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无不担心我国高等法院的一些案件先例一开,若造成始料不及和出现不公正的现象,接下来低等法庭承审的案件若出现的案情相同,碍於先例的牵绊,低等法庭也不能自作主张作出和联邦法院不同的判决。
除非低等法庭可以区别承审的案件和高等法院的案情不同,又或者高等法院推翻自己之前的判决,要不然碍於遵循先例,低等法庭也要作出一致的判决。 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根基和基本原则。意指高等法庭的判决对著低等法院起著约束力或说服力。
不过,在一个判决书中,我们也要区分何谓“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前者是法官运用法律教条和原则,形成的判例规范,这是应当遵守的;后者只是法官即兴或随意作出的对判决的意见,仅仅只是提供参考,其价值没有规范能力,只有说服能力,其它法庭没有必要遵循。 谈了这麽多遵循先例的原则,在我国的人民面对此制度而造成伤害的非土地伪造案件莫属。
本人曾在去年5月31日於《言路版》发表〈修改土地法典势在必行〉一文,以联邦法院在Adorna Properties Sdn Bhd V. Boonsom Boonyanit一案的裁决,对我国人民的土地产业完全没有受到全面的保障,而作出呼吁修改土地法令。 虽然律师工会和民间团体多次作出呼吁,时隔多年,此不公的条文也未见修改,不过最近的一个案例却让人看出曙光,顿时信心大增。
此案情是如此: 4名兄弟姐妹在1990年发现一块注册在他们公公名下的土地被欺骗转入某人的名下。此人把土地的果园和祖屋铲平,建立6间民宅为收租之用。 4名兄弟姐妹据此报警备案。
此外,他们也起诉某人,要高庭宣布他和公公之间的土地交易是无效的。高庭判4名兄弟姐妹胜诉,不过相关人士不满,上诉到上诉庭。
上诉庭却持有不同的意见,因此4名兄弟姐妹败诉。 上诉庭是基於他们只是该土地产业的受益人,在还没有得到产业授权书时,他们并没有法律地位去夺回该土地。这是因为上诉庭受联邦法院在Boonsom一案裁决的约束。
也因为这样,他们再上诉到联邦法院。因为上诉的时间漫长,其中一名兄弟姐妹去世,他的孩子成为死者的个人代表。 令人惊喜的是,联邦法院没有遵照Boonsom一案的裁决,一反常态宣判4名兄弟姐妹胜诉,将土地归还给他们。
联邦法院判决说,4名兄弟姐妹拥有“公正的利益”去夺回公公的土地。法院还说,该土地如果买给第三者即将永远失去。 法院说上述都是特殊的理由足以给予4名兄弟姐妹法律的地位,去夺回所失去的土地。 对於此判决,法律界人士都叫好,因为在之前只有那些申请到产业授权书者或土地注册者,才可到法庭捍卫他们的权利。如今只有产业受益人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上庭争取权益。
虽然如此,法院始终没有推翻之前在Boonsom一案的裁决,令人感到美中不足。我不禁要问,倘若那人将土地卖给真诚和付出代价以及无辜的第三者,那4名兄弟姐妹还会不会胜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