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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印(2009-03-30 16:36)

   

                   

               小屁孩

                      

 

既然选择了师从王才亮律师为弱势群体代理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也就选择了不归路,沿途到底是波涛汹涌还是芳草萋萋也就无所谓了。缘此,从没有想过留下从业印记,让哪怕是我儿子怀念一下旅途中的苦痛。而今天在庭审中,王才亮律师陈述作为被上诉人的城管大队执法不是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和社会秩序,而是被当作为了达到尽可能对上诉人低价甚至无偿拆迁的目的工具时,法官情不自禁的频频点头。判决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法官今晚甚至今后一段时间要失眠了。看得出来,该主审法官尚未“成熟”。今晚十有八九也要失眠的还应该有生长于重庆,在武汉大学拿到法律和新闻双学位,现在南方报业集团实习的一个小伙子和出生于湖南,也在南方报业集团另一家媒体实习的一个大姑娘。当他们在庭审中听到:文革时期广州革命委员会的文件被用来当成认定官洲村民房子为违章建筑、责令无偿拆除的依据时,他们以为是他们的耳朵出了问题。当他们得知这是白纸黑字、千真万确的事实时,他们热血沸腾,从而废寝忘食以便将这在他们看来如人咬狗一般的新鲜事明天见诸报端。记得曾有一部电影唱词为:“谁能与我同醉,相知年年岁岁!”萍水相逢,一样的不眠,不一样的缘由。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这貌离神合的愿景是我们不眠之中共同的梦幻。

为了向默默关注我的不论是家人还是亲朋表明我神志尚好,将庭审中的上诉状引述如下:

 

       

 

上诉人:陈秉承,男,194111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官洲居仁大街5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海珠大队。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邱传胜,职务:大队长。

上诉人不服海珠区人民法院(2008)海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如下

一、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做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应被撤销。

(一)被上诉人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就其具有认定原告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无偿拆除的职权进行举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推定为其不具有相关的职权,据此被诉行政行为应被依法撤销。应该说明的是,被告虽然在庭审中宣读了一些关于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文件,但虽经审判长和原告方再三追问,其仍然没有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海珠大队的职权划分,特别是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作出相应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其以内部分工为由不愿作出说明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审判机关的不尊重。而作为被告所谓的执法依据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据此,被告应该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法定告知程序中,向原告告知其享有的执法权并以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在拿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的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包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内的证明其职权的法律依据。

(二)被告不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城乡规划法》规定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对违反规划的建筑进行查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严重违反规划的建筑进行强拆或申请法院进行强拆。据此,被告作为城管部门,没有权利以违反规划为由对公民的房屋进行查处,更无权利进行强拆,超越职权的被诉行为应该被依法撤销。

(三)一审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法定职责是对被告所举证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进行审查,进而履行司法监督的法定职责,而不是替被诉行为找借口,替被告开脱。一审法院无视上述被上诉人无职权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而替被上诉人找依据的做法是不对的,据此做出的一审判决应被依法撤销。何况,一审法院替被上诉人找出的所谓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第三条(原文如下)恰恰证明被上诉人不具有认定公民的房屋为违章建筑并无偿拆除的职权。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管监察队伍,负责城管监察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城管监察队伍。

  城管监察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市、区的城管监察队伍,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依法查处发生在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   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做出程序合法是错误的,应该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违法应被依法撤销。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违反法律的规定。

被上诉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义务,因而被诉行为应被撤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所作的告知是在被告家中无人的情况下所谓的“留置送达”的。而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时才适用,并要有见证人见证拒签的情况。据此被告所称的“留置送达”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原告时至庭审也不知道其享有的《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不能成立,应被撤销。

(二)一审判决无视被诉行政行为做出过程中剥夺了上诉人所享有的法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剥夺了上诉人的听证权应被撤销。

《行政处罚法》第42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条文是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技术加以规定的。在其列举的应当进行听证的下限中包括了数额较大的罚款,而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责令原告自己无偿拆除其房屋的行政处罚,严重性远远大于“数额较大的罚款”,当然属于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范围。而被告对此没有向原告告知就做出了被诉行为,剥夺了原告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因此,被诉行为因程序违法,应被撤销。

三、     一审判决无视被诉行为没有合法有效的事实根据就维持被诉行为是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合法有效的事实根据,应被依法撤销。

正如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所陈述的,有关对上诉人房屋的测量都是在上诉人家中无人房门上锁的情况下,在房子外围估测的。而房屋现状测量却是一项非常严肃、专业的活动,就算专业机构在外围的估测同样是不能当做依据的。也正因如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则会所所作出的《广州市房地产查丈原图》明确记载:“该房屋测量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对此测量结果,连产权登记的依据都不能充当,当然不更能作为责令无偿拆除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被告自己所做的测量同样无效。一则,被告没有进行房屋测量的资质。二则,被告同样是外围估测。

四、             一审法院无视被诉行为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的标准错误而予以维持是错误的,被诉行为因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衡量标准错误而应被撤销。

根据被告所称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判断原告的房屋是否违法应该依据当时实施的法律、法规。根据被告陈述,原告房屋建于1993年,应适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而根据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判定原告房屋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的依据应该是海珠区城建部门批准的《建筑许可证》而不是《宅基地证》。而且被告所提交的《宅基地证》存根复印件自身就明确记载:“只作提供产权参考,不能作其他证明。”因此,依据错误的依据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当然是违法的,应被依法撤销。

五、一审判决虽因受到了不当压力而错误的维持被诉行政行为从人性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无视上诉人《宅基地证》原件记载的房屋面积与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的记载面积有巨大出入,而且依据替被告找到的但依然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进而“抹杀”上诉人的按照被上诉人的逻辑本可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实在是不应该的。

关于上诉人房屋的《宅基地证》,上诉人提交的是原件,被上诉人提交的是复印件,而且该复印件明确记载不能作其他证明,因此依法应以原告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原件为准。一审判决虽然对被告所主张的《物权法》具有遡及既往的效力,进而根据物权法应以存根为准的说法没有采信;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对上诉人的证据不予采纳是错误的。因为,该规定十分清楚的规定,是原告拒不提供时,才一般不予采纳的。而本案被告是在原告家中无人时进行了违法的所谓留置送达的,原告对其提供所谓的相关证据的要求压根儿就不知情,何谈拒不提供?既然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也就是说法院是也可以采纳的。既然这样,对于弱势无知的原告,法院怎么就这么苛刻无情呢?而且判决书中“对原告在诉讼时提出的宅基地更改面积的情况”的陈述更是无中生有。原告在起诉时就提交了《宅基地证》复印件,在庭审时出示原件以供核对。而不论是原告提交的复印件而是供核对的与复印件完全一致的原件,所记载的房屋面积都没有丝毫改动的痕迹,何来的“宅基地更改面积”?

六、一审判决无视被诉行为所依据的规划部门的意见的违法性而维持被诉行为是错误的,依据错误的规划部门的意见所做出的被诉行为应被撤销。

     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规划部门的意见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出的,而《城市规划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都是仅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但被上诉人虽经再三追问都始终没有对原告房屋所在地何时划入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的内容如何、有何禁止性规定等进行举证,因此该意见因法律适用错误而违法,依违法的“意见”所作的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应被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无视被上诉人没有对享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告知和举证且无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事实依据、衡量标准错误、所依据的“意见”违法,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灭顶之灾”的事实予以维持是错误的,对于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以不能成立的理由不予采纳更是不应该的,一审判决应被撤销,被诉行为因严重违法应被依法撤销。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81218

 

 

   因七个案子合并审理,以下仅将其他案子的不同之处作一引述。

黄敏俭上诉状的第四部分:

四、             一审法院无视被诉行为认定原告房屋为违章建筑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而予以维持是错误的,被诉行为因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却没有法律依据应被撤销。

被告认定原告房屋所所依据的《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开庭之前原告及其代理人通过网络等途径一直无法查阅到,在庭审时经请求被告所出示的该《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是一份《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文件》穗革发[1979]125号。对该文件,被告对其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公示过不能进行举证,而且被告对“革命委员会”这一文革极左组织所发的文件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不能作出说明,因而被告以这样的文件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因违反《行政处罚法》而不能成立,应被依法撤销。何况正如该文件自己所称的是草拟的,因而不具备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所应具备的必备要件。首先,该文件没有实施范围的规定。其次,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第一条第14款所规定的“兴建单位”到底指的是什么,是不是包括农村中的村民个人无法判断。再次,其所称的”报建批准”指的是什么?是村镇建房许可证还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是其他?无从判断。另外,按照该规定,判定一个建筑是否违章,应该依据“规划管理机关对图纸的审核意见”作为判断依据,而被诉行政行为却拿《宅基地证》作为判断依据,实在是为了完成将原告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任务而硬拿马嘴往驴头上安。

                                2009326

 

 

 

 

XXX

   您好!

   昨天“杂草”的用词,尽管不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在听者来说,意思应该是明确的,对您情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尽管您绝对不会把这放在心上,但我应该为此向您正式道歉。现诚恳地向您道歉,求您原谅!每个人必须要为自己的言辞负责,这也是我经常教育章男的。有意思的是昨天早上,章男为退啤酒瓶的事对我脱口来了一个“你脑袋进水了”。为此,我们昨天都没有吃午饭以作为忏悔。这应该不算小题大做的自虐或摧残儿童,人本身就应该为自己的愚蠢或错误行为不断忏悔,这也是我较长时间的习惯了。

另外,我们也确实在对一些事情的看法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为此我愿向您敞开心胸。因为我相信交流能消除隔膜,增加信任乃至感情。

首先,我认为政党和其成员虽然有着深刻的联系,但却绝对不等同。我没有学过政治学,不知道政党的确切定义,在百度中搜了一下,有很多五花八门的定义,举例如下:

1、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政党是指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积极分子为维护本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围绕着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或影响政府而结合起来采取行动的政治组织。

2、《国际社会百科全书》:与一个或更多的政党竞争而赢得公职选举为目标的组织。亦包括并非从事竞选选举的政治组织,如无法通过选举而获得公职的小党,寻求废止选举竞争的革命组织,以及极权国家的统治集团。

3、《韦氏大词典》:一群人以指导政府政策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4、政党是依法通过和平的政治行为表达和实现民意的社会政治团体。

5、政党是社会中某些相同意见与利益人士的组织。他们的目的是利用政府实施他们的政见。季特尔提出,政党是一部分有组织的公民成立的政治单位,根据其选举权的使用,去参加政治,监督政府,以实现其主张。
  尽管以上定义相差较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及政党是一个世俗概念或组织,是一种一群人为达一定目的组成的团体,具有工具性,不具有神圣性,当然就不具有崇拜性。但另一点也是明确的,政党做为一个组织,对其成员是团体,但对于其他政党则是个体。因此一个政党的价值主张或倾向有其独特性,而且一般被其成员接受和认同;但被其他政党的成员作为事实接受但不发生认同。以上定义应该都是基于西方的社会存在所做的总结,据此定义一般不会发生政党与政府及国家混同的问题,此也基本与西方的实际相符。

应该来说,以上的定义基本是与中国现阶段的场景不符的。以上所定义的政党作为个体与其他政党具有竞争性,对全体国民不具有凌驾性,国民对其加入与否具有选择性,由此其成员对其所加入的政党价值倾向具有认同性。而中国(准确说应该是大陆,以下同)的政党在现实社会作用力来说具有实际上的独一性和对全体国民的凌驾性以及几乎全部资源的垄断性。由此,任何中国人要想实现世俗的高尚或不高尚的抱负,就不得不入党,最起码也得靠拢。尽管近年来似乎部分才智人士有了在商业上或专业上大展宏图的迹象,但这其实不是特例就是假象。因为中国的党就像“穹庐”一样笼盖四野,经济制度的实质也是官场经济而非市场经济。但国民作为个体的人由于天生禀赋不同,生活条件不同,经历不同,对同一件事的看法往往具有差异性,对整体社会的看法必定具有片面性,其实就是盲人摸象。就算对人有才智、有修养的人也不例外,孔子不是说“君子和而不同”吗?此就像您和小屁孩都共同追求并努力持守社会大众共同称赞的做人准则,但对信仰的事情上存在差异一样。我们社会存在的问题是将本来具有不同价值倾向的人往一个笼子里吸,或者不同价值倾向的人往一个笼子里挤。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全体国民或朝野越来越具有“夜行人”的特征:白天一个样,夜里一个样;公众场合一个样,私密圈里一个样;讲的一个样,做的一个样;宣传的一个样,行动是另一个样。就像苏联曾经的情形一样。此进一步加重了我们社会本已存在的诚信危机。

其次,我个人认为政党对其成员不具有人身“绑架性”。由于政党是世俗的,工具性的团体,因此一个公民对其加入或退出不具有道德评价性。就像叶利钦和普京等曾是俄共的领袖或中坚力量,后来退出俄共甚至组建与俄共竞争的政党仍然被认为是俄罗斯的民族英雄、政治伟人甚至道德伟人;而九加诺夫坚持做俄共领袖并没有人说他执迷不悟或者不知悔改。现在普遍接受的观念是对于一个团体或主义,哪怕具有神圣性和崇拜性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也有加入与退出、信仰与不信仰的自由,对于政党也应是如此。

另外对于一个国度或民族来说,不论从应然或实然,对于某种或某几种主义及其与之相对应的团体都不是从一而终。以中华民族的主体为例,不久前是君臣纲常和与之向相对应的皇帝朝廷,后来改成三民主义及相对应的总统民国,再后来改成社会主义及相应的主席和中央,改革开放以来又微改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与之相对应的总书记和集体负责制。俄罗斯也经历了大体相似的选择和变化。就总体趋势而言,世界各国或民资的选择和实际是从一元到多元,从一体到分化,仿佛在践行着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

最后,对于中国政党我个人的看法是不要强压业已出现的不论在民间还是党内出现的比如左派、右派、中间派的分化,让其自然的发展和演化。这样的一个现实的好处是看问题多一个角度,看路多一个眼睛,对事物的理解多一个方面,对社会的整体认知能力和智慧提升有很大的好处,相应的对民族发展的阻碍作用也就会减小。七个盲人分别摸大象一次再坐下来争论肯定要比一个盲人摸象七次认识的要全面。因为,七个分别摸时可能摸着的是不同部位;只有一个盲人摸的话,他很可能摸上一次后就认为:哇!我掌握真理了,大象像扇子,除非他遇到了实力相当的争论,再去不断的摸上七次。有人担心七个盲人吵得一塌糊涂不是没有了秩序么?盲人争吵不是坏事,是认识真理的过程,是人生命力的体现。争吵的结果很可能出现:盲人认识到谁也不是绝对英明,进而尊重不同的观点,为实现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提供一种可能,为现在号召的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一种基础。猴子王国中,因为猴王的存在绝对不出现争吵,有着铁桶一般的秩序,但时刻存在的对王位的保卫和争夺阳谋加阴谋而暗流汹涌,由此导致的周期性的杀戮异常血腥。有人说如果不加压制分化导致分裂怎么办?小屁孩认为,如果不持守“有我没你、不共戴天”的观念的话,出现分裂也不会出现你死我活、消灭而后快的场景。何况朝野以派为标志的分化已无人能避免,若果谁真诚地为这个社会忧患的话,就应该尽力克服唯一正确的观念,并践行“和而不同”。这应该是中华民族走出之乱循环的血酬定律的第一步。前些日子以“左派与国运”为题写的一篇随笔是关于这方面的思考。

以上一己陋见请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小屁孩

 

                                                        2008830

 

 

20071226,公安局借口说我在外地散发印刷品“扰乱社会治安”,把我行政拘留十天。拘留期间,市领导、看守所领导也不断地找我谈话:“只要你放弃,现在就可以出去!”

到拘留期满我仍旧没在合同上签字。书记又安排各部门领导和保安人员十几人将我软禁关押在一个招待所里。

家人四处打听,终于在一个乡镇上废弃的招待所里找到了我,要和我住在一起,死在一起。深夜零点,天下着大雪,市领导、公安官兵几十人将我强行带走。老母亲伤心过度,旧病复发,妻子当场晕死了过去,三岁的儿子吓得哇哇直哭。

2008128,我从招待所三楼逃跑。市委书记马上召开紧急会议,让各部门所有认识我的人全上,把住各个交通要口,并且在我家中和我有可能去的地方蹲点守候,还让派出所、治安大队到附近每个村庄搜寻。

200821,我逃到长沙,流落街头,靠乞讨维持生活。

书记的话使我对信访这条路死了心,告到天边还是他来解决。我想到了走法律程序,我到XXX市人民法院跑了三十多趟,法院也不敢立案。后期法院免强立了案,可拖了半年也不开庭,而且院长因立我案还受到市委书记训斥。

某日,法院两位法官分别给我打电话,订在07127日下午开庭审理“违章建筑”一案。当时要求旁听的群众和记者挤满了法庭内外,厅长说:“领导说问题复杂,电话通知不算数,今天不开庭了!”

经过律师指点,我申请了异地审理。08530XXX法院依法判决XXX市规划局败诉。我的房子不是违章建筑了!可规划局说:“公家有的是人和钱,我们还要上诉,耗垮你!”没几天法院就通知我说规划局上诉了。

我在XXX市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案是不服国土资源局注销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立案近半年也未开庭,08324日,律师说土地是政府行为,我把人民政府当被告诉至XXX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立案厅接到我的诉状七天后问我:“你这个案子是不是在XXX法院已经立了?”  我说:“是的,不过起诉的是土地局。”

立案厅法官说:“一案不能两立,你把老河口立的案子撤了才行。”

08411日我把XXX市人民法院准予撤案的裁定书交到了中院立案厅。

08516日,襄樊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说我起诉XXX市人民政府不适格,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可国土局给我下的注销决定上明明写着:“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注销你位于… …《国有土地使用证》”。

08519日,我把不服中院裁定的诉状和相关材料递到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跟后每周去询问一次,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XXX市房产管理局引用规划局把我房定性“违章建筑”注销了我的《房屋所有权证》,07123日,XXX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

另有几案我到法院跑了多次,至今还未立案:我承包了20年的池塘合同被单方面解除;②我的住房规划局未走任何法律程序夜袭推到;③园林局偷偷将我池塘水抽干、鱼逮光;④我哥被打伤;

书记的力量真是大!我纵有三头六臂也招架不住。这种日子根本没法过!

“君让臣亡,臣不得不亡”。何况我还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自然是死路一条。

我的愿望是死在奥运会上。

                                                   

                             湖北省XXX市农民:XXX

                                电话:XXX

                                           

 

听说市委书记xxx和开发商xx是同学,变相把中山公园土地卖给他同学搞房产开发。

经过开发商改造后的中山公园面积缩小了三分之一,不可思议的是新建房没有已拆的旧房好,市民反映是个“四不像”;懂行的说“艺术含量为零”;公园职工反映“林木死了一大片”。

“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和李宗仁当年修建的“平民医院”变成了几间矮小的商用平房。

xxx正在进行一场翻天覆地的拆迁运动,强拆行为不断发生,强拆现场哭天嚎地、惨不忍睹……天啊,这就是我们的土皇帝、好书记!

 

谨以此文送予曾采访、帮助过我的记者和亲朋!

                                                            xxx

坚持与活路——记一位拆迁维权者

前些日次,我们在湖北某地的委托人在拆迁维权中终于赢来了被打了折扣的胜利。本来想为此写点什么,可后来总是打不起精神。原本房子就是人家的,为了拆迁,被当成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委托人经过了地狱般的苦难和巨大付出之后被打折扣的补偿,算什么胜利! 但今天收到了来自加拿大的一个老人和他儿子的邮件并回复之后,感觉到在眼下的时局中这位湖北委托人的维权成效算是十分不易而且也算成效卓著了。要不是他坚持到最后,而且始终头脑清醒,连这都不会取得,他一家老小也只能靠西北风为生了。他一介布衣,在与整个的地方当局的对抗中,保住了自己的血汗所得,也为仰仗他生活的一家老小保住了生存的尊严。在当今的世道,贫穷是不可能有尊严的。他的经历及结果也是对小屁孩的激励。故以文字计之。

   初识斯人是在他来我所办委托手续之时,他来我所是对上访绝望,在当地请的律师又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无能为力之后,接受该律师建议来我所请王才亮律师的。他那次给我的主要印象是敦厚和坚毅,绝望的神情中萌生了一线希望。对他的深入了解是在清明节我们共同给高莺莺扫墓的过程中。途中的一段小插曲使我对他的身世有了强烈的好奇。握手时我感觉他的手劲出奇的大,与他的块头根本不相称,便激发了小屁孩儿时喜好角力的习惯。结果是他稍逊于我。说实在的,论手劲,除了专业人士,很少有人是我对手。而他可能也有如是自信的缘故吧,好几问回我:章律师,你手劲咋这么大?另外,他告诉我,由于地方政府太黑了,想在维权结束之后,去北京琉璃厂开字画铺。我当时心想,你是何方神圣,敢在“三年不开市,开市吃三年”的琉璃厂开字画铺。随后了解到,斯人在不论书法创作还是鉴赏方面都有非常不俗的造诣。了解到他的简经历如下:

     1968年出生于XXX    市农村,在读初中时因贫穷辍学学做小生意,随后到外地经商。十年前,被父母官请到家乡实施中山公园的脏乱差臭的改造,当时的的地方报纸赞他给XXXX市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后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遭遇了他自己撰文所述的拆迁。在整个拆迁维权中,差点压断他脊梁骨的是我们接受代理后的后期,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一审法院虽然撤销了规划局对其七百多平方米房子当作违章建筑的认定,但规划局却放出狠话:“公家有的是人和钱,耗也耗死你!”另外,由于我们认为对于撤销其土地使用证的诉讼应该以市政府为被告(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审级,突破地方权力的制约),就建议他以市政府为被告向中院提请一审。中院受理材料研究很久后告知他先对他将以土地局为被告在其市法院起诉的案子撤诉。当他撤诉之后,该中院便以告错主体为由驳回了以市政府为被告向中院的起诉。在其后漫长的对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过程中,中院甚至高院的相关法官始终都仿佛非常富有同情心地告诉他,是他告错了主体,爱莫能助,甚至强烈建议他先撤销对驳回起诉的裁定的上诉,然后在变更主体申诉。但他却每次征求我们的意见并按我们的意见办。在行政诉讼中,当一些法官遇到难判的案子时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挑拨离间在我们是司空见惯了的,对他可是人生第一次经历,崇祯还将袁崇焕当成卖国贼千刀万剐了呢!何况在全社会诚信普遍缺失,律师行业也不例外的今天。我十分清楚他所经历的在敌友难分时的痛苦和挣扎,但他始终没有迷失,最终迫使地方利益集团扛不住而让步。通过他的精神煎熬,小屁孩对“压断骆驼脊梁骨的是最后一根稻草”有了进一步的体会。

虽然由于他的坚持使得地方当局最终承认了他的房产是合法建筑并按合法财产给予补偿,但小屁孩还是高兴不起来。以他的智慧、毅力、体力论,如果当初不是由于贫困而在初中就辍学了的话,谁能说他不可能用他的智慧和思想照亮并引导这迷失的世道呢!

以下是他本人曾贴在互联网上的文章,及我们为他代书的法律文书,此是对他这段经历及个人品质的写照。现在已被其因向地方政府的保证而删除了。为了不影响其来之不易的成果,人名地名省略。

(待续)

“依法拆迁”也痛

小屁孩写在奥运之后

盛况空前甚至绝后的奥运会终于结束了,因狂欢而发烧的头脑该慢慢冷却了。因奥运而暂停的工作也该恢复了,作为拆迁的专业律师自然也就关注有关拆迁方面的问题。为了社会和谐稳定而被决定在奥运之后才向全民发布以广泛征求意见的“不动产征收条例”或许会变成“城市房屋征收条例”也该发布了。假定真的发布了并真实的广泛征求意见,小屁孩作为拆迁专业律师,对关于赖以为生的专业的法规,自然应该尽力表达自己的意见,也盼望每个老百姓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论表达的果效如何。

拆迁之所以不是拆除或毁坏,是因为其必须是遵循一定的规则或规定拆除,而且不能白拆,必须还要对拆除行为予以补偿。而且这规则或规定是由国家权力部门比如国务院制定,而且应该具有强制力的。这样的规则或规定一般称之为“法”,不按规定拆迁叫违法拆迁,按规定拆迁叫“依法拆迁”。至于违法拆迁,其实它侵害的不仅是作为被拆迁人的老百姓,而且直接挑战的是全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权威体系(在中国现阶段是党政府国家三位一体的权威)和每个社会成员对我今天的房子包括其中的财产明天还应该是我的的确信。对于权威体系的挑战及危害,著名的拆迁律师王才亮曾在文中一针溅血的指出:“违法拆迁拆的是共产党的党旗,拆的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对其今天的房子明天仍然还应该是他的失去了确信,这个社会则无异于末日来临。对于信奉“现世的享乐主义”或者干脆说“唯物主义”的国民来说,失去这种确信更是一种生命支撑的崩溃。对于这样的国民,如果对今天的房子明天仍然应该属于我的失去了确信,则一切心里依靠完全丧失,此时只有没有脑子的人才会仍然进行生产、交换。因此对于违法拆迁来说,有制止愿望的不应该仅仅是作为老百姓的被拆迁人,更应该是制定并维护规定的精英层。如果制定规矩的精英层也脑残到自毁规矩或放任规矩被毁的话,这个社会则注定是没救的,小屁孩看现在的中国还不至此,能够举办空前甚至绝后的奥运会的社会应该不是这个样子。由此,关于违法拆迁之害的论证应该是一个伪问题,对其描述则可,讨论违法拆迁有害则不合基本理智。

那么,依法拆迁就是否一定利民利国呢?这就取决于所依的是怎样的法了。此即法治理论中的恶法良法的问题了。同样的对于恶法之害,仍然应该是描述而不是讨论,应该讨论的是如何制定出良法。

按照中国传统文化,良法的制定完全仰赖于圣人和明君,与作为被治者的老百姓没有任何干系的。老百信只有享受圣人明君所赐良法的恩泽的份。然而,就历史现实而言,圣人似乎就出过孔圣人一个,而且还一直被出于不同的需要而进行不同的修饰打扮。汉人有汉人的打扮,唐人有唐人的打扮,元人、清人的打扮则更是浓妆艳抹,因此,中国先祖对圣人所赐良法的恩荫基本是落空的。那么对于明君又如何呢?可以说,中国历史是对明君的期盼常有而明君则不常有,偶尔有之,则常常被奸邪包围,比如和珅之于所谓的明君乾隆。由此之故,良法基本上是与中国先祖无份的。因为他们把自己的命运完全交给了圣人明君,而圣人明君基本上是子虚乌有的。

基于上述等方面的原因,现在的中国大陆就法律制定而言,可以说是无章可循,无传统可依。清末变法将所谓的中华法律传统送入了坟墓;新中国成立又将民国借鉴古今中外成果所建立的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雏形驱逐出境(就法律适用而言,台湾属境外),代之以共产党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又将口号改成了“依法治国”(华国锋时代曾有“抓纲治国”,“纲”指党的基本路线,即党的政策中最基本的部分),在拆迁中也即流行起“依法拆迁”了。          

不忘过去,才能借鉴未来。过去拆迁所依之法在国家的层面上就是2001年国务院修改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条例的最大特征可以说是两个“没商量”,即要拆你房子没商量,拆你房子是否补偿及补偿多少没商量。此应该是中国历史传统中皇帝极权(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借尸还魂。按照该条例,开发商只要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就具有了拆人房子的资格和权利,就可以对其范围内的房子进行“依法拆迁”而没商量了,而政府对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则与被拆迁人没有任何关系,被拆迁人对此没有任何插嘴的余地,此是第一个“没商量”。第二个“没商量”则是对补偿没商量。该条例明文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而对是否违章建筑的认定,也与被拆迁人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就算被拆迁房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合章建筑),关于补偿数额,则往往是政府制定统一的补偿价或有政府确定房屋估价机构按照政府的指示估价,再由政府按照估价进行拆迁行政裁决,对于裁决则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政府自己强制执行即强制拆房。由于这样的没商量,被拆迁人的命运就完全取决于开发商的仁慈和政府官员的能否真的践行“三个代表”了,就像先祖完全仰赖于明君、清官的爱民之心一样。抽象地说,中国共产党是能够“三个代表”的。但在具体个案中,则更多的是代表其老婆孩子,甚至二奶、婊子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即将公布的《不动产征收条例》再也不能超然或大度的不闻不问了,除非人们情愿过去所发生的“依法拆迁”之痛继续。而且讨论的重点应该集中在对是否准许拆迁和补偿的与被拆迁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商量机制和商量达不成一致时的第三者裁判制度的制定和维护上。

以下是小屁孩曾在此方面所做的思考,以期引玉。该思考所形成的文字曾作为《房屋征收制度立法与实务》(王才亮等著,法律出版社出版)一书的组成部分(第四章)。

 

   因内容较长,见http://www.chaiqianzhengshou.sohu.com

张先生:

您好!

看了您给祖国总理的信及珠海市侨务局的回复,作为一个祖国代理被拆迁人及农民维权的专业律师,我欲哭无泪!

您给总理的求助信中所述的您姐夫及珠海香洲区新村的拆迁问题,一提起来就消磨我活下去的勇气。关于整个新村回迁房严重超越珠海城市规划关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问题(其实新村的不是最严重的)的诉讼,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以开发商二期工程尚未建设,其可能影响整个小区规划指标的判断为由中止了审理。几个月前,张当健给我发来了珠海中院所称的新村二期工程已经开工的照片。我据此起草并让他们提交了恢复审理申请书,结果是泥牛入海!我建议他们诉讼代表人去法院追问一下,结果是他们刚开始沟通此事,就有警察找张当健了。张当健由于那次在做村长是不配合拆迁被欧被拘加上积年累月的担惊受怕和绝望,身心已极度衰残,我感觉连您母亲她老人家都不如。连张当健都不敢了,其他人就更不用说了,新村的诉讼又一次没有了音讯。请您谅解身在祖国的同胞的怯懦!我们实在无奈!好死不如赖活着,此是身为同胞的我们谁都无法抗拒的基因力量。威胁就在眼前。就我们代理的案子中间,广州海珠区的被征地农民代表被以“聚众斗殴罪”投入大牢,中山的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逮捕待判。为此,我昨天到清华大学找专家咨询的结果是纯属打击报复。两月前,我带中山的失地农民到广州中院立案,法官见是告省政府的,几乎被吓傻了!接下来便如仇人见面一般和我展开对决。仰赖着法律知识和有关“北京”的光环,所幸对决没有演化为暴力。该行政庭的法官将我从北京到广州折腾达三回之后以“省政府的征地批准行为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了。对此荒唐无比的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的上诉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诉讼代表却被人民警察当成罪犯“抓获”并投进了监狱。后来我在山东省的类似遭遇才感觉到广州的法官还是比较厚道的。在山东省政府所在地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一个主管立案的法官见我们是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便对我们(律师和委托人)轻蔑到非常夸张地撇了一下嘴之后,推到了另一个窗口。到那个窗口,好不容易等来的法官一上来就挑刺并要我们先去行政复议。几个回合的争斗之后,那个法官大人端上茶杯之后向里面走去。此时的我极为失态的连声大喊:“你别走!你别走!”可她还是头也不回的走了。接下来便是如先祖描写的“只在此山中,云生不知处”了。过了好一会,丧魂落魄一般的我才醒过神来,带失地农民代表去该法院的信访大厅投诉。那个道貌岸然的信访法官听明来意后便直截了当地说:立案不归信访管。我问他信访什么?他答:信访就管信访。我说我就对您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不履行职责进行信访。他呵斥我出去。我问:凭什么?他答:我不听他解释。我反问:他问什么不听我解释?他也来了一个“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自己往出走。我不敢拽着人家,只好眼睁睁的看着法官大人的出走。在空荡荡的信访大厅里呆了一会,想到了去法院纪检处投诉。到了法院正门(我和其他的老百信一样,至今尚未进过城市里法院的正门),我往进闯时被武装了的保安拦下了。我说我要找纪检处,他说纪检处的人不在。我说纪检处的人决不是一个人,您不联系,我自己去找。他说:绝对不容许,并且当即有另一个保安来增援。我说:那你把我抓起来,这样您我的任务都完成了。幸运的是,身上的“北京”因素再次起了作用(已经第三次被验证,他们也就知道了我的来路)。那个保安开始说好话,并通过电话联系上了纪检处的法官。纪检处的法官在电话中的回答是:立案不归纪检管。我问:那纪检管什么?他回答:你无权过问后就把电话挂了。我似乎被激怒了,准备不顾一切的去找院长,被保安拦下并告知不能去。我让他打电话,他说他无权也不敢给院长打电话,求我不要和他们过不去。此时我彻底泄气了,觉得自己和整个天地一起都变得非常怪诞:对法官无可奈何,和跑到城里混口饭吃的农村娃较什么劲啊!此时我再次想起了先祖的伟大:“何以解忧,唯有杜康。送走委托人后,灌了一大瓶红酒(酒吧不给我卖白酒)。

以上是我身为律师代理农民进行行政诉讼的部分经历(限于时间,其他不再诉说了),您再看看珠海市侨务局的回复。此回复表明,珠海市是一个完美无瑕的法治社会,而您的救助信简直就是无中生有、别有用心地给珠海的美好形象摸黑。此使我想到了国务院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答境外记者时的嘴脸。另外,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上任伊始就在珠海中院视察时讲了法院判案的三个标准:法律规定,社会治安形势,人民群众的感觉。此讲话曾被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大加宣传。

最后,我不得不对您及您我一听电话就能叫出“乔姨”的老母坦诚而又无奈的说:我确实没有任何有效的办法。如过您确实有什么“曲线救国”的办法或途径的话,您就试试吧!另外,如果您不介意的话,我想就您的求助信收入我尚未公开的博客。想留个纪念!您信中要求的司法独立使我感觉到好新鲜,感觉您好像不是黑眼珠似的。

顺祝秋

                         章建勤

 

                    2008826 

         

朋友特意打电话说在邮箱中转发了一篇文章要我看看。原来是一篇左派写的爱国、反帝、反买办的文章。文章写得激情饱满,内容丰富,材料详细而且看起来确凿,因此似乎有相当大的鼓动性和杀伤力,如果把青少年当成受众的话,则后果仿佛更为可怕。文中提到“乱离人不如太平狗”,不禁令人毛骨悚然。从先古时期的周人之乱到楚汉相争到黄巢起义到李自成、张献忠造反到近代的太平天国运动等像电影般呈现在脑际,特别是杜甫的三吏、三别如亲历一般的呈现在眼前。由此止不住关于左派产生了一些联想,记成文字,回复朋友。

记得高中学物理时对于到底用左手安倍定则和右手安排定则哪一个来判定电流在磁场中的受力方向或是感应电流的方向老是记不住,后来是由于一个有趣的联想解决问题的。儿童时期喜好骑马,但由于马大人小,好不容易骑上去却被摔下来。听人说如果马的鬃毛倒向右侧,则脾性温顺,倒向左侧则脾性爆烈,就经常乘马吃草时将我家饲养的马的鬃毛向左抚压,但任凭不懈努力,始终没有弄到右边来,当然也就未能使其变得温顺。但这段儿时的经历却使我在物理课上产生了联想——左、左派、暴烈、暴力、左手定则判断磁场力,右、右派、温顺、怯懦、右手定则判定感应电流的方向。后来在教高中物理时也是借助向学生讲儿童时的经历及学生时的联想将此难题一次搞定的。

中国古代,在小屁孩的想象中,似乎没有左派、右派的区分。臣子们基本分为和平时的奸臣和忠诚,外敌入侵是的主和派(卖国派)与主战派(爱国派)。但尽管没有人自称或标榜是左派或右派(左、右派应该是一个进口的概念),但按照今天的左、右派的标准判断,类似于左、右派的倾向还是存在的。比如袁崇焕被千刀万剐时,对袁崇焕的肉和骨争相高价购买,啖肉吸髓而后快以满足爱国激情的那帮人和“刀枪不入”的义和团拳民们应该是能比较可靠的归入左派了。

有左派,必然就有右派。大概在1978年之前,右派不仅意味着政治不正确,而且往往就意味着反动、卖国;左派则代表着爱党、爱国,更代表着伟大、光荣、正确。但到了1978年之后,左派由于文革的 缘故,则往往被看成是祸水;右派则似乎是知识智慧的代称。

转眼三十年过去了,左派似乎又变成了爱党、爱国、反帝、反买办的代表,越来越多的人在这一浪高过一浪的爱国潮流中标榜是左派就是明证。而右派似乎又被看成发生了由知识到精英,由精英到买办的演化。

虽然有学者公开宣称屁股决定脑袋,但虽然小屁孩会被别人归到右,但小屁孩将却国运真正兴盛的希望寄托在左派的身上(如果国是真正为其民服务的话)。首先基于左派的大无畏传统和不计得失性,他们对现实的勇敢的批判会使国人不被完全蒙蔽。而且有左就必然存在右,有左、右就会有不同的观点和态度,由此就会激发辩论。由于网络的普及,由此提供的辩论平台是空前的,激发的辩论激情同样是空前的。不论哪一派,不管出于为了获得当权者的肯定也好,还是为了民众的支持也罢,都要摆事实讲道理(由于辩论是在虚拟空间进行,武斗无法发生),为此就得不断学习、研究有关论据和技巧。由此,对于同一个问题,呈现在读者(越来越多的民众成为网络读者)面前的至少是两个以上的观点,并且都是言之凿凿。加之辩术也越来越高超,辩论越来越高潮,大有抢夺奥运风头之势。辩论者为了取胜而开始了不为考分的真正的学习,观战者也不知不觉知识增加,智能长进。此是中华民族真正除昧的开始。如果国是真正为其民服务的那种的话,也是真正国运即将昌盛的开始。

可能有人会担心,斗争(网络上的也算是斗争)必有胜负,若左派胜出,则会义和团还魂或文革重演;右派胜出则全盘西化,国人沦为洋奴。小屁孩认为大可不必为此担心,义和团和文革小闯将都是由于无知而被老佛爷当成了工具,而今以文斗带来的知识长进恰好是对这种与愚昧孪生的暴力危险的克服。全盘西化本身就是如同当年说照相会摄魂一类的障眼法,日本、韩国等朝野共同努力西化多年,也还不是照样大和、大韩的。就算万一真发生了这不可能发生的境况,那不正好“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了么?届时只选举一个地球村长,岂不乐栽,没有了这个“独”那个“毒”的暴力和血腥岂不佛心得成?!!!

 

                         2008818日星期一十一时

以前几次正文回信都未成功,这次改为附件发送,碰碰运气。我以前发往美国的电邮也偶尔出现乱码
以下是前几次回信的原文。

 

收到,谢谢!真羡慕在美国做动物都幸福。代向你伟大的老公和幸福的孩子问好!有空时多发一些有关美国山水、动物的照片,也让我们遥感一下美国的幸福,别忘了我是个美国迷。

小屁孩关于俄格战争(2008-08-11 10:16)

小屁孩关于俄格战争对世界格局影响的预测

诚恳说,小屁孩对于世界大势的变动是因无知而没有发言权的,但对如此似乎突然而关键的世界事件仍免不了人性的弱点自言自语一下。之所以记录下来,是想将来回头看时有个凭据。以此断定在大如俄格战争对世界的格局的影响这样的宏大问题上,“不明真相的群众”如小屁孩者的看法和那些作为肉食者的“国际问题专家”到底有多大的差距。此也许会作为将来中国人是否配享民主的判断素材。

战争的结果首先会以格鲁吉亚在军事上的惨败和国内局势的更加不稳定而很快结束,其对亲俄的加盟共和国的控制权将更加减弱甚至完全失去。但这些部分在短期内由于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而不能获得独立地位。对于俄罗斯来说,眼下以军事的胜利但损失较重而凯旋,并从此开始了倚重武力重新吞并因苏联解体而获得独立的前苏联成员的步伐。

对于联合国来说,将更加名存实亡。

对于美国来说,将是麦凯恩的当选,在从担负起世界责任和看重眼前物质利益的摇摆中走出,加强北约,与欧盟共同担负起维持世界秩序的责任,其因多了一份因支持从苏联独立出来的国家的独立和自由而负担更加沉重。

对于欧盟来说,将会更进一步达成联美抗俄的共识。

对于北约来说,将会更加义无反顾的跟着美国大哥走。

对于世界上唯利是图的国家来说,将更加多了骑墙和投机的机会。

对于中国来说,在联俄抗西的背景下,将会面临因“西方”更加团结而艰难的抉择。联俄抗西是意识形态所决定的,尤其是在当下左派奋兴的时局下;但“西方”在短期内仍然得罪不起。结局是经济、文化、科技全面受损。中国老百姓的命真苦!

              200881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