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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孙生宏律师 (2008-01-15 20:33)
孙生宏,男,1973年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自2001年开始执业.先后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法律顾问,并承办非诉讼、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擅长劳动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自执业以来,精诚执业,笃信为人,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敬业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2006年度被青海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现执业于青海省西宁市西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9771558

QQ:940492408

E-mail:sshlawyer@sina.com

http://blog.sina.com.cn/sunshenghong

  一般说来,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往往把握不准,难以就具体情节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但前述两项例外也略有不同,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青海西宁律师--孙生宏

温州世贸中心大厦,设计高达68层,广告语称“新温州坐标,新财富焦点”,被称为温州第一高楼。 2003年5月,不少购房户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每平方米1.2万元的均价,签订了房屋预订意向书。5年过去,世贸大厦的单价已飙升至每平方米3万多元,多数购房户也因坐拥世贸大厦三、四百平方米面积导致身价升至千万元。去年11月,开发商向原告发出缴款告知书,要求住户缴纳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比例为58%。并说明该大厦写字楼原意向交房条件为毛坯房,开发商还要求预约购房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先签订写字楼委托《精装修施工合同》,精装修的单价为每平方米2980元。

    部分预约购房户不同意开发公司提出的要求,遂向房管部门投诉。后经协商,预约购房人同意统一精装修,具体事宜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另定。

    今年1月31日,开发商要求预约购房人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缴款手续。不过,部分预约购房人发现房屋面积比意向书约定面积减少很多,价格却增加了每平方米1475元的“设备款”。

    部分预约购房人不满开发商擅自变更意向书约定的内容。双方因协商未成,诉至法院。

庭审

  一、尽可能收集保存以下证据:  
  购买奶粉的发票或凭证。  
  婴幼儿奶粉的外包装盒。  
  医生询问孩子食用什么奶粉时,你所做的有关某某品牌的相应回答,如果没有记入病历,可以要医生加入,或另请医生做书面说明。  
  其他知道孩子食用婴幼儿奶粉的证人,当然不是亲属最好,比如同事、产房病友、医生、护士、幼儿园老师等等。  
  主治医生开具的患有'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的医学诊断证明因某某牌婴幼儿奶粉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受害者一方只要完成初步举证后,其他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索赔的具体损失项目及赔偿原则:  
  医疗费:根据受害人的病历、医疗单据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等确定。  
  护理费:因为受害消费者都是婴幼儿,治疗期间需要护理,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根据实际误工费用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误工费: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没有正式单位的根据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就医住宿费:住宿费比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宿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法复[1994]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口头遗嘱的效力与认定 (2008-09-02 16:39)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

    《合同法》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分别作了规定。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两者也有着不同之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监护权 (2008-08-26 12:09)

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特定的公民、组织,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就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兄、姐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上述亲属、朋友均没有,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痴呆症患者的监护人可以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精神病、痴呆症患者没有上述亲属、朋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保护、照顾、管理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生活、财产及其他合法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所谓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括:(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从用工双方的主体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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