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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学习提醒小贴士
            目前,司法考试学习已进入倒计时,可谓有人“乐滋滋盼望考试的到来”、有人“按照计划有条不紊进行中、”有人“拼命抢时间赶进度”、有人“消极懈怠听天由命”,LG400在此提醒参加司考的朋友—劳逸结合、不急不燥、沉稳备考,相信自己必能迎来胜利的曙光! LG400全体同仁将与你同行,助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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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8-22 10:11:18
    标签:教育
     

     (一)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2.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     

     3.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的。

    (二)立法权  

    1.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

    2.立法权的种类: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定         义

    举    例

     

    国家立法权

    一定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

    由地方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行政立法权

    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的权

  •  
    2008-08-22 10:09:04
    标签:教育
     

        200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如果说前面几个月的时间是在辛勤耕耘的话,剩下的一个月就是巩固、收获的阶段。针对最后阶段学员普遍存在的迷茫问题,特提供2008年司法考试最后冲刺复习方案,以供参考。

    第一、关于教材。前面的几个阶段分别对教材、法条、真题一一进行了讲解,学员对司法考试各部门法的整体情况应该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必须做到体系明确,将考题对号入座。这个阶段必须要将前面阶段所学的知识点串起来,形成整体认识,要做的就是浏览教材提纲及各类标题,经过学习再次清晰整理各部分知识体系,在脑海中构建每一个部门法的体系。

    第二、关于法条。在最后冲刺阶段不可能再普遍的看法条,一定要抓住重点法条。在对教材内容、各部门法形成体系的基础上,争取用一个星期的时间将重点法条再过一遍,突出重要知识点。重点法条没有必要全部记忆,做到这点也不太可能,要做到的就是熟悉和理解法条内容。

    第三、关于真题。对于司法考试而言,近五年的真题是最为重要的东西,所以,在最后冲刺阶段一定要在前面学习的基础上将真题再看两遍。只有这样,才能在掌握教材内容、熟悉法条的基础上发现、熟悉历年的考点,真正做到做题的类比化。

    第四、关于模拟题。学员仅仅掌握法条、知识点还不行,要通过训练题来消化和理解知识点,学会运用。通过学校安排的模拟题测试以自我摸底,查漏补缺,把没有掌握的知识点重新掌握到位。

    第五、突破。司法考试真正能够突破的应该是第一卷和第四卷,所以在最后的冲刺阶段一定要把握好第一卷和第四卷的内容。第一卷考查的知识点多但不深,只要加强记忆就能得分;所以,最后二十天每天要抽出2、3个小时看第一卷的内容。第四卷的内容在做真题时一定要仔细研究,掌握答题方法、规律;在最后一个星期结合学校提供的信息认真准备。

  •  
    2008-08-20 10:48:40
    标签:教育
     

    一、西周的立法

    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里的德包括三个方面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汉代的“德主刑辅,

    礼刑并用”就是从这里演化而来。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礼仪形式:“五礼”。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入刑;b、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

    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c、共有六篇:盗、贼、网、捕、杂、具。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c、运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d、全面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亲亲得相首匿。(汉律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几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这部律典有三个方面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b、“八议”入律。c、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色。张斐和杜预对之进行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立法

    1、《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12篇500条。

     

  •  
    2008-08-11 14:00:36
    标签:教育
    1.案例
    被告人:张某,男,23岁,无职业。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055日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因病于同年7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当日起,张某继续作案。被告人张某于19915月被抓获归案。经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保外就医期间,采用捅门撬锁等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共盗窃28起,总价值41000余元。此外,19894月至1990年间,被告人张某除原判决决定的盗窃5起,价值2900余元外,在判决宣告前还盗窃作案15起,价值8800余元。
    2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制度。
    3
    .数罪并罚的原则
  •  
    2008-08-11 13:58:54
    标签:教育
     (一)累犯制度
    1
    .案例
    被告人杨某,于19973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年324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1999114日刑罚执行完毕。经查,19987月的一天,还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碰上彭某,以借其野狼125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卖掉,价值8000元,但直至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罚执行完毕后才案发。
    2
    .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普通累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
    我们在这里主要讲普通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3
    .累犯的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2008-07-28 09:14:43
    标签:教育

    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下列情形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天然的物品(2)非用于销售的物品(3)建设工程、(4)军工产品。但是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积极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特殊产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其他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标识、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②普通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根据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本身易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消极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题1】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2002年卷一第50题—多选)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

    【答案】ABCD

     

       三、产品责任   &nb

  •  
    2008-07-28 09:13:02
    标签:教育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2)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二、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1)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2)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

  •  
    2008-07-28 09:09:08
    标签:教育
     

    一、要约收购

    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要约收购和协以收购两种方式。证券法规范的重点在于公开要约收购,因为其同时涉及到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收购公司股东利益、证券市场的稳定等诸多利益所以成为证券法规范的重点。以下是关于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则:

    1.概念

    所谓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2.要约收购的程序

    (1)提前预警制度——持股达5%时的报告义务

    《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强制要约——30%时

    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3)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目的;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股份数额;6)收购期限、收购价格;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4)公告收购要约

    1)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  
    2008-07-23 11:21:34
    标签:教育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国际法基本主体)

    2.政府间国际组织。

    3.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二、国家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

     

    (二)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1. 单一国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澳门、台湾都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2. 复合国

    联邦国家本身是国际法主体,其各成员单位没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邦联的各成员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分别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邦联本事不是国际法主体。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不论大小强弱,发展水平,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主要表现在: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等等。

    3.自保权。自保权指国家采取防御及自卫措施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包括国防权和自卫权两方面的内容:

    1)国防权是国家

  •  
    2008-07-23 11:19:43
    标签:教育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

    2、变法修律的内容: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法典编纂形式: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变法修律的功能: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3、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二、清末预备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