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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拳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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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的博客里曾转载了这篇古文,深夜再读此文,给人一种空灵顿悟的力量,我想,古人的价值观与胸怀在我这里应该尚未失传吧。


《唐 圆泽和尚 三生石迹》

洛师惠林寺,故光禄卿李登居第。禄山陷东都,登以居守死之。

子源,少时以贵游子,豪侈善歌闻于时,及登死,悲愤自誓,不仕、不娶、不食肉,居寺中五十余年。


寺有僧圆泽,富而知音,源与之游,甚密,促膝交语竟日,人莫能测。


一日相约游青城峨嵋山,源欲自荆州沂峡,泽欲取长安斜谷路,源不可,曰:“行止固不由人。”遂自荆州路。


舟次南浦,见妇人锦裆负瓮而汲者,泽望而泣:“吾不欲由此者,为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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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旁听了上海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讨论非法集资罪的一个小规模的研讨会,算是见识了各种刑辩律师。其中一位同行跟我曾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坐在一起,跟上次辩护我对他的感觉一样,对他的分析和演讲我不敢恭维。

吴英案可以从很多层次挖掘问题,而最重要的是两个,一个是吴英是否犯了非法集资罪,另一个是在前者成立的情况下,吴英是否罪当致死。案情和各方的意见网络上已经铺天盖地,最高院也已表态会慎重复核。从现有资料来看,任何一个普通的法律工作者都可以看到此案存在重大的问题,比如对吴英非法诈骗数额几个亿的定性起重要原因的本色集团现有资产的评估,被成倍地缩水,如果这个信息属实,吴英案很明显是个天大的冤案。

现在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被放到公众场合来讨论,这种做法我认为不应该制度化,文革至今,法治社会并不存在,我们的民意并不成熟也不健康,靠民意影响司法不但不会树立法治的权威,更会为司法的真正独立设置障碍
,至少主流媒体仍被宣宣所控制的情形下不该如此。

岂止如此,部分认为吴英有罪的人,已经不是法律知识的缺失,而是思考逻辑的僵化。观看了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后,发现赞成吴英非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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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苹果与深圳唯冠关于国内iPad商标的争夺战愈演愈烈,在苹果向深圳中院起诉确认商标专用权一审败诉后,深圳唯冠现已采取攻势,不但向各地工商局举报苹果侵权,导致有少量的iPad产品被部分工商局查扣,还向浦东法院申请诉请禁令,并放出话来要起诉各地经销商,京东商城的iPad商品也已下架。尽管苹果在这次争夺战中还没彻底落败,但是毫无疑问,苹果已损失惨重,脸面也丢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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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仓库这一舶来品正在上海兴起,生活品质的提高加上对生活空间的需求,在上海这个寸土寸金的地方出现私人仓储现象也是必然。虽然口头上我们都称去租一个私人仓库,但寄存人和私人仓库公司之间不是租赁关系,而是保管合同或者仓储合同关系。寄存人对仓库的使用,仅在于堆放自己的物品,没有其他使用方式,且仓库完全在仓库公司的监管之下,仓库公司收取的是保管费用,不是租金,这是租赁和仓储或保管的不同之处。

私人仓库公司要吸引客户,必须提供不同的可选的仓储空间,而且要保证仓库的安全,包括寄存的物品不能遗失,不能损坏,这就需要仓库一定的安保和环境控制。如果仓储空间被用于存放顶级红酒或者珍贵文件,对环境要求就更高。如果寄存人的寄存货物因为保管不善的原因而造成遗失或损坏,作为保管人的私人仓库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的寄存物品如果价值较高,一旦损毁,私人仓库公司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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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韩寒之争已经引爆成了春节期间跨媒体跨领域的一件大事,纸媒、网媒、电视媒体,搞文艺的,搞科学的,搞网络的,搞法律的都在谈,俨然国家大事。刚开始麦田质疑韩寒文章有人代笔,但是点了一把火跑了,引来了打假专家方舟子,谁要让方舟子盯上了,无名也要变有名,何况这次是韩寒,简直是彗星撞地球。

方频频拿名人捉刀,一部分原因是名人对自己的宣传有时太过言过其实,唐骏直接造假,甚至李开复也为不严谨低头道歉,本是浮躁的社会,方以锄地的气力要揪出问题不是难事。但我觉得韩寒不同,韩自然是中国名人,但我从没发现他拿自己的名气造势,他说的话虽然充满了插科打诨,但一直从容客观。网民封其为意见领袖,没见这个领袖在哪个场合作招手状,只见其冷静的言论。如果他是神,也是别人封的,韩估计不会鸟他们。所以,从情感上和阅人的经验上,我不相信韩的文章会有人代笔而他又否认。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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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肖像为基础创作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人很显然是创作者,而非作为模特的创作对象。不过,这跟传记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不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以特定的人物经历为题材创作的传记作品,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传记作品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其实,该特定人物也是传记作品中的“模特”,只不过美术作品的价值并不体现在模特是谁,而传记作品的价值更多是由于特定人物的存在而得以显现,所以,法律赋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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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二是禁。行是指权利人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标记自己的名字或笔名,或不标记名字,禁是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权利人的作品上标记他人的名字,也有权禁止他人在非权利人创作的作品上标记权利人的名字。这最后一种情况,著作权法是通过禁止制作、出售相关的作品来保护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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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总是以很多理由枪毙电影,搞电影的人应该都知道。但估计他们不知道的是,广电总局枪毙电影后,制片者还是有救济措施的。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规定,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并不是说到了这一步,这部电影就胎死腹中,不能公映了,申请人还是有救济途径的。申请人向广电总局申请发放《电影公映许可证》,这其实是一个行政许可。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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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有个别称叫“广电总急”,因为这个国务院机构总是出台政策一会儿限制这个电视节目,一会儿限制那个电影公映,而由广电总局起草的这部法律草案却被称为促进法,真有点黑色幽默。赵丹曾说过,管得太具体,文艺要完蛋。文艺的发展和推广,自有其自发的规律,不受束缚其实是其发展的基本条件。我们都知道电影是有著作权的,一个作品的形成,就是创作者将其所要表达的思想用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过程。因此任何文艺作品都承载了创作者的思想,不论有多少受众能理解。而人的思想是无边无界的,如果刻意限制作品的形式,创作者的思想无法通过形式来表现,那么思想肯定会萎缩。中国电影一直用审查制度来限制电影的创作,而电影审查制度最严重的一个后果就是扼杀思想和创造。

 “文化强国”一直是“爱国者”的梦想,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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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是一个作者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之一。所谓署名,即在作品上书写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

为什么要署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就产生了,不需要发表也不需要登记,因此对作品署名对于著作权人的确定就十分重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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