿。你要对孩子说,60分已经不错了,下回你能不能考到70分,我不把你跟班里的同学比,我只看你今天要比昨天进步,你明天要比今天进步,这个孩子的分数在潜移默化中就上去了。他每上去一点,你都要鼓励他。当分数考得更低的时候,你要告诉孩子,这次可能是偶然的失误,爸爸妈妈支持你,千万不要伤害孩子学习的积极性。

在鼓励的同时,父母也要给孩子定规矩。我儿子特别喜欢吃冰激凌,我老婆每天就让他吃很多,把牙齿都吃坏了。我看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就规定他一天只能吃一个冰激凌,而且必须吃完晚饭半小时以后才能吃。我儿子那时刚4岁多,不知道半小时是什么概念。我就告诉他,那个长的针走到什么地方就是半个小时。我儿子一会儿看一下那个钟,半小时看了100多次。总算熬到半小时了,迫不及待的吃到了冰激凌。第二天时,就变成看十几次了,到了第三天就变成看两三次了,到第四天他知道反正一时半会儿也不能吃,就玩去了,等到他想起来吃的时候半小时已经过去了。只要是正确的事情,父母都要鼓励孩子,同时要给孩子定规矩。立了规矩以后,父母一定不能随便更改,更改就会出现问题。

最后我要谈家长会犯的另外一种毛病,叫做才能综合症。父母特别想让孩子变成小天才,其实这是父母的虚荣心在作怪。中国父母会犯两个毛病,第一,凡是自己不会的东西会让孩子会,希望孩子在某个领域中获得成就。所以很多家长就强迫孩子从小学这个学那个,没有任何意义。孩子最重要的是让他慢慢的成长。我女儿很喜欢弹钢琴,从5岁就开始弹,弹着弹着就变味了,一级一级的考上去,每个星期都要上课,每次都坐一个小时不能动,结果把我女儿弹钢琴的兴趣全部扼杀掉了。我女儿不想学了,而我老婆强迫她学。我问我老婆,你的孩子在10岁的时候就过了钢琴十级,请问她10岁以后还学不学弹钢琴?如果她10岁以后不学,那从她1岁到10岁学钢琴有什么用?你如果不是想把孩子培养成一个伟大的钢琴家,那么你让孩子10岁就通过十级考试是没有道理的。第二,你让孩子这么学,让她对钢琴失去兴趣了,她根本就不爱弹钢琴了。我和女儿说,爸爸不强迫你学,也不让你考级。爸爸这辈子很后悔的事情就是不会演奏乐器,演奏乐器可以排解郁闷。学习钢琴原则上不是为了让你考级,而是为了帮你寻找抒发心情的渠道。未来你一定会进入社交圈,如果你能在朋友唱歌的时候进行钢琴伴奏,这样你会得到别人的尊敬。如果你不想学,能不能保持你现在的水平。我女儿其实是很喜欢钢琴的,作业做累了,就弹半小时钢琴。这以后她每个礼拜跟老师学一次,学习钢琴的兴趣也越来越浓了。

综上所述,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人品教育,其次是心情教育,第三是鼓励教育。最后一点,家长要让孩子学会吃苦。

最后我想告诉家长朋友们,你把所有的一切,你的生命、财富、地位全部交给孩子,你的孩子终身都不一定会幸福。你只有教会孩子如何做一个成功的人,教会孩子学会追求自己的目标,学会享受达到目标以后的幸福感和满足感,你的孩子才会获得真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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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考察团一行,12月3日来到深圳。来到特区,第一感觉就是深圳的快节奏。在这个外来谋生创业人口居多的开放前沿,机遇与压力并存,路人多是行色匆匆,给人一种紧张的感觉。走在深圳大街,高楼林立,各处展示的都是年轻的气息,特区的建设正值壮年。一早,我们穿过闻名遐迩的华强北路,赶往市政府。华强北路有全国最大的手机市场,可惜没有时间转一下,还有现在网购这么便捷,对实体店的闲逛兴趣变小了。

深圳的市政府大楼称“市民中心”,是由几幢相连的大楼组成,除了几个大局单独在外,多数行政局都在集中办公。我们到达法制办,也称法制局。胡副局长和相关处室的领导已经在电梯口欢迎了。听着对方的介绍,我对深圳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了大概的了解。

1988年9月,深圳市成立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深圳由此成为国内较早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并由市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城市之一。2001年11月,机构改革,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当时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法制局内,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办理。法律顾问室与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一样,均设在深圳市法制局,通常称之为“几块牌子、一套人马”。按照职能分工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机构人员设置上大致可分为以下层次:首先,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由顾问室主任,即市法制局局长担任;其次,法律事务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顾问室日常工作;第三,面向海内外聘用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现有24人,其中1个博士,15人有法律硕士学位,6人有海外留学经验,有1人还同时拥有美国纽约州的律师牌和国内律师执业资格。法务处和这些聘用人员有“一年一签”,续聘“两年或三年一签”的聘用合同机制。2003年6月23日,在反复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标志着深圳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国不少地方已经来这儿学习考察过。

这些专职顾问律师团参与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全程法律审查和服务、推行“官告民”,依法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参与解决信访和历史遗留问题,对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听完介绍,我对两点问题比较感兴趣,一是所谓“官告民”,我们平时只听说“民告官”,“官告民”不就是追究刑事责任么。其实,在民事纠纷中,政府和相对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官告民”,是法治政府依法维护政府利益的渠道,一切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如前些年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代理的市财政局诉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系列案(涉案近9000多万元)、市政府诉海南国泰集团等三家公司产权转让款案(涉案1.5亿元)民事诉讼案件,都是典型的“民告官”事件;二是这些法律人员的待遇问题。印象中,律师是个高文化、高收入的群体,政府很出多少待遇来聘他们,他们为什么愿意为政府做事呢?

按照法务处的介绍,法律顾问按级别大概每月10000-17000不等的薪酬,助理大概每月5000-10000薪酬。在律师行业,这个收入水平不算高,靠什么稳定这支队伍呢?胡主任分析了原因,一是内地而来或者海归没有当地的人脉关系,要在律师行做并不容易,在这里,只要肯干,有的是事做;二是钱对这些人来说不是主要问题,政府法律顾问的经历是个宝贵财富;三是,在深圳这个充满竞争的地方,政府工作相对还是比较安逸,工作得快乐就是财富。能参与政府决策讨论,也会给人很大的满足感。再者,以香港“律政司”为标杆,对这些顾问是弹性管理,只要在一个案子上有所作为,政府付出的十几万薪酬就值得。这些法律人才,也已为政府做事感到满足和成就感。工作为了什么,怎样找到乐趣,怎样找到成就感,从这些律师身上还是会找到点启发的。

深圳“移民城市”这个特点随时看得到,在座的深圳几位政府官员来自祖国四面八方。大家笑称,在深圳,大家没有外地人的感觉,就是幸福指数不高。在这里,我们都是过客,已经不是闯荡的年纪,言语间不时冒出一句,“还是家乡好”。想当初,自己也热血沸腾想来创业,如今已是很遥远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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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拨乱反正、从本案开始!

 

         XX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受深圳本案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盖)诉其侵犯著作权财产权一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首先感谢法庭公正地主持了本案的法庭调查,现本人在原告诉请与被告答辩的基础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双方证据,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诉称与答辩的基本事实以及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北京华盖诉状中称:原告受美国GettyImage Inc(以下简称美国盖蒂)的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名义对于第三方侵犯美国盖蒂公司知识产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被告网站使用了美国盖蒂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一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网页,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被告在答辩中承认网页制作的第三方制作的本公司网站使用了本案诉争的图片一张,被告不了解第三方使用的该图片未经授权,在接到原告《律师函》之后及时更改了网页;被告愿意对该图片的著作权人公平合理地承担责任,甚至可以向该图片著作权人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与美国盖蒂公司并非本案诉争图片著作权享有人,希望原告提供图片作者人的联系方式,被告将主动向著作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原告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权利人,被告愿意根据美国盖蒂公司网站标明的价格向原告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基本事实,原告及美国盖蒂公司是拥有诉争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由此基础上产生的诉权是本案争议之焦点。针对此焦点,本代理人结合双方证据予以全面分析:

一、目前证据表明,涉诉图片的著作权属于网页上标注的图片的摄影师,而不原告以及原告的授权人美国盖蒂公司。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涉诉照片均标明摄影师的姓名,因此,所标注的摄影师即为涉诉照片的作者。原告以原告及美国盖蒂公司网站展示的诉争作品上的美国盖蒂公司的水印商标,即为在作品上署名的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网站展示图片时添加水印商标是一项普遍应用的技术。任何网站在展示图片时都可以轻易添加有自己网站logo的水印作为展示商标,不能据此确认为作品的签名。如被告证据5所示,本人在新浪微博上贴出的诉争照片,上面有“@李国斌律师”的水印,还有新浪微博的logo ;其二,网站展示照片上的水印商标更改了照片内容,破坏了照片的完整性并影响其使用价值与审美价值,作为作品署名违反基本常识;第三,通过原告网站注册会员打开相应页面,则会发现照片本身并无任何标记(被告证据4),原告作品署名之说不能成立;第四,商标是标明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记,网站图片上的水印商标是网站展示服务的标记而不是图片作者对作品的署名。

本案诉争作品并无原告及美国盖蒂公司署名,且有相反证据证明作者系网页标明的摄影师,因此应该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认定摄影师为著作权人,除非原告提供了诉争图片为摄影师为盖蒂公司雇佣的摄影师职务作品的证据,或者独立摄影师将著作权转让给美国盖蒂公司的证据,或者著作权登记证明。本案未见原告未提供以上任何证据,故应认定著作权人为摄影师而非原告或者美国盖蒂公司。

二、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一)原告的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诉状称:“被告在其网站使用了GETTY公司(即美国盖蒂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一张”。原告与美国盖蒂公司分别为独立的中外法人,对原告而言,诉争作品的著作权是他人的权利,原告与本案没有也不可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便原告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侵权网页;2、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诉争作品系他人著作权。原告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权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并非权利人,即使该作品被侵权,原告也不存在任何损失。他人被侵权,原告请求向自己赔偿,此请求不仅荒诞且于法无据。

原告自知其之请求于法无据,于是原告主张自己系受美国盖蒂的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名义对于第三方侵犯美国盖蒂公司知识产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是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就没有相应的诉权。美国盖蒂公司未将诉争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就无权就美国盖蒂公司的著作权被侵权而向侵权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审查,任何当事人不转移实体权利而仅将将自己实体权利的诉权转让、交易、授予他人,均违反《民事诉讼法》,系无效行为。原告并不因此授权而符合起诉条件。

作为特别法,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在我国经授权代行诉权的主体仅限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美国盖蒂公司要委托北京华盖主张所谓的著作权,也只能以美国盖蒂公司自己的名义起诉而不是让北京华盖以自己名义起诉。

如果美国盖蒂公司对北京华盖展示、分销美国盖蒂公司网站图片的授权合法,北京华盖可以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身份就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提起诉讼,而无权就美国盖蒂公司著作权被侵犯之事由提起诉讼。原告的以自己名义主张他人权利显属荒谬,应当予以驳回。

(二)原告提交的美国盖蒂公司公证书授权内容与形式均无效。

1、该公证书所做公证未证明前往公证处的当事人John J.LaphamⅢ与美国盖蒂公司有联系。

该公证书的公证词为: “John J.LaphamⅢ于200869日亲自来到本人,经过任命并宣誓的华盛顿州公证人面前,确认其依照文件所述的目的和用途自愿签署了该文件,就我所知其是文件上签字人之本人,该证词对于John J.LaphamⅢ的是否是盖帝公司授权代表的身份、文件印章的真实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均未做任何法律评价,公证书内也没包含美国盖帝公司注册证书、美国盖帝公司任命或者书面认可John J.LaphamⅢ为其副总裁、授权他进行公证等相关法律文件。此公证书内容除了证明该授权文件是一个名叫John J.LaphamⅢ的自然人签署以外,无法证明该人士与美国盖帝公司有何的关系,因而不能依据该公证书认定原告获得了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

2该《公证书》所公证的的委托书内容不合法。

该公证书所附的《确认授权书》中心语句为:GettyImage Inc(美国盖帝的英文名)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

1】该公证书授权的第二部分: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此为授权是在没有转让著作权的前提下,授予原告主张自己不具有的著作权的诉讼权利。此授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系无效授权。(对此本代理词前面第二(一)已经就此论述,不再重复。)

2】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公证书中罗列的授权品牌的附件A中,所列的其中多数品牌与GettyImage Inc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其中所列品牌Stockbyte”,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网站(http://www.uspto.gov)查询,该商标的持有人是STAR MEDIA, LTD. LTD LIAB CO IRELAND”,这是一家爱尔兰公司;该商标初次使用时间是1998年,这与原告以及美国盖帝公司网站标注的所有图片均为1995-2011年期间发表不符(见被告证据7及其翻译件)

查询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网站本案争议涉及的“Photodis商标。该商标所有权人是GETTY IMAGES (SEATTLE), INC.(见证据8及其翻译件)INC在英语中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incorporated”的缩写,“分公司”英语为branch office controlled company。该公司是“盖蒂图片(西雅图)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而不是分支机构“盖蒂图片(西雅图)分公司”。该公司与GettyImage Inc之间是独立法人关系,GettyImage Inc同样无权直接将GETTY IMAGES (SEATTLE), INC.名下的品牌进行处分,必须有该公司的授权,而公证书中无相关授权材料。故美国盖蒂公司将其他独立法人拥有的品牌名下的图片授权北京华盖维权乃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此授权无效且不合法。

 

2】公证书本身无效

 公证书为格式文书,当事人在公证书上签名必须完整且笔记工整,必须签署本人姓名,不能辨别公证内容以及公证当事人的公证书没有证明力,系无效公证。被答辩人提供的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书上,当事人John J.Lapham在签名处并未签署自己的名字,而是胡乱画下两个不知所云的符号。(见原告证据1,以下为公证书扫描截图)


公证书上署名处手写签署的这两个符号,根据任何英文书写乃至书法规则都无法与John J.LaphamⅢ相联系。这样的签署说明当事人本人并不愿意为自己的署名行为承担责任而故意信手涂鸦与自己姓名没有联系的符号,由此视为John J.LaphamⅢ根本没在公证书的签名处签署自己的名字。这是一份无效的公证书。

(规范的签字在同一份公证书上有示例,如上面的公证员签名:)

 

综上所述:本案从实体上诉争作品的著作权与原告乃至美国盖蒂公司无关;从程序上原告不具本案当事人主体资格;从证据上原告既未证明原告自己或者美国盖蒂公司拥有对诉争作品的权利,也未能证明原告的获得的美国盖蒂公司授权合法有效。故原告无诉权,应驳回起诉。

 

最后,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再次代表被告向法庭郑重表示:被告作为一家高科技公司,尊重任何知识产权。被告因工作疏忽无意间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被告愿意向本案诉争作品真正的著作权人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并道歉。被告使用的图片像素为152KB,如果原告证明了自己拥有诉争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愿意按照美国盖蒂公司网站标明的10美元的美国市场价格(见原告证据9)予以赔偿并承担合理费用。本案无论原告还是案外的美国盖蒂公司,均未证明自己为著作权所有人,确有冒名索赔之嫌。捡到钱包应该归还失主,但认领者必须证明自己是失主。非失主者前来冒领是骗子,不能证明具有诉争作品著作权者请求侵权赔偿权利同样有诈骗之嫌!因此人民法院严格依法查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实体权利,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公良习俗、防止不良当事人利用人为的诉讼漏洞达到骗取财物的不法目的之必须。

对于本案我方态度是:支持人民法院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做出的一切努力,但是我们更加渴望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不能也不应该给予北京华盖或者美国盖蒂公司特殊的诉讼地位与待遇,不能破坏严肃的司法规则。而以往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北京华盖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成千上万案例中,对其主体资格与有无实体权利均极少作规范的审查,几乎毫无例外地按同样图片美国市场价格的200倍的天价支持原告的请求,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中的重大失误!

在此,本代理人希望合议庭诸位法官拿出法律人的勇气,以担当的精神维护法律的尊严。拨乱反正,从本案开始!    

 被告诉讼代理人: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斌

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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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法律

 

10月16日北海庭审消息

 

杨学林律师微博 :

北海案#鉴于出庭的一位公诉人曾经在侦查人员讯问裴日红时在场,在上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辩护人申请该公诉人作为“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审判长宣布,由于这两天的庭审该公诉人均在法庭上,其已参与了全部庭审活动,故该公诉人失去了证人资格.

 

#北海案#上午的庭审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控方申请的第五位警察证人出庭。可是该证人却带着一份材料上庭,这被全体辩护人所反对。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复庭后,法庭对该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是证人的工作记录,可以带进。我仍然有异议。

 

#北海案#在上午的庭前碰头会上,公诉人以发牢骚的口气说,要放裴日红的审讯录像就全放,四个小时。我们忙说已经看过了,不必全放,节省时间。谁能想得到,庭审中当审判长问裴日红是否要看四个小时的审讯录像时,裴坚决要求全放。这样,下午的庭审将全体看录像。裴日红为什么要如此?有奖竞猜。

 

#北海案#上午的庭审交锋激烈。@律坛怪侠杨金柱 认为出庭作证的警察说谎,涉嫌伪证罪,并认为一位公诉人在警察讯问裴日红时在场,也涉嫌伪证罪。该公诉人也不是吃素的,当庭举报杨金柱涉嫌诬告陷害罪。审判长予以制止。这个情节令记者们心跳加速。

 

周泽谈案说法

#北海案#今日上午庭审,为反对警察看着事先写好的材料作证,杨金柱举右手要求发言。审判长未允,其随即举双手;仍未获允许,其起立并举右手;还未获准,遂又举起左手,作投降状。审判长让坐下,金柱不坐,法警遂到辩护席将其摁下。金柱要求暂时退庭,审判长不允,又要求如厕,审判长仍不允。金柱服了。

 

 

王兴律师微博:

#北海案##威胁#今天下午庭审,出庭作证的北海公安海城分局城北刑侦大队警官韦超强在接受我发问时公然威胁:“你给我小心点”。北海公安果然威武!

 

 

#北海案#今天这是怎么了?警察证人当庭威胁辩护人,审判长两次敲法槌制止公诉人,辩护人和公诉人互相申请法庭训诫对方,公诉人庭审结束后气急败坏说起了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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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法律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张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被上诉人:权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被上诉人:徐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XX月XX日(2009)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8147.9元、丧葬费10467.5元、死亡赔偿金229541元、被扶养人扶养费155904.98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0000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0000元费用,共计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09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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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北海中院必将吞食在法庭上裸奔的苦果!
     2011年8月初,某广西籍京城朋友告诉杨金柱:广西高院主管领导表示,8月8日的庭审将不带观点,以证据说话。杨金柱欣喜之余又不无担忧:广西高院主管领导的话未必管用。北海中院官员的红顶子提在北海政法委的手里。北海中院官员有勇气和北海公安检察切割而不和北海公安检察一起在法庭上裸奔吗?
    2011年9月18日下午,杨金柱在庭前沟通会议上曾经善意地提醒主审法官:值此刑诉法修改之际,此次庭审举国关注,具有国家司法层面的典型意义。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头顶上有万斤压力,但必须在法庭上要有一个法律人的担当: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主审法官在法庭上必须保持中立,使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确保庭审程序合法。最后,杨金柱郑重告诫主审法官:10位辩护律师在此次庭审活动中将严防死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寸权必争,绝不放弃,力求在庭审中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是不必等待而在法庭上即可实现的正义。杨金柱和其他九位辩护律师期望在北海的法庭上能够实现程序正义!
    9月20日的庭审过程使杨金柱对北海中院严重失望。杨金柱清醒地看到:北海中院已经被北海公安和检察牢牢地绑在同一战车上,毫无羞耻地在北海的法庭上和北海公安检察一起在举国关注下共同裸奔。
    9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当主审法官命令司法警察走上辩护席,将已年近60岁的忠厚长者陈光武律师和刑辩新锐朱明勇律师赶出法庭之际,在陈光武朱明勇律师即将蒙羞的关键时刻,湖南蛮子一根筋杨金柱拍案而起,对主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为提出最强烈的抗议,当即率领全体辩护律师集体退庭。
    杨金柱在9月20日下午的法庭上严正指出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如果此案不能异地审判,在下次庭审中将会要求公诉人和合议庭法官全体回避。
    9月21日上午,杨金柱、杨学林、李金星、覃永沛、王兴、曾维昶、徐天明律师来到北海中院,要求面见主管副院长和主审法官,就下次庭审如何顺利进行、9月20日庭审程序如何违法以及要求变更裴日红等被告人强制措施问题进行当面沟通。
    非常遗憾的是,由于北海中院主管副院长公务繁忙,在答应和律师见面后又因故不能成行,使杨金柱等律师失去了一次和主官副院长、主审法官(刑庭副庭长)当面沟通的宝贵机会。杨金柱等律师只好将反映的三个问题让书记员记录在卷。
    杨金柱等律师严正指出北海中院9月20日的庭审程序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第一,审判长没有当庭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本庭审理开始后,审判长仅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对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享有辩护的权利等等,却一律没有告知被告人。
   
    第二、审判长违法当庭驳回第一被告人裴日红对公诉人周忠霞回避的复议申请
    本庭审理开始后,第一被告人裴日红提出申请公诉人周忠霞回避。休庭十分钟以后,第一公诉人以检察院的名义而不是检察长的名义宣布驳回裴日红的回避申请。在裴日红提出复议申请以后,审判长竟然当庭驳回裴日红的复议申请。
    审判长在此存在以下两点错误:
    其一、驳回裴日红的回避申请属于检察长的专有职务权利,第一公诉人以本院的名义驳回裴日红的回避申请属于常识性错误。审判长应该当庭宣布重新休庭,裁定该驳回回避申请决定无效,要求检察长重新做出决定。
    其二、审判长无权代替检察长驳回裴日红的复议申请。
 
    第三、审判长在第二被告人裴金德“不用”陈光武朱明勇律师辩护之后,没有当即宣布休庭,而是继续违法审理
    庭审两个多小时以后,在审判长反复追问下,第二被告人裴金德经过长时间的沉默、痛苦地说出“不用”陈光武、朱明勇律师辩护之后,审判长没有依法当即宣布休庭、结束庭审,而是继续将审判进行下去。因为本案的被告人裴金德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必须要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在没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情况下,所有的审判活动都是无效的。
     
     第四、违背我国刑事法庭的司法审判惯例,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
     北海市检察院为该案先后出具了四份起诉书。北海市检察院2011年9月2日出具的北检刑变诉(2011)2号起诉书中,原来排在第五的被告人裴日红空降到第一位置。原来排在第一的被告人裴金德下降至第二位置。但在法庭审理开始后,审判长却命令司法警察将裴日红等四被告人押下法庭,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
    在有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庭按照起诉书排列顺序对被告人进行审理,已成为我国刑事法庭的审判惯例。如果法庭以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由随意打乱审理顺序,必将天下大乱,使辩护人无所适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审判长决定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之后,作为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多次举手发言,要求审判长例举打乱起诉书被告人顺序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的法律依据。对于杨金柱律师的这一正当要求,审判长不仅蛮横地多次重复“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有权决定”,而且连敲法锤,甚至说出如果杨金柱继续就这个问题发言,将命令司法警察“协助”(将杨金柱赶出法庭),对杨金柱律师进行赤裸裸的威胁。但审判长可能不知道,杨金柱2010年国庆节期间曾经公开要求最高法院掌舵大佬引咎辞职,区区北海中院的法锤又岂能在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反司法审判惯例的情况下吓倒杨金柱?!
 
    第五、审判长在庭审进行两个半小时以后,违法驱逐辩护律师陈光武和朱明勇
    辩护人身份确认是在庭审开始时进行的一个法定程序。被告人裴金德在庭审开始时没有对其家属聘请的陈光武、朱明勇律师提出异议即表示已经确认陈光武、朱明勇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法庭审理进行以后,只有被告人自己有权解除对辩护律师的聘请。
    非常奇怪的是,当庭审进行两个半小时以后,在被告人裴金德没有主动提出解除陈光武、朱明勇律师的聘请的情况下,审判长莫名其妙地制造一个排除辩护律师的辩护人身份的程序。在审判长的连连追问下,当裴金德经过长时间的沉默并且痛苦地说出“不用”二字以后,审判长竟然命令司法警察走上辩护席,以图将陈光武、朱明勇律师驱逐出法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北海中院在法庭上开了一个国际玩笑,9月20日上午两个半小时和下午一个小时的审判活动全部无效,下一次开庭需要推倒重来。由于北海中院的过错,使杨金柱律师浪费了三个半小时的时间。时间就是金钱。杨金柱律师按照每个小时收费5000元计算,北海中院应当赔偿杨金柱律师经济损失17500元人民币。杨金柱律师正在思考将以何种方式向北海中院索赔17500元人民币经济损失,特在此向律师同仁请教请教。
 
    上述五点除了第四点没有法律依据之外,其余四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清清楚楚。对于法律人而言,这就像小学一年级学生1+1等于二的问题一样,众人皆知,不容北海中院狡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杨金柱律师通过9月18日上午和下午两次庭前沟通以及9月20日的庭审观察,如果审判长没有受到法律层面以外的压力,没有受到第一公诉人的当庭误导,以一颗平常心来审理此案,是不会出现上述常识性错误的。巨大的压力使审判长过于紧张,以致当庭出现“将被告人覃永沛(辩护人)押下法庭”的口误。如果不能以一颗法律人的平常心审理该案,如果不能排除法律因素以外的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北海中院的刑事法官无论谁来担任审判长,哪怕徐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都不能排除出现这种错误的可能。因此,如果该案不能异地管辖,下次仍然在北海中院开庭审理,杨金柱希望仍然由本庭审判长继续担任审判长,只要能排除压力,以一颗平常心审理该案,就一定能够组织好下次的庭审活动。
    最后,北海中院此次庭审过程中给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许多支持,有些支持甚至开了国内刑事审判的先河:如10名辩护律师的助理进入法庭旁听进行记录,两名速记员携带速录机在旁听席上进行速录。杨金柱代表10名辩护律师对北海中院的这些支持表示感谢!
 
     (说明:此文发表后,因为杨金柱近期特别繁忙,无暇撰写原定的《北海中院9月20日庭审实录》,恭请网友们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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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李昌奎奸杀少女案可谓一波三折,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改为死缓,遭到公众围观,不得已,云南高院决定启动三审。昨晚,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网民们看到了自己努力的结果:围观改变中国,围观促进公平和正义。

从决定启动再审开始,一些自诩理性的专家就表达了另外的忧虑。一是再审顺从了民意,却不符合司法程序,影响了司法独立性和公信力。二是云南高院本来想借此案树立一个不杀的标杆,尽管这个标杆可能是十年以后的,却早早地播下种子,实指望生根发芽,不成想颗粒无收,所以云南高院一直纠结着。

第一个方面的问题牵涉到所谓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人士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意思是再审是屈从于民意,司法程序有问题,即使杀了李昌奎,也难有真正的实质正义,而且法律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到底是谁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我不知道一审死刑改为二审死缓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似乎只有一个似有似无的自首理由,而这个理由被法官拿着放大镜放大,成为免死金牌。要知道,李昌奎连杀两人,而且其中有一个三岁的儿童,如果说奸杀少女是偶然犯罪,之后再杀受害人三岁的弟弟也是偶然?对于这样一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十分恶劣的案件,即便有自首环节,也是微不足道的。云南高院轻率地二审改判死缓,在程序上是不是也不合法?由二审到三审,法官们无视民意,无视自己的错判,无视云南高检提出的质疑,同样拿着放大镜在《刑事诉讼法》里却找不到一条再审的理由,于是,他们得出结论:再审不合法。

是程序重要还是结果重要?一个理想的法制社会当然要重视程序,有了程序正义才有法律公平,才有公信力。然而,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当行政权能够影响甚至左右司法权的时候,司法程序实质上已经变得可有可无。

所以,是行政权的滥用以及司法腐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而民意却一直在挽救司法,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都是民意在推动着司法进步,纠正偏差,恢复公信力。但愿自此以后,法官们不要一错再错。

就本案而言,再审在程序上并没有错,因为二审的结果有量刑过轻的重大错误,在《刑事诉讼法》再审理由中有这一条,只不过法官们视而不见。

至于树立废除死刑的标杆,既然是十年以后的事,那就再等十年吧。杀一个人为什么非得要以另外一个人的性命抵偿,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中国自古就有“性善”和“性恶”两说,现在的法律环境只能用“性恶”形容,不杀一不足以儆百,等到都“性善”了,再饶恕这个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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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按语:

    转眼之间,李庄出狱已经两个月了。就在人们忙于关注北海律师案而差一点淡忘李庄时,李庄适时地说话了。当然,这个说话也是因为南都周刊记者的积极调动。

    看得出,李庄这一番话说得不短。确实,一年半与外界几乎完全隔离。以致于他出来后都有些不知所措,连“五毛”都不知道。好在李庄毕竟脑子聪明,所以最终还是究竟什么人是真正的“五毛”。

    最重要的是,他的一番谈话能够让我们许多原来不曾了解的内情。

 

 

              李庄说李庄案【节选】

 
                   记者_姜英爽  摄影记者_刘浚 北京报道

   7月20日。北京雨后的早晨,李庄出现在我面前,用墨镜后面的目光戒备地审视着我,带着一种不怒而威的味道。

   我,是他出狱后会见的第一个记者。他说,为什么最终同意见我,是因为我在给他的电话中说到了一句话:“我保证,我们的谈话是轻松愉快的。”这句话,打动了他。

   在冷气很足的小区会所茶馆,一壶渐渐冷掉的明前绿茶在加了几次热水后,终于陷入冰冷……谈话,从早上9点延续到中午2点。

   进入了状态的他,渐渐放松了戒备,卸去帽子、墨镜这些外包装,他表情丰富,思维敏捷,一边说话一边数手中的佛珠手链,说得兴起的时候,手舞足蹈,一个天生的演说家。

   虽然经受此大风大浪,他却并无沮丧,甚至也没有愤愤不平,就像传闻中的他,仍然会时不时流露出绝对的自信,或许,还有一点骄傲、些许“猖狂”,也许这就是真实的李庄。

 

旁白:当时是写了(藏头诗),也是为了立此存照,以后对外界、对后人有个交代,否则,出去就说不清楚了。

南都周刊:出狱40多天,感触很多吧?

李庄:有些无所适从的感觉。确实不习惯。

南都周刊:你指的不习惯是?

李庄:失去了自由548天,刚一出来呼吸到突然到来的自由的空气,确实有些不习惯,所谓惯性就是不自由成为习惯,自由反而成为不习惯了。

南都周刊:外界传闻,你的性格有些桀骜不驯,这548天,你肯定学到了你人生的很多第一次,第一次如此大的人生挫折,第一次低头……

李庄:我没“桀”得那么暴烈,那是个别媒体的误导。在里面确实学了很多,但没有学会低头。

南都周刊:就是传言的佯装认罪?

李庄:“认罪” 是两个普通的汉字,是否“佯装”无关紧要,刑诉法46条是最好的解读,今天不谈这个问题,好吗?

南都周刊:有人说你这是一种策略?真的有一首藏头诗?

(编者:李庄在二审陈述表示”认罪”,后来有人破译说,这六条认罪宣言其实是一首藏头诗,连起来为“被逼认罪缓刑”。)

李庄:当时是写了(藏头诗),也是为了立此存照,以后对外界、对后人有个交代,否则,出去就说不清楚了。确实,在策划“认罪”这个方案时,没有考虑到外界破译得这么快,也没有想到外地的媒体都不让进法庭,只有官方的一家网站发的通稿,所以,民众消息不畅,有人误会是正常的,可以理解。主要是大家的注意力,当时突然被面前“认罪”这两个汉字弄懵了,而忽视了这两个汉字后面和侧面的含义。

南都周刊:你能谈谈“认罪”这两个字背后的真正含义吗?

李庄:以后大家会……今天不谈这个,好吧。

南都周刊:据官方报道,第一季的二审判决是因你“认罪”给你减刑一年,如果你不是真正认罪,在你眼里,你觉得这个判决还有效吗?

李庄:我至今尚未看到撤销这个判决的裁定啊,就目前看来它尚未失效,我确实是按照这个判决被执行了一年半的刑罚,这个问题以后由法院解释。

南都周刊:你在二审开庭不久就宣布:撤回全部上诉理由,那一审判决不就生效了吗?

李庄:注意,我是撤回了“全部上诉理由”,但没有撤回上诉,启动上诉自然意味着一审判决失效啊,事实上一审判决确实也没生效,我是按照二审判决被执行刑罚的。

南都周刊:你撤回全部上诉理由,能意味着承认一审在实体、程序两个方面都合法吗?

李庄:如果一审真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我还上什么诉啊!上诉本身不就是意在否定一审吗?如果是撤回上诉,那肯定就是对一审判决的承认或默认了。所以说,撤回全部上诉理由,和撤回上诉是有重大区别的。

南都周刊:在你撤回全部上诉理由之后,法庭问你新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了吗?

李庄:没人问这个,法庭只是急于将庭审继续下去,可能是法庭的疏忽吧。

南都周刊:这又是你的一个策略吗?

李庄:这恐怕是没办法的策略吧!

南都周刊:关于这个二审判决的效力,你的藏头诗、庭审中的表现以及宣判时的愤怒,说明没认罪;可你确实是按照这个判决被执行的,你怎么理解这些?

李庄:可以理解为是法院的遗憾,或者说是刑诉程序的遗憾。这个判决有效还是无效,应当由上级法院或检察院评价,最后由历史来评价,我现在不好妄加评论。

南都周刊:在代理龚刚模的案子过程中你自己有遗憾的地方吗?

李庄:有遗憾的地方,比如因会见受阻,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声斥责那些监视会见的(龚刚模案)专案组的人,以致发生激烈的争吵,对双方都造成了很不好影响,激怒了人家,这一点我承认,我没有稳定住自己的情绪,最后自己“埋单”,这些都是遗憾的地方。

 

旁白:我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用一种不甚完美的方式代理了一起错误的案子。

南都周刊:李庄漏罪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杨学林律师曾经跟我说,你在律师界是一个比较独特的人,在和掌握公权力的人打交道的时候,你经常不知道给自己留有后路,留有余地。

李庄:背水一战的时候居多,我也很少给对方留有后路和余地,如此一来,就把对方也逼到了背水一战的地步,这方面惊心动魄的案例不少。

南都周刊:从这个角度来讲,你现在后悔这种工作方式吗?

李庄:谈不上后悔,倒是有改进的愿望,长期执业形成了一种职业病,主要是有较真儿的毛病,这也是从小养成的。

南都周刊:你在里面的时候,心情是平静的吗?

李庄:肯定是难以平静的。有时经常发一些无名火,甚至暴跳如雷。跟同押人员、干警都发生过不愉快。都是因为小事。

南都周刊:这个不平静是为什么?

李庄:这还用说吗?托尔斯泰在《复活》里不是讲过吗?古今的监狱都关着三种人,哪三种?一种是真有罪的,比如杀人放火盗窃,哪个朝代、哪个国家,都不允许这种人在外面。另外一种是确实误判的,冤枉的。第三种就是当时的社会现实需要你进去,你必须进去,哪个监狱都是关着这三种人,想想也确实如此。

南都周刊:你觉得你是哪一种?

李庄:你觉得我是哪种呢?(笑)我只能告诉你一句话,用达尔文的进化论回答你,适者生存。这是达尔文进化论的核心。无论你是(三种人中的)哪种人,你都是当下的不“适”者。起码在当时你不适合外面这个世界,就得进去。当然,还有很多罪犯都在逃亡中,暂时还“适”着,但是只要进去的,肯定是当时的“不适者”。刚才我说了,适者生存,我不说东北美丽富饶的黑土地不好,我也不说海南婀娜多姿的椰子树不好,但是椰子树栽到东北的黑土地上,肯定不适,不能生存。我好像那椰子树吧,如果在其他适合的土地上,可能是不同的命运。

南都周刊:这种水土不服,是你的一种悲哀吗?

李庄:不能说是某个人的悲哀,这应当是社会文明的呼唤和法制进步的需求与司法现状之间的不匹配。

南都周刊:承认自己是一个不适者,悲哀吗?

李庄:起码在当时当地,对我来讲是不适的。我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用一种不甚完美的方式代理了一起错误的案子。你想啊,你喜欢一个对你横挑鼻子竖挑眼的人吗?

南都周刊:这一点,你当时有没有预料到?

李庄:预料到了,只是没有想到这么严重。

南都周刊:真的预料到了?

李庄:真的预料到了。
 
 
2010年2月,李庄涉嫌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上诉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龚刚模等6名证人出庭作证。

 
 

旁白:对看守所、公诉方、律师都是一种缺陷,这种冲突,现在看来是很危险的,各方为了证明己方依法,证明孰是孰非,自然就会将某一方逼上绝路。在我这个案件中“缺陷”的骤然爆发就是职业矛盾的突出体现。

南都周刊:在你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你知道这是一起很复杂和棘手的案件吗?

李庄:接手时不知道这么复杂,龚的哥哥2009年6月托人来京找我,说弟弟只是因一把二战时期的镶钻工艺手枪被抓,还有一些非法经营的高利贷。当时重庆打黑轰轰烈烈的,我问不是涉黑吧?他说不是,只抓了3个人。我当时考虑,中国还没有3个人的涉黑团伙,就信了,说你们明天去所里办手续吧,不知为什么,他后来就杳无音信了,一直过了近半年,到(2009)11月19日,他又电话我,当时我在广州办案子,已经记不清他是谁了。他说马上要开庭了,我说时间太紧啊,他说我弟妹(龚刚模的妻子)就在北京看病,由她找你联系。

(2009年11月)20日我回京后,龚刚模的妻子打来电话,声音很微弱,说李律师我想见你一面。原来她是乳腺癌晚期,已经扩散到肝,在北京治疗。多年来,都是当事人来找我,我很少去当事人那里,但这次例外,出于同情,我开车去一家肿瘤医院看她。非常惨,非常可怜……她说找了好几个律师都不行,一定要我帮助他们,并说龚的案子只是一支枪和几千万高利贷的问题,因具体数额不详,我就先与她草签了合同。那时候我仍然以为只是一支枪和高利贷的事情,律师费先收的是20万。当天我就带助理飞重庆了。

南都周刊:你现在怎么看第一季时对你的指控呢?

李庄:我怎么看不重要,各界对此都有一致的评判,庭审时的态度,至今没变,很简单的逻辑,如果我教唆他编造,然后再申请法医鉴定,除非我事先和法院勾兑好,否则那就是脑子进水了,如果他身上没有伤,我去“贿买”警察,让他们作证自己刑讯逼供了,那不是自取其辱吗?这个问题就不谈了,历史会说明这一切的。

南都周刊:你在代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有没有瑕疵存在?

李庄:回望过去,瑕疵是有的。出师未捷身先死,本身就是瑕疵,例如,不应当因会见受阻而大发雷霆,应该调整对策。所以性格决定命运。再有,应当忠实于辩护人职责,不该向法院提前暴露辩护方向和诉讼策略,要不然,也不会有后来的牢狱生涯,直接法庭上见,也许就没事了,因为你把这些策略、方法都告诉了法庭,人家无法应对这些,就又将法庭逼上了背水一战的绝路,你的存在,这个庭根本没办法开啊。当然,还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南都周刊:这么多年都没有学会保护自己?

李庄:只学进攻了,没学会保护。主要是没学会敬畏。这事在我身上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南都周刊:都是因为什么?

李庄:大多数是因为会见和调查取证的问题,因不能忍受阻挠会见的事,还有监视监听的问题。本来刑诉法96条规定得很明确,可是全国的看守所都执行得不太好,所以就经常和这些部门发生冲突,有时很激烈。

南都周刊:你就没有吸取教训吗?

 李庄:属于屡教不改吧,但愿刑诉法修改后能够严格规范一些,那矛盾就减少了。否则看守所奉命,会见要公安局批准,它有一定之规,以不变应万变,律师再苦口婆心,也无济于事。

南都周刊:以前有没有因此而吃过苦头呢?

李庄:苦头多了!以前已经N次被各地的公安局、检察院“请”进去过,但都没有很长时间,最后就放了,这次时间长,一年半(笑)。

南都周刊:吃一堑长一智?

李庄:屡败屡战,再败还战。

南都周刊:是你内心排斥这种改变吗?

李庄:不是排斥,是性格使然,我觉得一个国家的法律,应当有它起码的严肃性,人人都应当遵守,尤其是执法者,更应如此。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要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心,对得起人家花钱请你。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而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代表者。如果跟公安、检察院携手共进随声附和地演戏,肯定不会被“请”,那不是欺骗当事人吗?

南都周刊:你觉得这两种选择当中,有第三条路可以走吗?

李庄:应该有,那就是所有人,包括公、检、法、律,都严格依法办事,用条款说话,这,就是第三条路,但至今也没探索出这么一条切实可行的路来,或者说很难行得通,期待新的刑诉法吧。否则,立法在这方面的缺陷,会引起职业之间的冲突,甚至会给各方都带来危险。

南都周刊: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这是一种法律上的缺陷吗?

李庄:对看守所、公诉方、律师都是一种缺陷,这种冲突,现在看来是很危险的,各方为了证明己方依法,证明孰是孰非,自然就会将某一方逼上绝路。在我这个案件中“缺陷”的骤然爆发就是职业矛盾的突出体现。那天我当着龚刚模,用手指着监视我们会见的警察,问龚谁打了你,一个一个问,是他打你了吗?是他吗?让他一个个指证。只要他不敢说的,肯定就是打过的。后来我指着其中一个警察大声斥责:“你出去!第一,你不该监视监听,第二你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了。”就吵起来了,大庭广众之下,确实对双方影响都不好。

南都周刊:你这种方式会让他们下不来台的。

李庄:我(后来)觉得确实有点过了。不该这样。客观地说,方法有些失当,情绪没控制好,没摆正当前中国律师和警察的位置,没有摆好。生活和工作之间的角色转换也没有把握好。

南都周刊:你说过一切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那你这样的工作方式,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好的结果吗?

李庄:这也是很多当事人亲属担心的问题,要看什么案子,很多时候,面对温文尔雅的司法人员时,也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用之以法的啊,可有些案子,某些人已经先入为主,带着成见和固有的观点,用上述方法根本无济于事,与其束手待毙,何不破釜沉舟呢,只能采取这种强攻的方式。你想,在那种大情势下,一味地附和、配合是根本没用的。龚刚模案如果那样做,才会真正害了他。

南都周刊:这样不就激化矛盾吗?

李庄:谁愿意把矛盾激化啊,实际上,哪个律师都不想激化,甚至不敢激化,都不想得罪公检法,都是圈里人,干吗树敌太多呢?可有些事情把你逼到这步了,你只能义无反顾地往前冲了。外界评论我性格强悍啊,不知道收敛啊、委婉啊,那是不了解真正原因。那天会见龚刚模发生冲突,也是之前因为会见受阻,等的时间太长了,有些窝火。

 

旁白:现在说意义,也可以讲龚案衍生了李案,改变了我的人生,至于朝着哪个方向改变,以及改变的结果是什么,现在说还为时尚早。

南都周刊: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你觉得龚家会后悔请你做代理人吗?

李庄:你觉得律师在这个案子上随声附和,龚刚模还有今天吗?我相信,所有的人都会很明确地回答你这个问题,包括社会各界民众,甚至公检法的人员,甚至龚家,就龚案讲,历史也会告诉大家一切的。龚没有判死刑,但他妻子已经在我被抓不久就去世了,如她在天有灵,也会感知人世间所发生的这一切的。龚刚模自己的感知如何,要问他自己,庆幸的是,他还活着,还可以说话。虽然他以前对专案组对电视台说了这样那样的话。

南都周刊:你认为他是违心的?

李庄:龚是否违心,他和大家知道;龚是否违实,我和他明白。大家其实也都清楚。从佛教角度讲,我非常理解龚刚模,当然,佛教也讲究爱憎分明,我可能佛教学得不太好吧,我同情他,但不要认为我是没有是非观念的人。

南都周刊:你不埋怨他?

李庄:没有埋怨。我以前也不认识龚,2009年6月他刚被抓,他的哥哥通过我好几个朋友找来,朋友们认真地向我介绍了龚刚模,他们和龚都是上世纪80年代的生意伙伴,他们一再向我介绍,龚对朋友如何豪爽、仗义,一个人还对我说:他和龚最后一笔生意结算时,还欠龚刚模46万,人家说算了不要了,非常够哥们。听了这些评价,我当时对龚也没恶感。虽然他后来“检举揭发”我,我还是不埋怨他,他有今天的结局(活命)我为他高兴,包括其他指控我的那几位证人,对他们被关押后所作的证言,只有理解和同情,没有怨和恨,他们在二审开庭时的表现已经说明了一切。借用一句佛教的话,他们都是我的“逆增上缘”。

南都周刊:真的是这样吗?

李庄:真的。因为他们都是普通人,是凡人。龚刚模也不是江姐,你要是用江姐的标准来要求他,不现实。我真的为他高兴,虽然我一开始接案的时候,他的家人隐瞒了我(也可能确实不知情),客观上给我造成了很大的被动……应当理解,一个溺水的人,看到一根草,都会燃起对生的渴望。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但是,如果一个人看到了不死的可能,那就另当别论了……后来龚刚华在咖啡厅抱着我的腿下跪,痛哭流涕,让我救救他弟弟,还有龚的妻子,她离开人世前苦苦哀求的那种神态,那种对律师的期望,都让我欲罢不能。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吧,龚有罪,但确实罪不至死。可是,龚刚模以及他的亲属,在法庭上的证词令我非常伤心,我原来的希望是通过开庭对质,还原事实真相,打动法庭、打动有关领导,放弃对我的刑罚,可他们在庭上竟然不敢承认这些基本的事实,甚至都不敢承认我们在直港大道两岸咖啡见面的事,可侦查卷里他承认有咖啡厅见面的事啊,为什么庭上否认呢?你没有参加庭审,以后如有机会看到庭审录像,就会看到他们在作证时,自始至终都不敢看我,眼睛始终盯着审判长、公诉人。

南都周刊:如果你开始就知道是这么大的案件,你还会不会接受挑战,接手这个案子?

李庄:比这还大的案子,我也接过,明知不可而为之,具有挑战性,我是喜欢挑战的人,但是要看你挑战的极限,以及挑战的道理。比如药家鑫、李昌奎这样的案子,理论上讲,任何律师对任何当事人的委托都可以接,但是要考虑它带来的社会影响,考虑辩护方向以及方式方法和策略。我生气的是龚的亲属一开始对我隐瞒案情,我去了才发现(影响这么大),如果事先告诉我,让我自己考虑接还是不接。不应该骗我。

南都周刊:你接不接是一回事,但是不能用这种方式请你来?

李庄: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律师隐瞒,律师不明真情,是会给当事人自己带来危害的。

南都周刊:但你为什么在知道真相之后,没有选择退出?

李庄:手续已经递交,开庭在即,出庭通知书已经发给各辩护人,退出影响不好。另外,他妻子病危,哥哥下跪,我是个心肠软的人,如果我不管,就没有人管了。那就干吧。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

南都周刊:像传闻那样,是为了钱吗?

李庄:刚才讲了,主要是怜悯之心,还有,如果撒手不管,会在业内造成对我、对我们所的不良影响……我们签的合同是150万,包括5项服务内容(刑事辩护只是其中之一),这也是我在一开始输在舆论上的“点”,个别媒体利用这个“点”,去蛊惑大众心理,去煽动民众“打土豪分田地”的情绪,在初期抢占了舆论制高点。当然,后来大家也都明白怎么回事了。其实,我也搞过很多法律援助,比如帮农民工讨回工资。还买火车票将他们送上火车,在各种灾难和公共事业中的捐款等等,这样的例子很多,不说我了,涉嫌炫耀。我在庭上也说了,我不是见钱眼开的人,而且这些钱对我的生活质量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这么多年,早就经过了初期那种原始资本积累的阶段了。有媒体抱有一些其他的目的,借题发挥,以极尽抹黑律师行业之能事,说律师除了钱什么也不认,其实,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啊,个别媒体用几篇歪文章想抹杀这些,你觉得可能吗?我不知道这些媒体单位的法律顾问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南都周刊:龚刚模这个案子对你的意义是什么?

李庄:要说意义,也可以讲龚案衍生了李案,改变了我的人生,至于朝着哪个方向改变,以及改变的结果是什么,现在说为时尚早。总之,让我有了一次坐牢的经历和体验,使我成了一个完整的人,列宁说:没有坐过牢的人,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多年来,因办案经常进出看守所和监狱,曾经玩笑地想,我如果被关进去会怎么样呢?终于梦想成真了(笑)。

南都周刊:那时候你就没有预料到这个案子会给你带来风险吗?

李庄:每个人的人生,风险都是绝对的,当然,风险的大小是相对的,做律师,随时都有风险,尤其是刑辩律师,风险更大,无异于刀尖上跳舞。这是行业普遍存在的风险,也是中国律师发展的桎梏,早已不是我个人的问题了,它是整个中国律师的风险。

南都周刊:行业主管是怎么看待这种风险呢?

李庄:他们也深知这种风险,有人埋怨律协,埋怨主管机关不能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实际上这是对娘家人的一种误解,试想,谁家的孩子谁不心疼呢,自己的孩子在外面被打,做家长的能置之不理,能那么坦然吗?不在其位的人,很难理解这些在位者的苦衷,其实这不是他们个人的无动于衷,而是……出狱后,与各级组织和领导进行了很多次推心置腹的谈话,我消除了原来的偏见,并对此有了深深的理解和体谅。

南都周刊:我相信其实很多律师是不敢不愿接这个案子的。

李庄:这要作两种分析,前者指勇敢,后者指技术,一是胆气不足,二是底气不够。

南都周刊:你在这个案子中有什么工作失误吗?

李庄:我不觉得有什么大的失误。当然,不包括坐牢本身,因为这不是我主观可以左右的。要说该吸取的教训是有的,比如会见笔录,我让助理做笔录,里面有详细叙述被打的经过,最后应该是让龚签字,可这一次疏忽了,马晓军律师是第一次跟我出去办案,可能忽略了这个,我以为他做了,而他恰恰没有做,如果有失误,这就是失误,当然是我的失误,而不在助理,马晓军为此也受了牵连,受了很多委屈,吃了很多苦,还为此背了很多骂名。其实,他后来的作证也是情有可原的。即便如此,那份会见笔录也不失为一份证据,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都是证据。

南都周刊:还有其他证据吗?

李庄:刑案的证据提供主要在控方,辩方基本上都是守势,反守为攻的在少数,而我们某些地方的刑诉诟病之一,就是先把人抓了:说!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无罪。关于刑讯逼供,以前的案例也大多是这样: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遭到了刑讯逼供?试想,身陷囹圄的人在法庭上到哪里去搞证据啊,辩护人也无可奈何,因为多数律师在侦查阶段甚至起诉阶段都没有被允许会见嫌疑人,更何况从侦查到审判,时间漫长,被告身上有伤也基本都痊愈了,大多数都记不清审讯人员姓名了,怎么取证!

 

旁白:(2009年)12月5日晚上,重庆法院通知我7日不开庭了,我就已经有预感要(被)抓了。

南都周刊:现在回头看,你如何评价龚刚模案?

李庄:按照侦查阶段形成的笔录,按照警方将其排列于数十人涉黑团伙的老大地位,如果他在庭上承认这些笔录是真的,其必死无疑。事实上,龚刚模在开庭受审时,否认了很多以前的供词。但大家都没注意到这些,但这些恰恰蕴含着深远而又微妙的含义。当然,后来的专家论证以及“李庄事件”的影响,最终引起了舆论、学界、民众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使他免死。如果硬判他死刑并立即执行,引发的后果会更加不堪设想。这个案子,在我国开创了黑老大不死,老二、老三、老四……死刑的先例。

南都周刊:难道这不是跟检举你有关吗?

李庄:龚案衍生李案,李案决定龚案。两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非常非常的微妙。这一切都是因他举报我而引发的。实事求是说龚有罪,如果严格依照法律排除非法证据,也就是对证据去伪存真,即使没有举报我,他也不应死刑,甚至也不至于无期,可这些,谁又能保证呢!再说,龚自己对法律也不熟。

南都周刊:你觉得跟你的前期努力有关的?

李庄:前期工作,例如,专家论证已经作了,辩护词也完成了,只待庭后再根据庭审完善,主要的辩护观点,早在2009年12月3日与法院领导、合议庭交换意见时就提前阐明了,各项申请书、反诉状也已经提交法院,利害关系、注意事项在会见龚时也已经向他讲明了。

南都周刊:实际上在你被抓之前,你已经决定放弃代理此案?

李庄:遵照上级的指示,从大局考虑,我们所管委会开了两次正式会议,最后作出决定让我退出,并报告了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嘛,按照这个决定,所以(2009年)12月12日上午我通知重庆:康达所及其所有律师完全撤出龚案以及其他重庆的案子。可下午还是被抓了,“双12事变”嘛(笑)。

南都周刊:你是什么时候有预感的?

李庄:(2009年)12月5日晚上,法院突然通知我7日不开庭了,我就已经预感要(被)抓了。我原来想的是我将证据提交法庭之后,或者开庭以后才会出现危险,没想到这么快,在开庭之前,抓我的时候,我当时有脱逃的冲动。

南都周刊:为什么有这个冲动呢?

李庄:当时在法庭上我也说了,想演一场中国版的《追捕》,当时证据没搞到,不想就这样被拿下,想继续找,如果脱逃成功,我会千方百计找到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证据固定后再提交给有关部门,我想是会说服他们的,也不至于弄成后来这个样子,但动作慢了,人家很多人啊,何况又是在三楼,结果就锒铛入狱了(笑)。
 
        (未完......)
(来源:段万金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aceef750102dt1c.html
 
 
 
 
李庄:看“五毛
2011-8-12

    监狱一年半,世上十五年。体制抛弃了李庄,但社会篆刻了一段闪光的历史。

                                      ——陈光武

 李庄:看鈥溛迕

                     李庄:看“五毛   

 出狱后,朋友再三劝说:不知道微博和博客的人,是当今文盲,赶紧去开个博吧。为了不被他人看成文盲,赶紧学学什么是微博和博客,一看,很方便,很随意,很过瘾,很时尚、、、、、、无异于一个私人的微型通讯社,其传播之广,速度之快,是不谙此道之人难以想象的,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撰稿人,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牢狱之前,对此一知半解,因工作很忙,日理七、八机、十来机(不敢说万机),没有闲暇时间去学习掌握这些,现在好了,朋友帮我实名注册了一个博。

原来就不太聪明,再经过牢狱之灾,愈发显得愚笨,出狱后,愚笨的不知道网络时代发展的这么快,愚笨的竟然不了解什么叫“五毛”。经朋友详细解释,方明白真相,哦,原来如此、、、、、、有些已经贬值为三毛,甚至一毛了,当然也有升值为一块的。

前些日子,我在“网易”刚刚开通的博客上发了一篇博文,也是我出狱后的第一篇“试水”习作——对《刑法》306条的感悟,用一位老兄的话说:又掀起来了一次小高潮。套用喉舌的“5.95”公式,既5%踩,95%顶,觉得有意思的是,首次领略了一回“五毛”的小部队围剿,真正明白了什么是“五毛”。

虽然他人评论“五毛”的文章不少,但亲自经历后,体味和归纳出“五毛”的临床表现有七:

其一,不敢实名;

其二,一定时间段内密集攻击;

其三,言词恶俗凶狠刁蛮粗野;

其四,修辞及语言风格一致;

其五,短时间内,以相同风格对某人集中谩骂或威胁;

其六,对某人夸大其词的歌功颂德,令人肉麻。

其七,临时注册居多,

以上,是在下这个“门口汉”对“五毛”不甚全面的“诊断”,对网络,本人既不同意实名注册的矫枉过正,也不赞成完全虚拟的肆无忌惮。

有关人士和部门,应当考虑,怎样促进网络时代的文明,如何保护网络文化的纯洁,要科学总结,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千万不要再招纳、培训什么所谓的“网络评论员”了,这样有损的不仅仅是“五毛”的形象。

文明社会,网络时代,应该根除“五毛”及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愿望而已,也很难实现。但大家应当努力营造出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

本来,迥异的社会或人文现象,会带来不同的思想观念的碰撞,这既给力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亦对网民知识素养的提高大有裨益。在网络,大家畅所欲言,百家争鸣,仁智者各见,其乐也融融,既陶冶情操,又增长见识,为何非要“五毛”呢,为何不将自己的“坦诚”展现在阳光下,为何脏话粗话连篇,又浮夸肉麻累牍,真的纳闷。

其实,相关的人,看相关的文字,是很敏感的,尤其是常年翻阅各类卷宗的法律人,以及经常和文字、文章打交道的人,非常容易看出这些乔装打扮的“五毛”是谁,甚至,还可以“看到”你在什么地方发帖,“看到”你发帖时的窃笑,因为有些阴暗的“秘密”,只有极个别的人掌握,若出现在网络,舍你其谁呢!

相比有些“矜持”一点,需一分钟看透的“五毛”,另一些“五毛”因层次、水平所限,,一秒钟也不掩饰,除了破口大骂没有别的,其结果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为了急于完成上司交办的任务,为了短时间内围剿“成功”,加之立功心切,已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犯了很多“掩耳盗铃”、“欲盖弥彰”的低级错误。甚至,有时骂的兴起,竟然捎带着把自己的上司也骂了,“过犹不及”的大骂给上司带来了很大的被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令他们颜面扫地,我想,上司也会怪罪你的,如他对你这种“儿科”行为置若罔闻,说明了上司的水平。

有时,在一些庄重、严肃的焦点论坛,突然窜进一个或一批“五毛”,上阵后,不问青红皂白,马上就粗俗不堪的恶言相向一起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一个观点的发言者,其形象如同脱了上衣,光着脊梁,站在房顶,冲着村口骂街的泼妇,试想,该人对他既没有杀父之仇,亦没有夺妻之恨,甚至素不相识,何必如此呢!倘若没有其他的政治或经济目的,是为哪般呢!可是,政治可以这样搞吗?如为了经济目的,我看还不如地摊儿小贩儿的层次。

“捧哏”“拍马”的“五毛”也非同一般,其歌功颂德的语言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令人起鸡皮疙瘩,驱人作呕。

在此,本人有几句心里话,想与“五毛”们共勉:

大谋不谋  谋于未萌之前

大言不言  言于沉默之后

大智不智  智于无形之中

大勇不勇  勇于暴烈之外

最后,恳请“五毛”们,钻出阴暗,脱去“马甲”,丢掉龌龊,规规矩矩融入到网络文化之中。或者,表明身份,敢于亮剑,与对方进行思想文化的对狙。如此,我等必然敬佩,这也是我出狱后的第二次“恳请”。

(来源:陈光武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eaff70102ds8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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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法律

       律协要如何帮律师说话?

         2011.08.08 10:26:00 来源:南都周刊  作者:刘桂明

  

          当与律师有关的公共事件发生之时,当事关律师的执业权利

       受到侵犯之时,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律师协会,应当有何作为?

       尤其是律师掀起自我维权的高潮时,律师协会该如何亮相、如何

       表态?

 

 

 

 

(刘桂明  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现任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

 

 

    北海律师案的发生,不仅将北海公安乃至政法机关置于微博、博客乃至媒体关注与议论的风口浪尖,同时也将律师协会摆到了一个令人瞩目、让人期待的焦点平台。

    焦点之核心是,在律师执业权利遭遇严重侵犯时,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律师协会,应当有何为?尤其是律师掀起自我维权的高潮时,律师协会该如何亮相、如何表态、如何作为?

    在北海四律师伪证案案发一月有余的7月22日,中国律师网终于披露了来自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严重关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这番既不像“声明”又不像“谈话”的简短“表态”,其实既寄予了全国律师尤其是全身心投入到北海律师案的律师长久而热切的期待,又在不经意间透露了律师协会在当下行业管理中的尴尬与为难。

    而这正是本文需要讨论的主题,在北海四律师伪证案乃至其他类似的由律师行业话题演变成为的公共事件中,在过去、当下和未来,律师协会应当怎样代表律师需求,怎样回应律师关切,也就是律协究竟应该如何发挥作用?

 

有权无力使

    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多达16项的职责,权力不可谓不大。但其实无非就是执业保障权、行规制定权、监督管理权、纠纷调处权、纪律惩戒权和行业代表权。

按照司法部的定位,目前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而组成。这一被业内称之为“两结合”体制的分治模式,自1993年至今,已经延续成了当下“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紧密现实。

    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这些年也一直在试图改变这种现实。大约十年前的这个时候,司法部有关官员指出,今后,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应着重在扶持、监督、指导律协工作方向上继续着力;另一方面,也要转变观念,让渡权力,将本应该属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能交还律协,使律协能担负起行业管理的重任。

    但十年后的今天,变化似乎依旧不大。律协依然未能建立起应有的权威。一方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让渡或委托给律协的权力极为有限,另一方面,律协在政治体制中没有主体地位,不具有代表律师业表达自己诉求和主张,没有与外部社会力量进行交涉的能力与条件。此外,律协的辐射力最多只能达到协会理事层面,不能具体影响到每一家律师事务所和每一个律师。

    事实上,律协更主要成为常务理事们议事的机构,而并未真正成为全体律师的自治性组织;律协领导的职务也往往只是相关律师名片上的一个头衔,并不表明他们在管理上有实际作为。在此情况下,对律协的管理不可能付以太多的期待。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师协会的自治性质始终无法体现。

    为此,全国律师协会曾多次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在《律师法》修改中,明确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身份性质,并增加律师行业准入权、年检注册权、行业惩戒权、会费收取及使用权、参与有关律师重大政策的制定权等行业管理权限。

    然而,我们在最新版即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始终没有见到相关的内容。我们所见到的现实是律师的行政化色彩,一如既往地主导了律师的专业性管理;而律师的属地化管理,又愈加严重地遮蔽了律师业的行业化性质。于是,在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多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督重于服务,阻力多于动力。自始至终,毫无行业管理之言,更无行业自治之行。

 

敏感的“自治”

    说到律师自治,现在似乎成了一个敏感词汇。有的官员将其冠以资本主义属性,有些领导将其不断妖魔化,而有些部门则将其视为言行之禁区。按照有关学者解释,“自治是一定的主体对其自己的事务相对外部的主体进行独立处理的状态”。其实,所谓“律师自治”就是由优秀执业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这种社团自治的权力架构同国家权力一样,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社会成员因维护其共同的群体利益需要而达成的“合意”。随着公共行政在世界各国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行使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作为自治性的行业管理组织,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作为组织成员的利益代表,担负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又担负着对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然而,我国似乎只是愿意接受律师行业属于“自律性”组织而非“自治性”的表述。其实,自律只是针对律师个人乃至律师执业机构而言,对律师行业就应该强调自治。因为律师行业自治对于形成行业共同的行为模式,约束行业不法行为,争取自身权利和提高本行业的社会影响力来说是必要的。

    于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的律师行业自治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障碍与遥远的命题。如此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发生后,全国律协无法表态。更加容易理解的是,在北海律师团遭遇围攻之后,在全国律师不断呼吁的关切之中,全国律协无法表态却又必须表态的“严重关注”。

 

要“关注”更要“行动”

    在我看来,“关注”正是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对于自身会员的执业权利、执业难题、执业困惑乃至整个执业环境,都需要关注。既要关注个案,更要关注大案;既要关注局部,也要关注全部;既要关注成功律师,更要关注边缘律师;既要关注大所,也要关注中小所;既要关注现实,更要关注未来。

    其次,还要有所“回应”,这是律师协会在“关注”之后的必然步骤。平心而论,此次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发生之后,全国律协还是有所动作的。一是通知广西律协了解情况并与北海乃至广西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二是致电北海律师团有关核心成员了解情况并进行慰问;三是听取北海律师团核心成员的专题汇报;四是发表看法并表示“严重关注”。

    应当说,这些动作都是必要的,但其中只有第四步才能算是真正的“回应”。尽管这个“回应”似乎有些迟缓,但还算及时。其实,这个“回应”完全可以更早一些由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出面,而且效果可能更好。可见,来自行业管理部门的“回应”非常重要、十分需要。因为“回应”律师之关切、社会之关切、群众之关切,正是有效的管理创新手段之一。

   “回应”之后还要“引导”,这是作为一个行业管理机构所应具有的高度。当与律师有关的公共事件发生之时,当事关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犯之时,当律师对某一事件或某一现象议论纷纷不知所措之时,律师协会或律师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应该进行引导。此次北海律师维权如火如荼之际,律协应当协调维权委员会或刑事业务委员会出面表态并予以指导。应当庆幸的是,此次北海律师团一直比较清醒而冷静、冷静而理性、理性而智慧。他们在探索律师自我维权模式创新的同时,其实也给律师协会的行业维权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最后,律师协会应当有所行动。所谓“行动”就是与政法、人大等有关部门及媒体、学者的沟通和协调,这是律师协会的基本功。尽管当下的律师协会协调能力不够,但在广泛依托司法行政及有关党政部门的资源背景下还是有所作为的。23年前的“辽宁台安三律师案”,正是因为律师协会充分依靠党政部门,协调人大机关,动员主流媒体,最后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对广大律师来说,律师协会承担的代表、代言、代理的角色,这一切就是一个行业协会所应具备的“行动”能力。

    可以预计,在当下乃至将来,律师自治必然是律师协会的担当与作为。尽管这条路比较漫长,但只要开始行动了,就不怕漫长。

http://www.nbweekly.com/news/special/201108/27046.aspx

 

 

 

 

全国律师组织律师救援团北海抗争维权

                              2011-8-8 15:53:09  来源:南都周刊


 

全国律师组织律师救援团北海抗争维权



               (律师团)从左至右依次为:伍雷、朱明勇、陈光武、张凯。摄影_洪坚鹏
  
  

    2011年7月18日10时许,山东律师陈光武出现在广西律师协会办公室的门前,北京律师伍雷紧随其后。同为北海律师团成员的云南律师杨名跨,从昆明坐了一宿火车赶到南宁和他们会合。

  这是一次突然造访。陈光武担心对方过于正式,因此未事先知会,人到门前,才给广西律协秘书长严丽萍挂了个电话。严丽萍正在广西崇左市挂职副检察长,她在电话里告诉陈,一定让主要领导接待他们。

  三位来自天南海北、年龄各异的律师,之所以出现在广西律协,和一位素不相识的广西同行被警方抓捕有关。6月14日上午,广西律师杨在新在家中被北海警方带走,半个月后遭正式逮捕,涉嫌之罪名是妨碍作证。

  经历过李庄案的律师们,对同行因伪证罪被抓尤其敏感。山东律师陈光武和湖南律师杨金柱迅速举起自救旗帜,组建律师团对失去自由的同道提供法律帮助。

  7月12日上午,陕西律师房立刚到北海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遭遇六次安检,甚至被要求脱掉裤腰带。律师团意识到,必须寻求组织支援。他们希冀获得当地律协的支持,进而找到和官方对话的管道。因此,年届六旬的陈光武决定到广西律协走一趟。

  “看来,他们也急切地想和我们见面。几个领导都是从工作现场赶来的。”陈光武感受到对方态度诚恳。除了广西律协副会长骆伟雄、刑辩委副主任刘超麟、会员部副主任徐志江,广西司法厅律管处处长李健也闻讯赶来,他是司法厅专司律师工作的最主要官员。

  在两小时的会面中,陈光武提出了四个要求,其中包括,取消所有法律之外的会见障碍,陪同、安检等统统取消。对方答复:尽量协调。李健告诉他们,事发当天下午就通过组织程序,向自治区政法委做了汇报。

  在官方渠道之外,李健还动用私人关系进行协调,广西公安厅法制处处长和他是校友,私交不错。

  三位律师都对这次会面感到满意。“我们双方非常坦诚地,没有保留地在沟通。”伍雷对南都周刊记者称,广西律协还是做了不少工作,应当说做得不错。“他们不能高调地宣传,必须和当地保持一致。他们做的这些工作,按我们的理解,更多就是沟通、汇报、协调。”

  离开律协后,伍雷很快发了一条微博:“很感动,很诚恳,无保留,很专业。”他在微博上把律协称为“亲娘”,随即有人揶揄:“是后娘。”

  和广西律协的会面结束时,已到了吃午饭时间,但出于谨慎,陈光武等律师不顾饥肠辘辘,婉拒了对方相邀午餐的好意。他们拦了一辆出租车,开往南宁琅东汽车站。在汽车站一间简陋的快餐店里,三人花30多元用完了早餐和午餐。杨名跨担心前辈陈光武菜不够,特意帮他多买了8元钱牛肉。

  这番北海律师团行动,每位律师团成员自掏腰包,一些后方律师自发捐款支援前方律师,但陈光武谢绝了任何社会赞助。

“刺头”

  细溯杨在新伪证案,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似乎埋下了其命运走向的伏笔。

  杨在新等四位律师代理的是北海一桩故意伤害案。由于大多依据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人证、物证,此案半年多经历两次开庭,至今仍未判决。

  接下这起故意伤害案后,杨在新和同行找到了三位证人,用摄像机、录音、笔录等形式调查取证。

  在摄像机的注视下,证人对律师作证称,案发当晚曾与第一被告裴金德在一起。

  法院庭审时,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四名被告翻供,律师为各自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四位律师未曾对其代理的杀人抛尸案报备。广西律协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对这类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我们律协要求律师一定要向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协会指导,开会讨论,但他们都没有报备。”

  这位知情人士称,“报备以后我们会更主动一些,我们了解情况以后,可以提出我们的意见。当然,他们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我们只是提供一些指导性的意见,提醒其间存在的风险。”

  风险很快降临。庭审后不久,三位证人被北海警方刑事拘留。证人被抓,杨在新预感自己要出事,他和其所在的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主任覃永沛签署了委托书,并把案卷材料邮寄给有过一面之缘的湖南律师杨金柱。

  杨在新,北海合浦县人,有“维权律师”之称,在地方官员眼中却是个“刺头律师”。他当过中学教师,10多年前通过自学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其代理的案件,多涉及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易与公权力发生冲突的敏感领域。“在公民维权运动艰苦卓绝时期,勇担重任、异军突起的维权律师之一。”杨在新曾这样介绍自己。

  2003年,杨在新被警方处劳教半年。在广东佛山,杨被抓过两次。

  由于干的是得罪地方官的活儿,杨在新行事谨慎,代理案件一定签合同,收取费用必开发票,桑拿场所更不敢去,甚至住在酒店里有人敲门,不敢轻易开门。尽管百般谨慎,但这次却因涉嫌伪证罪被抓。

  杨在新曾经向覃永沛咨询:当事人会见时喊冤,声称遭遇刑讯,要不要举报?“我说不要举报。作为律师,没必要去揭公安机关的短。”覃永沛回答。

  杨在新被抓的第二天,覃永沛带着材料先后去南宁律协、南宁司法局和广西律协汇报。这时,覃永沛才得知代理案件的其他三位律师也被警方带走。

  同一天,杨金柱接到杨妻黄仲琰的求救电话,随即在博客发布“广西北海杨在新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北海律师伪证案始为外界所知。

  一周后,北海官方通报称,杨在新等4名律师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从而推翻检方指控,“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求援

  广西有律师对记者称,北海律师案发后,南宁市律协先后召集相关律所负责人和律师开会,要求“不要接触北方律师,不要接触媒体”。

  7月20日,记者致电南宁市律协轮值会长周旭照,得知记者身份后,周表示“打错了”,随即挂断电话。南宁市律协副会长张宏新则表示,律师当“依法维权”,不过,他说刚从外地出差回来,不了解详细案情,不便发表更多评论。

  杨在新案发后,南宁律协和广西律师两级律协都迅速介入,专门开会讨论,广西律协还向全国律协递交专题报告,并附上上海律师陈有西的文章《建议公安部、全国律协迅速关注并介入广西四律师案》。

  陈有西在机场接到全国律协会长于宁打来的电话。于宁告诉陈,全国律协对此事高度关注,已要求广西律协直接关注此事,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交涉。“最起码的,律师被抓24小时应当通知律师协会,48小时应当安排会见,这些广西公安机关都没有做到。这是非常不应该的。全国律协将进一步关注该案并适当采取行动。”于宁称。

  根据全国律协的章程,每位律师都是全国律协的会员,每家律师事务所都是其团体会员。每级律协都相应组建了为会员服务的维权委员会。此次北海律师蒙难,诸多律师希冀三级律协能表态声援,出面调查,为律师维权。

  但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律协有时候身不由己,甚至沦为替司法机关背书的角色。2010年1月10日,重庆晚报刊发一则题为“龚刚模弟弟龚刚华曾‘招待’李庄嫖娼”的报道。报道称,重庆律协“孙会长初步印证了相关说法,并称已收到了警方的专题函件。”

  第二天,重庆律师协会会长孙发荣给重庆晚报发去一封公开信,谴责该报社在描绘李庄嫖娼一文中对其采访内容严重失实,要求该报社刊登更正启事并向其赔礼道歉。

  李庄案第一季后,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律协以李庄案为训,对全体律师展开警示教育。随后,有律师在网上发出“解散律协当如何”的讨论。

  不过,此次北海律师团意识到,不能放弃组织,不能抛弃体制内支援。

  杨金柱专程跑到全国律协,以全国律协会员的身份,反映杨在新等律师因涉嫌妨碍作证罪被北海警方抓捕的情况。十天后,陈光武、朱明勇、伍雷等律师也到全国律协就此案进行专题汇报。全国律协的部分高层听取了他们的意见。汇报时,陈光武见到了广西律协秘书长严丽萍。

  面对全国众多律师期盼的目光,7月22日,全国律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发表声明,“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

  陈光武在博客转发了这一全国律协声明。杨金柱等律师也在其自媒体转发全国律协的声明,一切体制内的支持姿态,他们都愿意视之为“好消息”。

尴尬

  杨在新案发后,广西律协成立了工作组,区司法厅律管处处长李健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广西律协主管副会长、维权委主任、副主任以及刑辩委主任、副主任。律协要求各个事务所汇报情况,随后多次开会讨论。

  7月15日上午工作组召开会议,当天下午,广西律协召开会长办公会扩大会议,专门讨论案情。

  “当时有律师提出,我们律协派人去调查,但律协没有这个手段,派人去北海调查,人家可以不理你,不接待你。律协没有这个手段,法律没有赋予这种权力。”知情者透露,律协能用的手段也就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律协只能去找会员调查,但是跳出律师行业,就没有调查的权力。

  知情者称,“我们后来分析,只能找能够管到他们的部门,比如公安厅、检察院、政法委。我们只能向有权管他们的部门反映,只能做到这一步。我们去调查的话,没有这个权力,也不会有什么效果。”

  2010年1月,李庄案第一季,北京律协派出调查小组赴重庆,随后向全国律协递交近7000字的《关于李庄案及其衍生问题的汇报》,请求全国律协启动相关协调机制,报告司法部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重申希望审慎处理李庄案。但这一汇报未得到积极回应。

  上述知情者称,律协能采用的手段非常有限,它只是一个行业协会,和妇联、工会这样的机构无法相提并论。“我们曾经建议,全国律协也搞一个新闻发言人制度,但这个建议很难采纳。”

  广西一位律师的评价直截了当:“虽然律协高度关注,几次开会讨论,但也无能为力。即便是南宁司法局的局长,权力也比不上北海公安局的局长。”

  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律师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大包大揽。律协成立后,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曾经长期一起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行政机关长官兼任律协的负责人,只有个别律师参与其中。

  从1993年起,律师管理制度开始实施改革,一些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始逐渐分开。2005年,广西律协由专职律师担任会长、副会长,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不再兼任上述职务。但会长候选人仍由司法厅确定,律协聘任司法厅厅长为名誉会长,秘书长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由律协聘任。

  在现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下,律协无法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之外。当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发生冲突时,无一例外是行业管理服从行政管理。

  “律协是靠不住的。”2010年,李庄入罪后,律师界耆宿张思之著述直言:“律协本来应当是我们的亲娘,但我们的亲娘现在已经变成恶婆了。”

  张思之力主废除“两结合”的管理机制,按法律规定实行行业管理,“我们律师自己管理自己,我不信我们管不好,我绝对不信。如果律协真的争气的话,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

  2011年7月初,重庆市律协换届选举,重庆律协专职会长孙发荣去职。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林育均提出,要抓队伍,切实保证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自救

  杨在新等律师被拘的消息传出后,湖南律师杨金柱和山东律师陈光武通了电话,陈光武决定出面,为涉嫌伪证罪的四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两位律师四处点将,拟出一份律师团七成员名单。彼时,距杨在新案发不到两天时间。

  6月底,杨在新被批捕,杨宗汉等三位律师获取保候审。在陈光武看来,释放杨忠汉等三人是北海警方“从战略进攻向战略防御退守的重要标志”,警方集中力量固守最后防线,重点打击核心人物杨在新。

  “放三抓一”增加了杨在新获释的难度,律师团随即重新研判战略,开出一计“釜底抽薪”之策。杨在新伪证案与北海故意伤害案有密切联系,只要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指控不成立,那么,杨在新伪证罪名自然不成立。因此,7月10日,律师团决定代理故意伤害案,律师团队伍扩大至20余人,律师自救之“北海战役”进入第二回合。

  杨金柱的博客俨然成为律师团的官方博客,律师团的每一步行动,杨金柱都进行网络直播。媒体对案情的每一步报道,杨金柱、陈光武等人都在博客上转载。他们呼吁媒体关注,杨金柱还把律师团主要成员的电话公布,以便媒体采访。

  一开始,律师团试图寻求与北海官方对话。当杨金柱坐在电脑前,撰写《对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北海市警察商榷黄焕海死亡案疑点》系列文章,评点案件矛盾之时,陈光武则忙着给广西北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周原生写了一封公开信,提醒他“正义不可辱,民心不可违”。

  伍雷干脆向北海市委书记王小东喊话,劝诫“应当兼听则明,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听取当地官僚的汇报”。虽然公开信和喊话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但律师团并非一无所获,证人之一、尚在哺乳期的杨炳燕7月16日获释,知情者透露,“是上面下令,要求必须放”。

  除了和广西律协进行沟通,7月18日,律师团原计划要向广西政法委当面投诉北海看守所侵犯房立刚律师会见权和公民人身权,并约见北海市委王小东书记。

  但最终,陈光武等律师取消了去广西政法委投诉、约见北海市委书记王小东的计划,因为那很可能是又一次“自取其辱”。

  “要么就好,非常好;要么就坏,非常坏。”重返北海前,伍雷对记者预判他们在北海可能面临的两种处境。“如果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不成立,势必影响相关官员的个人仕途。”

  当晚6时,陈光武等人从南宁回到北海利源酒店,6时40分许,数十位不明身份的北海本地人,径直闯入陈所住的5001房间,随即破口大骂。陈光武试图用随身携带的录像机取证,众人一拥而上,把他死死地按压在床沿,摄像机被抢夺,陈颈部、胸部、手臂部等部位十余处受伤,桌上的一大沓案卷材料也被抢走。

  一位男子告诉伍雷,如果胆敢继续办理该案,“你们别想活着走出北海。”

  晚上9时许,在酒店餐厅吃完晚饭后,陈光武、伍雷、杨名跨经过酒店大堂返回房间,分别被人团团围住。伍雷事后回忆,一伙人连拖带拽,企图将他拖出酒店。酒店门口已经停了多辆他们准备好的车辆,且当时正下着暴雨。杨名跨见状上前阻拦,却被另外一伙人围住,一并往外拖拉撕扯。在这过程中,伍雷被打倒在地,头部遭到撞击,昏迷过去。

  事后,陈光武等律师专门问过酒店前台,是否有人了解其入住信息。前台告知,当日下午3点曾有警员来到宾馆核实宾客登记及入住情况。

  陈光武等人遭围攻后,律师团成员张凯、朱明勇陆续赶赴北海。在北海看守所申请会见当事人,又一次遭到围攻、阻扰。有人甚至向律师吐口水。警员和律师互相“拍照取证”的现场照片,在微博上风传。

  “应该组织律师代表座谈、协商解决问题的程序、步骤、方式和方法。”全国人大代表、律师孙桂玲称,“不要让律师六神无主,悲声四起,乱作一团!这样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符合律师利益。”

  陈光武呼吁北海律师同行,“团结起来,保护律师团”,但同时劝阻被告家属来派人保护律师。杨金柱呼吁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们关注,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的积极回应。

  7月21日深夜,迟夙生匆匆赶到北海。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的到来,被解读为对北海律师团“无声而又最庄重的支持,对中国律师依法维权的鼓励”。杨金柱称,这对北海市有关机关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也增加了律师团成员的安全感,鼓舞了律师团的士气。

  在北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7月22日,迟夙生一天内密集到访北海公安局、北海市检察院和北海市中院。为了建立今后的沟通渠道,迟夙生请北海警方一位负责人留一个办公室电话方便联系,遭拒绝,迟夙生坚持留下了自己的联系电话。

  同一天,全国律协的声明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而迟夙生准备整理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向全国人大提交书面批评建议。

  全国律协发声之时,故意伤害案的几位被告却选择了沉默。朱明勇及周泽会见其当事人时,当事人轻声细语,支支吾吾,不时还抬起头,瞟了瞟在场监视的警员。律师依法要求会见不被监听监视,请警员离开,但遭拒绝。当事人随即陷入了沉默。

  7月26日下午,北海律师团按计划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北海遭遇,却也一波多折。当天上午,律师团接到通知,原定会议室因设备故障无法使用,交流活动被迫移师另一间咖啡馆。律师在北海遭围攻的视频刚放了个开头,咖啡馆内突遇停电,现场一片黑暗。

  7月29日,陈光武接到消息:北海故意伤害案于8月8日上午9时在北海中院开庭。

  十多天前,在广西律协的会议室里,陈光武和广西律协的领导谈论了一个话题:如果继续开庭,5个被告的10个辩护人,会不会被警方抓捕?被告人翻供,抓捕律师似乎顺理成章。

  “上次去北京全国律协汇报的时候,严丽萍秘书长说,绝对不会的,自治区领导已表态,不会出现盲目抓律师的现象。”陈光武称。但当天再次谈及这一话题,在场没有人敢打包票。

  广西律协刑辩委一位副主任甚至也在研究,“北海方面会不会抓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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