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博文
个人资料
孙建荣律师
孙建荣律师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27
  • 博客访问:2,419
  • 关注人气:0
法律农民的自述

我是农民的儿子!

 一个农民的儿子,如今成长为一名律师,一名中国著名法学院的法学硕士,他正在用他的行动实践着当代农民的法律理想!

尔等可品

普罗塔哥拉的学园

一个能把刑案讲成福尔摩斯小说的知名教授

平民法理

一个可爱老头的博客,他正被无数学生爱戴

建纬.江苏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建纬苏州分所主办的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网站

访客
加载中…
好友
加载中…
评论
加载中…
留言
加载中…
分类
博文
置顶: (2008-07-04 12:32)

之所以说是肃谈,缘由有二,一来律师之职业是何其神圣,如用“漫”“闲”,显有轻浮之意;二来律师之操守是表律师之德,德之重理应谈之肃。

 

自古以来,律师之形象皆乃正义之化身,是正义之推动力量。故,律师之言行常为众人津津乐道。而众人谈及之处,皆有两个方面,一为律师如何与强势之对抗,声张正义;二为律师如何之敬业,而感动当事之人。我说律师在庭上之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其精彩之所以为世人所瞩目,此乃律师为弱势之代言,与强势之对抗而生之。民众对正义被歪曲之痛恨,使律师之形象得以无限之扩大,对律师之期待得以不断提升。也正如此,律师无权又无势,仅凭绵薄之双唇,而受普遍民众之尊重。再说律师之敬业,律师以“我”之精力,行当事人之事,纵有利益之交换,却是难能可贵。市场经济利益交换固然有之,而敬业之心经却常生变。此所谓,钱未到手,样样皆可;钱若到手,样样皆无。律师之责,大而言之,关乎人之生命与自由;小而言之,关乎一家之生活。倘若律师失责,其孽甚巨也。正如此,以律师为业者,不能有丝毫之怠慢,无为之心态;应以认真、谨慎之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律师是干吗的?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不敢说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因为那是旧时的说法,粗鲁的表达,但却可言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使得各方力量能够在弱与强中实现平衡。可是,如果当当事人能够接触到的所有律师为一人服务之时,这种平衡是否还能找到支点,却是个疑问?!

 

    政府买断律师,意欲阻却“民告官”。如果说该政府为其“高招”而窃喜的话,那么不知有多少人在为他哭泣?政府执政能力的低下、无能、懒政。如果说是一个依法执政的政府,是不会害怕人民与之对簿公堂,如果说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更不会拿纳税人的钱包下所有的律师,如果说是一个勤勉的政府,更不会想如此“绝招”而一“包”了之,与人民为敌;对法治的践踏,一个理解法治的政府,对律师应该是敬畏而又远离,包下“律师”本身是对律师职业的亵渎和无知;百姓的伤痕累累。国家的主人,一方面遭受着侵害,希望得到对管理者行为的纠正,然而却在遭受使用其钱财者的野蛮阻挠,不可谓伤人有多深。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杨佳袭警事件发生以来,各方议论纷纷,很多人把注意力都集中到该事件发生的原因上来。然而说起原因,从官方公布的详情来看,似乎在一个问题上杨佳与警察发生了分岐,那就是警察有无理由或者说是权力对杨佳进行现场检查?

 

    是的,这个问题如果放在平时,我们或许很快就能得出肯定的结论。因为在一个警察权力极其膨胀的国家,或许我们已习惯了警察对我们的为所欲为。我们从来不认为什么权力是警察没有的。然而今天,当杨佳以其极端的方式来表达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的时候,难道我们还不应该有所觉醒吗?假设哪一天我们在大街上闲庭信步之际,突有一人民的“公安”要检查我们的身份证,而我们身上又没有,那么我们是否就应去警署凉快去呢?显然这是很不合理的,那么这种不合理到底在哪里呢?

 

   其实,警察对公民的临时性检查,也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我们无法想像一个人民的“公安”对人民可以毫无理由饿呼之即来,挥之即去,这是很可怕的!如果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或者在特定的事件中需要对公民进行临时性的检查,必须是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这种规定往往是在宪法性法律的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一、“米兰达规则”对现代权利保护的启发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从我们的文化传统来思考这样一个规则的时候,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够理解一个23岁的美国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会在美国宪政历史上会记下这样浓烈的一笔。不仅是因为在其完全招供的情况下被指控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判无罪,而是那个时代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治安形势很糟糕的情形下所作出的这样一个令人很不可思议的判决,至少那个时代的人们是这样认为的。裁决中这样说道:“(a)……(d)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下,以下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程序必须遵守: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必须清楚的告知被羁押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如果你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e)在讯问之前或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表示想要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笔者在先前已写了有关杨佳袭警的两篇文章,希望于该激烈的表达能够敲击我们某些权力部门的敏感神经,着实引起该些部门的深刻反思。然而今天,笔者再次静下心来,梳理该案报道的时候,心中还是抑制不住那股蠢蠢欲动的情感,这份情感没有丝毫的欣慰,只有一肚的窝气。如果说袭警案的发生是因为我们的权力部门过去的霸道而引发的话,那么今天在该案向社会公布过程中的遮遮掩掩,使得寄希望其能自省的最后一点愿景也就此失去了。

    大家一定都注意到了上海警方公布的袭警案的伤亡名单,在该份名单上,牺牲民警的姓名、年龄、部门、职位都详细在列,而当介绍受伤人员的情况时,公布的情况却改为姓名、年龄、身份、受伤情况,而把伤员的部门给省略了,试问这是为什么?还有为什么别的伤员都公布了姓名,唯有一领导,有姓而无名呢?难道该领导的受伤与普通民警的受伤相比具有特殊性,应该得到特别的照顾?还是我们的侦查部门能力有限而无查清该领导之名呢?如果不是,那你们如此遮遮掩掩为奈何?还有为什么有领导受伤了,拖了五天才向社会公布呢?难道是杨佳被控制之后逃脱了我们某些部门之控制再次刺伤的领导,如果真是这样,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有益。[1]

    [摘  要] 本文旨在对“轻罪提速”机制之运行和其提出的合理性进行评析,进而发现该机制本身的先天不足,及其理论上遇到的一些问题。从而笔者认为诸如“轻罪提速”这类刑事司法改革必须具有合法性,而不能为“立”而“破”,因此建议停止现有的“轻罪提速”的司法实践,回到刑事司法程序之“刑事简易程序”研究上来。

    [关键词] 轻罪提速   程序选择权    刑事简易程序 

 

一、  改革与现状

    “轻罪提速”这一名词为我们法律人始认识,才不过短短的两年光阴罢了,它的出现乃基于这样的现实矛盾:一、社会刑事案件多发与法院工作量之间的矛盾;二、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正是基于这样迫切的现实,苏州吴中区检察院首先在这一刑事司法改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因杨佳袭警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广大而又恶劣的影响,而舆论与民意在很大程度上又没站在警界的一边,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于是,警察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可谓犹如“刘姥姥进大观园”时时小心,处处在意,不可谓不公开、不人道、不程序、不法治。又是新闻通报、又是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再是为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此,为警界之声誉“追悼”、为民众之质疑“辟谣”。然而,静下心来仔细品读某媒体7月6日对谢有名律师的独家专访,笔者感慨良多,疑问顿生,写下律师在这一法律帮助中的“几宗罪”。

 

    1、宗罪之首——律师严重违反保密原则。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仅是对律师职业的伦理道德要求,也是《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强制规定。如果律师不能在其执业过程中坚守其执业秘密,那么当事人与律师之信任就无法建立,当事人借助律师之力量防御公权力之攻击将无法实现,律师将沦为权力者的“打手”,民众之基本权利将被粗暴践踏,这是法治的灾难。

    然而在本案中,×律师的作为实在不敢让人恭维,这简直是律师界的悲哀。×律师在会见完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杨佳袭击警局造成6名警察死亡,其涉罪甚大。然而在笔者周围很多群众的言谈中,笔者能强烈的感觉到大家对杨佳行为的认同。这种认同主要表现是大家对杨佳的极大同情。也许有人会说,杨佳杀害警察6名,5名人员受伤,如果还值得同情的话,实在是民众的无知,社会的悲哀。可是,我要说的是,民众同情杨佳不是同情其杀人之行为,而是同情其为何袭击“警察”这一角色。因此,本事件的发生,该是警察反思的时候到了!如果此时此刻,我们警察的思维还停留在要从重从快处理嫌疑人的话,那么这将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大的悲哀。

   

    试问,是谁把今天的警察推向社会的风口浪尖,是杨佳?不是,是警察自己。纵观这些年来的,警察的所作所为,使得人民已经失去建国之初对其的那份好感,而感慨于如今的”警匪”一家。在拆迁中,我们看到的是流氓与警察的勾结,为了××书记的最后指示,最高通牒,我们的警察可以置头上之宪法、法律与不顾,使人民群众整天整晚深陷于流氓恫吓的恐怖与惶恐中,群众的求助是如此的微弱。在社会秩序的管理中,警察可以与“娼妓”之头为舞,摊分收益,使多少祖国的花朵沦为丧失天良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中国的司法改革不知改了多少年,无数学者为之奔走呐喊,可是不知怎么的改来改去永远走不出那个怪圈,司法永远停滞在原来的那个层面之上,如果说有所进步,那也只是把原来的东西重新包装了一下,换汤不换药而已,似乎现如今流行这个,你瞧,“人造的美女”造了一个又一个,不过人造的美女还好,起码给人看了有点舒服了,对大众的来说也不是件坏事,而中国的司法改革呢,今朝夕改,冤假错案还是一抓一大把,司法腐败还是犹如汹涌的海浪一浪高过一浪,一波接着一波,无数仁人志士,给中国的司法改革开处方,下良药,可却是收效甚微,看来中国的司法改革也产生抗药性了,于是乎,西药不行了就用中草药,紧接着又是一剂《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针灸疗法。在我看来,不论西药治疗也好,中药治疗也罢,哪怕采取中西药结合治疗,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已近“病入膏肓”了,没法治。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部门利益之间的争夺,司法体制本身的严重缺陷,已不再是药物的疗效所能够达到而治愈的了,于是,在这个不乏聪明人的时代,手术疗法又出台了,抛出了“中国司法改革要进行,必须首先得改革政治体制”的治疗方案,我们不能说这不是一个好的治疗方案,但是,老话说的好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08-07-03 10:00)
标签:

杂谈

哈哈!一直想有个自己的博客,一来想记录一下自己成长的历程,二来想把自己内心深处的想法与大家分享。虽然开通博客不是件困难的事,可是维护好它却不得不说是件艰巨的任务。今天决定开通,已有充分的准备,但愿能让自己满意!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4006900000 提示音后按1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