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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一个温和改良律师的七条原则!(2009-08-25 22:36)

1,首先,承认现行宪法、法律的权威,以现有制度为起点;

2,其次,认为现有的法律、体制需要改良,改良的方向是法治和民主,秩序优先,但不能压倒一切,改良速度应当大致跟得上民众的需求,否则,改良和保守没有多大区别;

3,第三,改良的方式应当是和平的,非暴力的,不用仇恨的方式来进行所谓正确的事情,途径要合法、和平,正当;

4,承认现有体制并不表示不能批评政府、批评执政者;

5,通过对微观的个案、事件进行理性的批评,建议,协同社会舆论,民众的意识,在法治层面,逐步推进国家前行;

6,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即使如此,也不能放弃,旁观,也要通过积极的行动来尽自己的一份责任;

7,充分认识社会是复杂的,体制也是复杂的,体制内的人也是复杂的,切忌二分法,切忌一刀切,充分认识可能面临的困难、挑战,多怀善意,长做准备。

 

学法律的都知道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没错。不过,如果对比下,美国人制定的成文法,其数量和质量都要超过中国(成文法加司法解释等)。可以说,美国也是成文法国家,只不过,法律实在太需要解释了。《易》云“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因此,法律中关键的词,都是需要解释的,一字之差,天地之别。美国的判例法做的就是解释这些成文法的意思。法官根据眼前的案件,解释成文法中的意思。上级法院的解释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当然,找不到法条,法官就会造法,因此,判例法称呼源于此。现在而言,判例法可能更多指法官解释法律后,这些解释成为规则。

 

当然,美国法官解释法律的时候,就会有点中国小学校雠的味道。我之前写一篇关于刑诉法中“开庭期间”的具体含义,就使用了美国法院判决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这些当然为很多读者所感冒。因为,我们的判决书从来无需些来论证这个词的意思是什么,本院认为,本官认为即可。既没有律师会要去问为什么,问了也没有用。本不是讲道理的国度,政权是枪杆子里出来的,马上得来,马上治。

 

去年最高法一庭长来沪讲学,提到,该庭要求判决写详细,一个判决解决一类案件,显

有纠纷,他们上街!(2009-11-24 12:24)

上海翠翠楼倒了,业主们上街!番、禹建垃、圾焚烧厂了,居民们上街!政府往往会说,你们要依法维权啊,依法维权无非是上法院,或者群体上访以五人为代表,不得越级上访。问题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院听政府的,上访是消磨时间的。最后,都不如上街来得快捷有效。也不要选什么代表了,选出的代表正好是被当擒贼先擒王的。就自发到你家门口来看你,散步也好,购物也好,对话也好,无非就是街头运动。

 

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需要法院而需要街头,恐非国家长治久安之福。然后,这一切却不能怪百姓,始作俑者是政府。世界上有多种有秩序的国家,一种是靠压服的,一种是靠折服的。前者靠暴力,后者靠法律。靠暴力者必定死于暴力,以暴易暴也。无力是圣经还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依靠法律的法治国家,怎么都离不开一个有威严的法院。

 

我们的政府把法院不当法院,当X院。不把法官当法官,当X才。(虽然不是全部时候)。老百姓自然不会把法院当回事。法官也一样不会把自己当回事。不管是无奈的听话还是积极的听话,也不会内心敬畏法律。政府自以为聪明,什么权力都不丢,殊不知,把社会支柱的几个支柱化为一个支柱,这个建筑是不牢固

谷歌为了建数字图书馆,和很多国家的图书馆合作,扫描了上千万本书,其中过了版权保护期的占10%,市场上不再印刷的占70%,在市场上尚在印刷的占20%。后来这个扫描及零碎显示作品内容行为被集团诉讼。不过后来达成协议,在没有明确这种取得许可属于FAIR USE的情况下,谷歌以建立NGO和支付大钱的情况下,使用取得作者许可和下落不明的作者作品的权利。这个协议正在美国法院等待批准。美国司法部和许多团体表示反对这个协议,因为涉及到很多无法联系到的作者的利益,及公共利益。谷歌上周和作者协会等修改了协议,希望能得到法院批准。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爱德华李教授作了一个主题讲座,我特地写了点小东西,引用了几个法条,简单分析意见是,谷歌的中文图书馆除了过了版权保护期,及和作者达成协议的作品外,其他扫描行为不属于中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其余的如无法联系到作者的作品(占大头),更是无法以美国的方式取得下落不明作者的作品。今日见到韩寒博客,谷歌已经开始取得作者授权,建立中文图书馆。想必,这个官司不久也会打起来。

 

不过,大家可以点击谷歌的MORE里面的BOOKS,查找过期的中英文书籍,可以免费下载,不错

                 

曾写了个书评给老袁,收了他6本书,也算对得起兄弟,虽然结论不为他所接受。老袁博客上表明自己是要从个案中挖掘出普遍意义。个人认为,他挖掘出的就是这个死缠烂打型的行政诉讼新模式,让我们这些行政诉讼的新手也有一点信心,或许能在和政府对手过程中惨胜或惨和,当然,惨败之后还会想想是否还有什么途径可以继续搞下去,如果当事人还有精力和时间的话。

 

老袁不服气,非得挖掘出普遍意义,就写了篇文章来批驳,题目是,不是死缠烂打,而是一竿子插到底。我读了他那么多有趣的案子,大部分情况下,他和当事人都是被一插再插的对象,所以,我还是不认为他的说法有什么新意。

 

老袁想用匪气驾驭政府的霸气,这基本上道明了他的维权模式,当事人先上梁山,接下来,老袁出面死缠烂打,最后接受政府招安(给钱买太平),当然,如老袁文章所说,很多招安条件他是不知道的。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老袁有点打手的味道,呵呵。不过,老袁自封为想把政府关到笼子里的管理员,完全是有点HIGH了,虽然他没嗑药,喜欢

第八十条: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中华民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细细解读,大有文章。尤其是,法院和法官。法院独立审判是否意味院长可以指挥法官?(审委会就更不用说了)。

 

独立和不受---干涉。党是否在三者之内?我党无需社团注册,如不在,就是人家八十条的意义所在了。

 

 

关于对上大地区废气污染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
 
***:你好!
你于2009年10 月13日向上海市环保局反映的“关于上大地区废气问题”的信访事项,已由是环保转交我局处理。接来信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即批示环境监察支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近年来我局在该地区的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上大地区的信访问题由来已久,事关上大地区居民身体健康与和谐生活,我局深感责任重大,这一地区的环境信访工作我局已处理了多年,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局增加了现场调查、处理的人员与力量,并及时与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及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就有关工作进行了研讨。该地区市属化工生产单位、皮革加工企业等相对集中,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较大,对该地区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上海涂料有限公司上海南大化工厂和上海富国皮革有限公司等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实较大,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及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此,上海市环保局和宝山区环保局都非常重视,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亲自批示要求有关处室与宝山区环保局共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一方平安;自20

——基于上海地区数据和案例(正式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一.几点说明。

执笔人系执业律师,本建议基于执笔人与同事在上海办理案子过程中申请的、以及上海自然之友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数据统计和相关案例,希望该草根经验能对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启迪和帮助。

首先,我们肯定这个司法解释将会起的积极作用,我们提出的意见是希望在这次制定的信息公开的司法解释中,不要遗漏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合法的司法救济。

   其次,尽管我们所依据的数据有限,但是,窥一斑而至全豹,能够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第三,基于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完全理解当下的行政审判的难处,如果把纸上法律算100%,那么实践执行当中或剩下60%。因此,如果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狭窄,那么民众能得到的司法救济就会剩下30-40%。

 

 

二,数据

执笔人及同事办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共42件,公开的17件(40.5%);不公开25件(59.5%)

其中,以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1件(2.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上周托人的福,认识了一位台湾法官一家,深谈半日,海峡这边法律人的今日让其恍如隔世之感,这边也惊羡海那边居然发展到,法官唯一愁的就是案子太繁忙。没有时间详细介绍,只想谈点台湾点滴。

 

1,现在的长官谁也不敢打招呼,为了避嫌,即使对你积极的建议也不敢提。

2,别看我们议会打架,这是必经阶段,老百姓去行政机构办事,公务员非常客气,端茶倒水,服务周到。

3,我们的新闻媒体很厉害。法官吃个人情饭,被发现了,第二天就离职。

4,我们的司法独立在国民党手中基本完成。

5,起诉陈水扁的案件确实让我们法律人很扬眉吐气。(只是强调法律人的独立性。)

6,陈水扁案改换法官虽然在实践中很正常,但是,这个案件敏感,换法官不合适。大法官会议释宪居然说合法,这些大法官大部分都是陈水扁任命的啊。

7,陈水扁糟蹋法律,确实有点过分。

8,法官待遇不错,有超过140平方的房子免费住,大概5万多美金的年收入。就是太忙了,助理太少,勉强有一个法官有一个。

9,我们写判决书要非常详细,这样有时还会被改判,压力有点大。我们也考核改判率。没道理。

10,啊,这么会这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