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
劳动合同的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中应具备的条款有明确认知,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事宜
劳动者通过招聘进入公司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就是摆在劳动者面前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劳动合同订立就是“谁和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订立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有几类特殊的劳动者应引起用人单位特别注意,具体包括未成年人、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实习生及外国人等。
1、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体体现在: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于退休返聘的人员:
企业招聘员工应注意事项
现代企业实行的是用人自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决定招用相关人才。很多企业在招聘人才时认为自己有录用员工的主动权,容易忽视招聘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在招聘过程中,如果未注意审查下列事项,就会可能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用人风险。
一、企业在拟订招聘广告时应明确录用条件同时应避免就业歧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依此在试用期内随便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对于录用条件仅仅规定了该职位应当满足的最低条件,当纠纷发生时,无法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在拟订的招聘广告中应根据所招聘职位的要求,明确招聘条件,并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录用员工后,可在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中向其明示录用条件,由员工签字确认。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因此,企业的招聘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