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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钱,这些不得不说的事情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商品房制度,使得我们国家消失了几十年的“业主”群体又回到了社会成员中,成为大量中国城市人身上的又一个称谓。1999年至今,我参与实践和研究业主组织的建立、运转以及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当过一届(3年)的业委会主任

胡锦涛主持政治局学习强调扩大基层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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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21:20 新华网 
 
  【点击观看新闻视频】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30日下午进行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font color=#FF0066>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深刻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推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font>。
  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赵树凯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他们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看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
从“美丽园事件”看中国“物业管理真空”问题的瓶颈和探讨解决的方法

  按现行的《物业管理条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在发生诸如美丽园和以前类似的美然动力街区社区中“物业管理真空”现象时,便凸现了如下的问题。

  因业委会和任何(物业管理)企业、实体签约,需要业主大会的授权。而在紧急情况下人心浮动,召开一个能超过2/3同意某一企业接管物业管理活动的决议的可能性是零。哪怕按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中建议的三个月时间,也会非常困难。这就必然造成“物业管理真空”状态的延续和恶性循环状态。当罢免业委会――业主大会召开的主体――的呼声越来越高的时候,“当政”的业委会更害怕做错事,在野的业主,无人愿意竞选业委会委员。这种群龙无首的情况将更无法控制局面。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后果无非是罢免那些“唯程序、规定是从的庸才和蠢人”的业委会而产生出“敢承不顾程序但勇于担责任的伟大人民领袖”。……之后的问题,则就取决于这个伟大领袖或者领袖团队的德行和理念了,必然有“愿意交还权利于业主大会”的,也会有“从此就以领袖自居的为业主大会做主”的人或者组

社区在国家中的位置和社区中纠纷解决的办法

――就某小区一个案例说起    


  (刚刚收到一个业委会委员的询问,大意是:我们遇到一户业主询问“因公司是做监控业务的,须在自家窗户上安装摄像头,查看监控效果。”该户表示不会影响到邻居的正常生活(摄像头面对小区西侧马路),已征求了整层业主的同意,也向物业公司提提出,物业公司请该户征求业委会的意见。想询问关于这种事情是否物业公司同意即可?)
  
  根据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一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社区这一层,往下有公司、社团组织、家庭等关系形式,往上则为选区(人大代表)和从区县直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是通过这样的组织关系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直至管理国家内部事务和处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从人和人的关系看,社区下面的公司、社团类组织中的人群,都有其内部的有条件的成员规则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家庭则更是依赖于生存这个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而形成的有血缘关系的特

公平的社会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

――从美丽园案的再审看业主群体的弱势

 

 

 
谁愿意给这样的政府纳税?!


  今天早上看央视,新闻台和CCTV2都播出了同一事件,使得我不得不说几句。

  昨天的北京,上庄水库,因这几天的阴雨天气导致水库中的含氧量下降,使水中放养的鱼群都跑到水面上呼吸空气。一时间“人比鱼多”(主持人语)的景象映在电视屏幕上,有用笊篱涝的,有用手抓的,居然还有撒网的……。主持人说的好:这和抢劫没有什么区别。

  我的心理一震!抢劫,对公私财物的抢劫,

物业管市场的现状和政府的作为

 

就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化的问题答记者问:

 

对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敬启者,

  首先感谢您让我对建设部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我自己的修改建议。

  我以一个业主的身份投入到物业管理领域内已经有7年之久了,我亲眼目睹了北京乃至中国房地产物业建设和房地产物业管理领域中的变化。从政府建房分给百姓到政府和商人联手建房卖给小业主们,使得中国人的财产观念和财产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离政府监管发展商建房卖给小业主们的市场机制还差得远。

  这些年来社会舆论在房地产这个领域内,视政府如“有权有势的商人”,视发展商为“和政府勾结的奸商”,视物业管理企业为“一头吃发展商残羹剩饭一头吃业主物业管理费的狗腿子”。在这种以传统阶级论划分市场不同阶层的理念主导下,靠政府一方建立公平公正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秩序有意义吗?

  1. 政府本身的公正性,自改革开放以来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质疑。政府除了通过人大确定的预算获得财政经费以外,还靠自己的行政权利以各种“费”、“金”的行使获得现金,土地的审批,更使得在房地产领域中,政府是市场一份子而并非裁判的角色。因此

业主组织,是抓紧成立为先,还是设计制度为先

 

有网友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