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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出路(2009-10-08 21:21)

 

 

 看来老爷子的精神资源是马克思主义加中国传统文化,这为他的成功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撑的同时也获得了广大的时代空间。此作为上代人主要为了成功生存而后幸福生活来说,无疑是充分的。但是当你的起点已不是生存,你的生活的幸福仍以老爷子的精神支柱为支柱,似乎就不够充分了。另外,老爷子的“不胜酒力”与马克思主义已经到了最后的尽头、中国历史也是接替盛世的是乱世有某种必然联系。还有,从你的“数日之后,由于父亲心脏病住院,让我思绪万千,一口气抽了一包香烟”,来看,父亲的精神财富确实不足以给你提供足够的支撑。当你风顺水顺时,你或许能生活的很绅士或很安泰,然而当父亲因不胜酒力而住院时,你却一口气抽了一包香烟。据医生说,对一些人来说,一口气抽一包香烟也足以让人住院,甚至长眠不起。

   你对老爷子人生成功因素的假定中,没有强调改革开放。应该说是由于改革开放,使中国整体解决了生存问题,其中必然有部分成功且幸福的人生。然而起初改革开放的目的并非是出于将国民个体和群体自身状态及与外在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乃至探寻并建立在盛世之后如何安身立命的精神出路和制度安排,而是为了生存的不得已之举。老爷子对情势、境遇甚至命运的成功抵抗也非人生的常态,而是为了个体生存的应激之举。不论是群体还是个体,一般都不能抓住行情往老卖的。群体长期处于像过去三十年这样的应激状态,最起码资源难以为继。这资源不仅是水、空气矿藏这样的自然资源;还包括,我比你更富、更强、更有地位这样因比较而生,使人产生成就感的社会资源。在这种社会模式中,部分人的成就感是以其余人的挫败感为前提的。就以这次据说是令世界震惊的60周年大庆来说,展示出来的富有强大及辉煌成就,令多数国人亢奋不已。但在108日之前北京连水果刀都禁止销售,稍有头脑的人都会感到其中潜藏的危机。类似的,老爷子成功而幸福的人生也离不开这一酒的支撑和彰显。相应的,有朝一日的不胜酒力应该是势所必然。这使我想起了诗圣在落魄之际高呼“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而诗仙在无冻饿之虞时则有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与尔同销万古愁。”老爷子的强大的抵抗精神,是否必然会因危机的消失而难以为继?这只有借酒来销的“万古愁”是否也在自诩“立功、立言、立德”的老爷子胸中慢慢滋长?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北京,在这举国欢庆的节日禁售包括水果刀在内的所有刀具,这是否意味着延续数千年的治乱循环的阴云仍在中华大地上空笼罩?老爷子因酒住院及你因父病一口气抽了一包香烟是否意味着仅有老爷子留下的精神财富不足以支撑你在老爷子的基础上继续从成功走向成功?

在父亲的精神资源不足以支撑我们时,通常情形,我们会到父亲的父亲乃至爷爷的爷爷那里去寻找。然而,先祖中的圣贤无一例外的都是以人为本,走由人而神的道路,推崇人神不分的东方智慧或思维模式。在这种智慧或思维模式主导的社会中,如果神、圣哪怕是贤者仅有少数人能及的话,我们是否能甘心居于凡、俗、愚辈之列而不像陈胜那样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呼”?如果这神、圣、贤是多数人都能达到的,乃至全部人都能达到的话,我们的人生价值中重要的成就感又将以何事何物为依托?如果我们从封闭的纵向追忆寻不到出路时,我们能否像过去三十年那样开放地横向借鉴——开放改革?过去的这个路径成功的达到了前无古人的物质方面的丰富,如果继续深入的话是否也能解决人生价值方面的困境?如果先祖所做的是由人而神的努力的话,我们能否也尝试体验一下外人中那种甘心做人的心境?如果我们也只以上帝为神而与成神、成圣的心结作以了断的话,是否必然由之所致的人人平等并不必然使我们的人生了无生趣?当我们现在的澡堂加官场的社会相应的演化成教堂加市场的社会时,就算举国相庆时动用数百万军警来保卫首都且连水果刀也禁售不可免除,那种从古圣先贤一直到老爷子缠绕不休的万古愁是否不必再用酒来销了?你的“数日之后,由于父亲心脏病住院,让我思绪万千,一口气抽了一包香烟”也可以免了?

我们的成功是否可不以他人的失败为前提了?

                             

  2009108日于北京

 

窄门(2009-09-28 00:13)

   、   :

     晚上好!

     你们愿意了解上帝及“福音”,这对作为负有传福音使用的我来说,其快乐是你们所能想象的;但由此而来的恐惧颤惊可能是你们现在无法理解的。原因是按照《圣经》如果有一人灵魂得救,连天使都要欢喜歌唱。可信福音是进“窄门”,这一点有了十多年信仰经历之后,才真正有所体会。一方面,就信仰方面的知识来说,可以说只要你们提出来的问题,我都深知我不能回答正确,甚至不敢回答,同时我也敢说甚至教堂里的职业牧师也都有同样的困难。另一方面,就我这个基督徒的行为来说,足以成为身边人进窄门的障碍。就拿通常的标准,足以“证明”《圣经》的“不真实性”,不然上帝的大能到哪里去了!更不用说按照《圣经》的标准来评判了。好在某人是否能进窄门,是完全取决于上帝的主权,而不是他(她)自己所能决定,更不是某一“榜样”所决定。而且上帝决定时也不是按照该人的行为,而完全是上帝主权下的恩典。不过,作为你们熟知的我,可以作以下一点见证:

深感过去这四十年来的人生经历,不论是酸甜苦辣,还是成败荣辱,都是过眼云烟,甚至是《圣经》中《传道书》所说:尽都虚空。但有一件事对我是实实在在的安慰。就是我儿子章男准备将来进“窄门”中的“窄门”——将自己完全献给上帝,作一职业“传道人”,而且为此开始了全力的准备。我个人认为,这是上帝给我恩典中的恩典。我为之时常充满喜乐和感恩。以致昨天晚上向儿子立下了如下口头遗嘱:

1、        在上帝和你(我儿子章男)之间择其一的话,我选择上帝,因此,当上帝要我舍命时,我必须照办。

2、        尽管对于未成年的你来说,我有做父亲的责任,但是你记 住,你的真正的父亲是上帝,他会供给你所需要的一切,并会指引你当走的路。

3、  一个人从16岁开始打拼,到36岁,20年的经历,足可以成为一个“枭雄”,但警惕不要受此诱惑!此只有为害社会,毁灭自己。

4、  如果在三年之中你的初步学习任务没有完成之前,我消失了的话,你一定要完成计划中的学习任务。如果没有生活费的话,可以向你知道的那些我的朋友求助。你不要按你妈的要求回岷县,也不要按你叔的要求留北京,而要搬到成都去。和秋雨之福教会的弟兄姊妹一同敬拜上帝,也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先完成学业。随后按照上帝的引导走一个全职传道人当走的路。

    你们应该据此能看得出来,我是愿意成为一名合格的基督徒的。为此,我几乎将业余时间全部花在了与《圣经》相关的学习上面。但惭愧的是,经过了一年多的比较用工的学习之后,关于《圣经》方面的问题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对己尚没有一个正确认识。而之所以对己没有正确认识是因为对神没有正确认识。好在尽管困难重重,认识上帝和认识己的渴望却越来越强烈。同时,感谢上帝!好在并不是在黑暗中摸索,上帝通过他的一些仆人所发的光辉时常光照着我的道路。比如,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下面摘录了其中一段)、唐崇荣的《讲道集》、王怡长老的证道笔记及相关文章。附件中摘了一些,共同分享!

 

第一章    认识上帝与认识我们自己之间的关系

       

   真实的智慧主要地是由两部分所组成,即对上帝的认识,与对我们自己的认识。不过因为这两种认识相互的密切关系,所以二者孰先孰后,很难确定。第一因为,人一观察自己,就必要立时思念上帝,就是人生活动作(徒1728)在他里面的上帝;我们所具有的才智绝非自己所本有的,甚至我们的存在也无非是单靠上帝。这些从天上一滴滴不停地降与我们的恩赐,仿佛成了许多河流,引我们到水源去。第二、我们的贫乏更显出上帝的无限丰富。尤其是我们因始祖背叛而陷入的可悲的败坏,使我们不得不仰视上苍,不仅如饥馑之需要饮食,而且因恐惧而学习谦卑。因为人既受诸般愁苦所制,被剥夺了神圣的衣饰,畸形残废暴露无余,每人因深感自己的不幸,而多少得着一些对上帝的认识。我们因感到自己的无知、空虚、贫乏、软弱,邪恶与败坏,于是叫我们察觉而且承认,只有在主里才找得着真实的智慧,坚强的力量,完全的仁慈,与无疵的公义,这样,我们因为自己的不完全,而想念及上帝的完全。直到我们对自己开始不满,我们才能真心仰望上帝。因为有谁不愿意依靠自己呢?当人还不明了自己的真处境,而以自己的禀赋为满足,忘记了或茫然不知自己的不幸之时,有谁不自满自得呢?所以,自我认识不仅激励人寻求上帝,也帮助人发现上帝。

二.另一方面,人若不先想念神的性格,继而观察自己,即得不着真正的自我认识,这是很明显的。我们因与生俱来的骄傲,总以为自己是公正、无辜、圣洁和聪明的;除非我们因证据确凿而深知自己的不义、邪恶、愚蠢和卑污的话,我们若只注意自己而不也注意主,就不能有这种判断,因为惟有上帝是这种判断的准绳。我们既然生性惯于假冒为善,所以虚有义的外表而无其实,便足以使我们满足。当我们所想的只限于人的败坏,而那在我们内外四围的既然都是污秽不堪的,所以我们只要看到稍许洁净一点的东西,便以为是极其纯洁。正如人看惯了黑色,便以略带白色或甚而棕色之物为极白的。诚然,我们的感官很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我们对精神能力估计的极大错误。我们在午间看地面和四周的物体,觉得一目了然,目光敏锐,但当举目注视太阳之时,即觉双目昏花,于是只好承认,我们的目光虽能洞察地上的东西,而对着太阳看,就只有模糊不清了。论到我们精神上的禀赋,也是如此。因为我们的眼光若只限于尘世,以自己的公义,智慧和力量为满足,我们必然得意洋洋,自视为半个神明。可是如果我们一旦把思想提高,想到上帝,他的特性,与他那理当作为我们标准的公义,智慧和能力的无上完全,那么,以前冒称公义而使我们心醉的,将要被看为是最大的不义;以前假智慧之名蒙蔽我们的,将要被看轻为极端愚妄;以前看来似乎有力量的,将要被证明是最可怜的无能。我们所看为最完全的,与神的纯洁却有天渊之别。

三.因此,圣经描写圣徒每逢发现上帝临在,都是如何地恐惧战兢。我们知道那些在上帝显现之前站立得稳的人,面对着上帝的荣光便非常惊骇,甚至因恐惧而发晕,几乎气绝,我们只有说,人未经与神的尊严比较,绝不能充分认识自己的卑贱,在士师记和先知书中常有这种惊恐的例子,所以在主的百姓当中有这样的一句流行话:我们必要死,因为看见了上帝(士1322)。所以约伯记的主旨从描写神的纯洁、权能和智慧中,使人因自觉污秽、无能、愚蠢而谦虚。这是有理由的,因为我们知道,亚伯拉罕越接近主的荣光,越承认自己是灰尘(创1827);主的显现既如此可畏,以致以利亚不蒙着脸,即不能面对着主(参王上1913)。若是天使尚且因恐惧而蒙着自己的脸,何况污秽败坏的人呢?正如先知以赛亚所说的,月亮要蒙羞,太阳要惭愧,因为万军之主必作王(赛622423);这即是说,当他更充分地表现自己的荣光之时,其他一切最光亮的东西,都将为之失色。认识上帝与认识自己虽如此密切地互相关连,但教导的正当次序必须先论对上帝的认识,然后论对自己的认识。

愿主上帝的旨意成就!

                                      老章

 

                              2009927日于上海

 

张剑回家了!中国法律向何处去?

 

 

一度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网上严重围观的张剑案,终于告一段落。而结果张剑能够回家,并且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出现了这样的判词:“被告人张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持刀刺中被害人赵君右臂、右乳、右腋、右腹、等部位数刀,致其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张剑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此,正如本案的辩护律师之一王令代表全部辩护人及其助手向全所通报该案的接案因由、办理过程及结果时(因该案是法律援助,一切费用全部由所里承担,故有此举)所说的:是否过当,不仅是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本身也是能够商榷的;但张剑能够“回家”,而且以司法判例的形式认定了在拆迁中遭受暴力侵害,包括其财产和人身,的被拆迁人拿起武器自卫的行为是一种防卫行为,而以伤害被拆迁人的人身方式实施的拆迁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应该属于首次。但进一步解读,该案的出现及结果,到底是中国法治的微弱曙光、是暗夜中的电闪还是流星之光,小屁孩赏无从判断。小屁孩多么希望,此是最初决定为此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初衷——正如王令律师所通报的,想借助该案引起社会的关注,共同撬动中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在拆迁中得到司法确认,进而推动拆迁向公正合理的方向转变——的实现。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国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是可以略微长出一口气了!但不论是否如此,该案的所有相关方,包括对该案持续严重围观的不明真相的“群众”都是国人应该纪念的。如果没有张剑的面对有恃无恐、有备而来、人多势众的暴力“拆迁”者的奋起防卫,群众对他人遭遇的“围观”热情就无从激发。如果没有良知尚存的记者的报道,无关群众对诸如此案的众多血腥拆迁就无从知晓。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及其助手的雄心和才华,则不可能出现在法律之下的言说及判断,张剑就算是金庸笔下的侠士,充其量也是中国千百年来的血仇血报的续演。如果不是判案法官及其背后支持者尚未完全丧失的雄性,此案只不过是中国当下成百上千法官奉旨用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个案罢了。尤其是,如果没有“为了别人地,挣死自家牛”的网络屁民不顾被跨省追捕的危险予以“严重”网上“围观”,促成该案结果的任何一方或个人都会因成为孤岛而颓废放弃。

该案的过程及结果,虽然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小屁孩对当下中国法治的绝望(前些日子,小屁孩因绝望而写过尚未贴出的“丧钟为我而鸣,泪为法官而流”的博文,附后),但对中国法律整体的绝望情绪尚未完全被清扫。小屁孩认为,西方社会现在的法治,是由于基督耶稣为了救赎人罪而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及其门徒为了坚持并宣传“所有人都是不能自救的罪人,只有信奉基督耶稣才是出路”的教义而被屠杀数百年之久后对其人性改变的结果。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打江山”、“坐江山”仍被主流认同的中国,实现法治的路在何方呢?但愿诸如此案中各方仁人志士的闪光能激发出更多的发光!对此,作为基督耶稣信徒的小屁孩也只有献上祈祷。

 

 

 

 

 

丧钟为我而鸣、泪为法官而流

  

 

 网络时代,从事博客写作似乎成了一个有担当律师的责任。因此,刚入师门时,就被督促要开一个博客。但自感作为小屁孩的我能写些什么呢!便推脱道:现在我不懂的东西太多了,应该先好好学,到正式执业后一定开一个博客。承诺开播的日期将至时,想到博客不能没有主题或宗旨。就按照初学法律时接受的理念定成了“恨犯罪、爱罪犯”。可当临产之时,这博客却无法出生了。因为这时对自己能吃几碗干饭有了一点认识。对窃国之举不敢置一言,成天价对偷鸡摸狗甚至是偷一个馒头的行为哼哼,算什么事儿呢!爱罪犯吗?说实在的,整天置身征地、拆迁的血腥抢夺的氛围中,差不多对我自己都充满了恨。这时候还谈爱罪犯,应该不仅是撒谎的问题。这次博客就胎死腹中了。失信就失信吧!这不是我人生失信的第一次,也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当然,不开博不是完全没有言路,只不过是没有给自己留下“功迹”而已。其后在网络上也偶尔发表一些看法。比如认为《土地管理法》是中国农民贫穷的主要根源的帖子。其中有一个比喻,就是中国政府和农民的关系非常象渔夫和鸬鹚的关系,而土地管理法就像渔夫套在鸬鹚脖子上的皮圈。也发过以“物权法不界定公共利益是不作为的祸国殃民”为名的帖子。而当奥运过了许久,仍不见在顺利办完奥运后按照物权法修改《拆迁管理条例》的承诺兑现时,发过“依法拆迁也痛”的帖子。

大致到了去年八月份,出于为了当下的工资拿得心安理得和将后的人气,动了利用博客做做广告的冲动。便写了几遍博文,其中一些还受到了同道朋友的鼓励。甚至有一个同道才女说,不管我写不写,每天她都会到我的博客中去溜溜。可近乎血淋淋的现实使我这好不容易才鼓起来的自我推销的勇气很快烟消云散了。

随着独立处理法律事务次数的增多,直接承受的压力使我几近崩溃。一边是委托人,特别是委托人代表的失望乃至绝望的眼神,一边是那些德才兼备法官的无奈。两者使得我无地自容、无计可施。委托人花费了对它们来说数额巨大的代理费和差旅费之后,得到的结果不仅是维权成果是零;而且同一结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给出的五花八门的理由几乎使他们神经错乱。尽管在接受委托之前,我们一次次的申明:我们只能提供我们承诺的法律服务,我们对维权成果无法预测。但我们就能借此逃脱道义责任吗!作为律师,难道不清楚,委托人花钱请律师不是为了看演出。看演出,只要演技够水准、演员够努力,钱就花得就值了。而本身已严重受害的弱势群体,远道来北京请我们帮助维权有些类似于病人求医。他们的根本目的是身体康复,而不是欣赏医生的艺术表演。在我们只有苦劳的情况下,就算维权代表有能理解我们的境界,他们如何向他们所代表的那些弱者,特别是知识不足、见识缺乏者交代和解释呢!另一方面,我们又能对主审该案的法官说些什么呢!有一次,山东一个年过半百身为行政庭长的法官,在当事人面前,几乎给小屁孩跪了下来。那次是和第二拨案子的委托人去立案的。当那个老法官看见我们时,跑步上前,两腿深曲,上身前倾地双手握住我的手说:“章律师,我尽力了!对此小屁孩能说些什么,又能想些什么呢!类似情景若是例外倒也罢了,而对我的执业生涯来说,几乎成了常态。有一回,在广州一个区法院的行政庭长和主管行政诉讼的审判委员会资深委员的奔走之下,召开的协调会变成了作为被告的区政府的宣传会。令人伤痛的是身为行政庭长的主审法官在近乎上百人的会场上连坐的位置都没有,只能挤在身为原告的村民中间。他那天全部所能做的就是保护我的安全并将我送回酒店。更令人伤痛的是,被告方领队,主管征地拆迁的副区长在会场上宣告:“至于法院,和检察院一样,是由我主管的,其中的一些情况没有必要说透了;应该一说的是他们的关院长也就是正院长,向我打了很多电话,才有今天的会议,希望你们能明白。”这不仅是由被告对诉讼结果的预先宣判,更是对法官的羞辱。如果说和一个区法院的庭长相比,一个副区长位高权重,如此表现,尚能忍受的话。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会上,一个区政府的土地管理局下设的事业性编制的“土地开发中心”的主任在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委托人面前,根本不把高院的行政庭长放在眼里。这就是小屁孩的际遇、法官的处境和法律的现状。我想最令作为裁判的法官不堪忍受的不应该是被作为被裁判对象的被告轻视和羞辱,而是他们在受了轻视和羞辱之后还要违背自己所持守的良心和信奉的法律为被告开脱,并制造貌似合理的依据和理由。

至此,小屁孩不得不接受自己所信奉的法律在中华大地上已死或者压根儿就没有降生的现实。既然法律已死,作为律师的小屁孩还能苟延残喘多久呢!小屁孩清晰地听到,丧钟已为我敲响!然而皈依基督多年,将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拿撒勒的木匠作为救主的小屁孩决不做困兽斗。小屁孩虽然赞叹杨x佳的技能,但绝不会效法其做法。尽管有过少年时期“执剑论理”经历的小屁孩难免产生手痒之感,但我坚信我的救主会保守我脱离魔鬼的这一诱惑。经过这多年的困惑挣扎之后,耶和华渐渐作了我主作我王。按照《圣经》记载的摩西律法,如果两个人在发生淫乱时被发现,要被众人乱石打死的。而当以色列的宗教领袖们将一个行淫时当场被捉的女人带到耶稣面前问耶稣该怎们办时,耶稣对他们说:你们谁认为自己没有罪,谁就拿石头先打。结果这邦道貌岸然的宗教领袖们从老到少一个个的溜走了。小屁孩并不是认为被杨x佳手刃的那些人无辜,而是因为小屁孩深知,自己同样是一个罪人,没有资格效法杨x佳。如果这样做自己其实就因代替神而沦为了魔鬼。这当然是指罪恶而不是能力。耶稣临死之时为将他钉上十字架并继续羞辱他的人祈祷。作为他的门徒的小屁孩自然理当效法。先祖是兔死狐悲,而作为基督徒的小屁孩是兔将死而为狐悲。尽管兔、狐有饲草和食肉的区别,但依赖同一块草地为生,难免产生相依情节。何况,只有狐将鼠控制到一定的水平,兔才能有充足的草吃。

悲了自然就要流泪,但作为有灵性的人流泪有一个为谁流、向谁流的问题。作为律师的小屁孩在为法官流泪之前,自然有过一个为作为衣食父母的委托人向法官流泪的历程。但这却不是小屁孩的本性。有一个家乡的少年才俊曹生,在华东政法大学深造期间,每每对同室说起一些家乡人对小屁孩少年时期一些事儿的传说,特别是那些关于早年凭拳头平息争斗,后来凭法律执言的传闻。但同室人却认为他的故事太八卦而对他加以嘲讽。曹生通过网络搜索并同我取得了联系才挽回了面子。后在家乡得以相见,曹生问我是怎么解决问题的,小屁孩答曰用眼泪。不料致曹生当着众才俊的面悲怆而泣。诉到:“我千里万里的追寻章老师,今日有幸相见,而章老师却不给我说实话……”之所以如此,曹生凭传说建构出来的章老师是以孔武著称,哪能和眼泪扯得上边。事实也是少年时期的小屁孩流泪较少,在生父去世乃至埋葬的整个过程中,似乎也没有流泪。但小屁孩确实没有向曹生撒谎。小屁孩向法官流泪确实是常态。随便举例,为了中山市委托人诉广东省政府违法批准征地的立案,在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长达两个多小时的非武力对决之后,该法官终于按照法律规定收了材料并打了收据之时,小屁孩就一边流泪一边向该法官及其同事深鞠躬致谢。还有就该案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向原告“问话”结束时,小屁孩向该法官请求到:我理解你们的处境和难处,但被征地农民实在太可怜了!能否通过省高院向省政府出一个法律意见书,请求省政府派人实地调查一下这些被征地农民的遭遇。接下来便泣不成声,直到该法官拿来纸巾让我拭泪才勉强忍住。

小屁孩从向法官流泪到为法官流泪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我想相关人听到小屁孩的类似于“我的心血和汗水换来的差不多仅仅是好法官的难受”之类的话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质变是前几天的广州之行。一件事是看到作为庭长的审判长听到小屁孩的发言(若执行法律,按此发言所提出的证据和法律必须判政府败诉)时的痛苦状。一件事是珠海的委托人赶到广州给我送来的珠海中院的判决。该上诉案件历时几乎两年(法定期限是两个月),其间也是身为庭长的审判长尽力协调,无奈被告表面应付,实际并不买账。我力劝委托人通过向相关领导反映的方式声援一下法官,更为无奈的是委托人本身是老弱病残,经过长达六年之久的维权,已经身心俱疲而付不出行动了。看到该判决的理由部分,我甚至将同情的准星从委托人向作为裁判的法官转移。完成了眼泪向法官而流到眼泪为法官而流的转变。同时深深的感到小屁孩心中的法律已死,丧钟已向作为律师的小屁孩敲响。

本来,就死的过程以静为佳。但日前,广州一从未见过面的叶先生打来电话说,他从广州听到了我的事迹,从我的博客中看到了我的勇敢,要我替他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哥嫂打官司。由此,我觉得有必要作以交代,不然可能会发生类似同乡曹生那样的误会,觉得我不诚实。另外,我非常认同主内弟兄四川王怡的观点:没有表达出来的同情不是同情。以此文表达将死的兔子对尚且表面无虞的狐狸的同情。也以此文作为小屁孩向上帝的祈祷。

   我希望亲友看到此文时不要替小屁孩挂虑!如果作为“律师”的小屁孩将死,那就意味着作为非“律师”的小屁孩将生。将死不等于垂死,就算垂死,帝国主义挣扎了这一百多年,仍然生猛。说不定作为非“律师”的小屁孩也能挣扎他个三五十年仍然鲜活。而且重生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何况,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乃是靠上帝口里所出的一切话。有一次,和儿子讨论我们这等人何时可以在垃圾堆里捡食而无碍。我的观点是有了神圣使命感之后,儿子的观点是只要有了使命感之后。略作思考后认同了儿子的观点。

 

                                                 2009919

脚印(2009-03-30 16:36)

   

                   

               小屁孩

                      

 

既然选择了师从王才亮律师为弱势群体代理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也就选择了不归路,沿途到底是波涛汹涌还是芳草萋萋也就无所谓了。缘此,从没有想过留下从业印记,让哪怕是我儿子怀念一下旅途中的苦痛。而今天在庭审中,王才亮律师陈述作为被上诉人的城管大队执法不是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和社会秩序,而是被当作为了达到尽可能对上诉人低价甚至无偿拆迁的目的工具时,法官情不自禁的频频点头。判决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法官今晚甚至今后一段时间要失眠了。看得出来,该主审法官尚未“成熟”。今晚十有八九也要失眠的还应该有生长于重庆,在武汉大学拿到法律和新闻双学位,现在南方报业集团实习的一个小伙子和出生于湖南,也在南方报业集团另一家媒体实习的一个大姑娘。当他们在庭审中听到:文革时期广州革命委员会的文件被用来当成认定官洲村民房子为违章建筑、责令无偿拆除的依据时,他们以为是他们的耳朵出了问题。当他们得知这是白纸黑字、千真万确的事实时,他们热血沸腾,从而废寝忘食以便将这在他们看来如人咬狗一般的新鲜事明天见诸报端。记得曾有一部电影唱词为:“谁能与我同醉,相知年年岁岁!”萍水相逢,一样的不眠,不一样的缘由。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这貌离神合的愿景是我们不眠之中共同的梦幻。

为了向默默关注我的不论是家人还是亲朋表明我神志尚好,将庭审中的上诉状引述如下:

 

       

 

上诉人:陈秉承,男,194111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官洲居仁大街5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海珠大队。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邱传胜,职务:大队长。

上诉人不服海珠区人民法院(2008)海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如下

一、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做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应被撤销。

(一)被上诉人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就其具有认定原告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无偿拆除的职权进行举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推定为其不具有相关的职权,据此被诉行政行为应被依法撤销。应该说明的是,被告虽然在庭审中宣读了一些关于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文件,但虽经审判长和原告方再三追问,其仍然没有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海珠大队的职权划分,特别是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作出相应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其以内部分工为由不愿作出说明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审判机关的不尊重。而作为被告所谓的执法依据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据此,被告应该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法定告知程序中,向原告告知其享有的执法权并以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在拿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的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包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内的证明其职权的法律依据。

(二)被告不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城乡规划法》规定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对违反规划的建筑进行查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严重违反规划的建筑进行强拆或申请法院进行强拆。据此,被告作为城管部门,没有权利以违反规划为由对公民的房屋进行查处,更无权利进行强拆,超越职权的被诉行为应该被依法撤销。

(三)一审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法定职责是对被告所举证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进行审查,进而履行司法监督的法定职责,而不是替被诉行为找借口,替被告开脱。一审法院无视上述被上诉人无职权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而替被上诉人找依据的做法是不对的,据此做出的一审判决应被依法撤销。何况,一审法院替被上诉人找出的所谓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第三条(原文如下)恰恰证明被上诉人不具有认定公民的房屋为违章建筑并无偿拆除的职权。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管监察队伍,负责城管监察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城管监察队伍。

  城管监察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市、区的城管监察队伍,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依法查处发生在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   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做出程序合法是错误的,应该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违法应被依法撤销。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违反法律的规定。

被上诉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义务,因而被诉行为应被撤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所作的告知是在被告家中无人的情况下所谓的“留置送达”的。而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时才适用,并要有见证人见证拒签的情况。据此被告所称的“留置送达”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原告时至庭审也不知道其享有的《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不能成立,应被撤销。

(二)一审判决无视被诉行政行为做出过程中剥夺了上诉人所享有的法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剥夺了上诉人的听证权应被撤销。

《行政处罚法》第42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条文是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技术加以规定的。在其列举的应当进行听证的下限中包括了数额较大的罚款,而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责令原告自己无偿拆除其房屋的行政处罚,严重性远远大于“数额较大的罚款”,当然属于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范围。而被告对此没有向原告告知就做出了被诉行为,剥夺了原告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因此,被诉行为因程序违法,应被撤销。

三、     一审判决无视被诉行为没有合法有效的事实根据就维持被诉行为是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合法有效的事实根据,应被依法撤销。

正如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所陈述的,有关对上诉人房屋的测量都是在上诉人家中无人房门上锁的情况下,在房子外围估测的。而房屋现状测量却是一项非常严肃、专业的活动,就算专业机构在外围的估测同样是不能当做依据的。也正因如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则会所所作出的《广州市房地产查丈原图》明确记载:“该房屋测量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对此测量结果,连产权登记的依据都不能充当,当然不更能作为责令无偿拆除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被告自己所做的测量同样无效。一则,被告没有进行房屋测量的资质。二则,被告同样是外围估测。

四、             一审法院无视被诉行为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的标准错误而予以维持是错误的,被诉行为因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衡量标准错误而应被撤销。

根据被告所称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判断原告的房屋是否违法应该依据当时实施的法律、法规。根据被告陈述,原告房屋建于1993年,应适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而根据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判定原告房屋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的依据应该是海珠区城建部门批准的《建筑许可证》而不是《宅基地证》。而且被告所提交的《宅基地证》存根复印件自身就明确记载:“只作提供产权参考,不能作其他证明。”因此,依据错误的依据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当然是违法的,应被依法撤销。

五、一审判决虽因受到了不当压力而错误的维持被诉行政行为从人性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无视上诉人《宅基地证》原件记载的房屋面积与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的记载面积有巨大出入,而且依据替被告找到的但依然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进而“抹杀”上诉人的按照被上诉人的逻辑本可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实在是不应该的。

关于上诉人房屋的《宅基地证》,上诉人提交的是原件,被上诉人提交的是复印件,而且该复印件明确记载不能作其他证明,因此依法应以原告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原件为准。一审判决虽然对被告所主张的《物权法》具有遡及既往的效力,进而根据物权法应以存根为准的说法没有采信;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对上诉人的证据不予采纳是错误的。因为,该规定十分清楚的规定,是原告拒不提供时,才一般不予采纳的。而本案被告是在原告家中无人时进行了违法的所谓留置送达的,原告对其提供所谓的相关证据的要求压根儿就不知情,何谈拒不提供?既然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也就是说法院是也可以采纳的。既然这样,对于弱势无知的原告,法院怎么就这么苛刻无情呢?而且判决书中“对原告在诉讼时提出的宅基地更改面积的情况”的陈述更是无中生有。原告在起诉时就提交了《宅基地证》复印件,在庭审时出示原件以供核对。而不论是原告提交的复印件而是供核对的与复印件完全一致的原件,所记载的房屋面积都没有丝毫改动的痕迹,何来的“宅基地更改面积”?

六、一审判决无视被诉行为所依据的规划部门的意见的违法性而维持被诉行为是错误的,依据错误的规划部门的意见所做出的被诉行为应被撤销。

     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规划部门的意见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出的,而《城市规划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都是仅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但被上诉人虽经再三追问都始终没有对原告房屋所在地何时划入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的内容如何、有何禁止性规定等进行举证,因此该意见因法律适用错误而违法,依违法的“意见”所作的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应被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无视被上诉人没有对享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告知和举证且无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事实依据、衡量标准错误、所依据的“意见”违法,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灭顶之灾”的事实予以维持是错误的,对于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以不能成立的理由不予采纳更是不应该的,一审判决应被撤销,被诉行为因严重违法应被依法撤销。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81218

 

 

   因七个案子合并审理,以下仅将其他案子的不同之处作一引述。

黄敏俭上诉状的第四部分:

四、             一审法院无视被诉行为认定原告房屋为违章建筑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而予以维持是错误的,被诉行为因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却没有法律依据应被撤销。

被告认定原告房屋所所依据的《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开庭之前原告及其代理人通过网络等途径一直无法查阅到,在庭审时经请求被告所出示的该《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是一份《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文件》穗革发[1979]125号。对该文件,被告对其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公示过不能进行举证,而且被告对“革命委员会”这一文革极左组织所发的文件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不能作出说明,因而被告以这样的文件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因违反《行政处罚法》而不能成立,应被依法撤销。何况正如该文件自己所称的是草拟的,因而不具备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所应具备的必备要件。首先,该文件没有实施范围的规定。其次,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第一条第14款所规定的“兴建单位”到底指的是什么,是不是包括农村中的村民个人无法判断。再次,其所称的”报建批准”指的是什么?是村镇建房许可证还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是其他?无从判断。另外,按照该规定,判定一个建筑是否违章,应该依据“规划管理机关对图纸的审核意见”作为判断依据,而被诉行政行为却拿《宅基地证》作为判断依据,实在是为了完成将原告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任务而硬拿马嘴往驴头上安。

                                2009326

 

 

 

 

XXX

   您好!

   昨天“杂草”的用词,尽管不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在听者来说,意思应该是明确的,对您情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尽管您绝对不会把这放在心上,但我应该为此向您正式道歉。现诚恳地向您道歉,求您原谅!每个人必须要为自己的言辞负责,这也是我经常教育章男的。有意思的是昨天早上,章男为退啤酒瓶的事对我脱口来了一个“你脑袋进水了”。为此,我们昨天都没有吃午饭以作为忏悔。这应该不算小题大做的自虐或摧残儿童,人本身就应该为自己的愚蠢或错误行为不断忏悔,这也是我较长时间的习惯了。

另外,我们也确实在对一些事情的看法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为此我愿向您敞开心胸。因为我相信交流能消除隔膜,增加信任乃至感情。

首先,我认为政党和其成员虽然有着深刻的联系,但却绝对不等同。我没有学过政治学,不知道政党的确切定义,在百度中搜了一下,有很多五花八门的定义,举例如下:

1、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政党是指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积极分子为维护本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围绕着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或影响政府而结合起来采取行动的政治组织。

2、《国际社会百科全书》:与一个或更多的政党竞争而赢得公职选举为目标的组织。亦包括并非从事竞选选举的政治组织,如无法通过选举而获得公职的小党,寻求废止选举竞争的革命组织,以及极权国家的统治集团。

3、《韦氏大词典》:一群人以指导政府政策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4、政党是依法通过和平的政治行为表达和实现民意的社会政治团体。

5、政党是社会中某些相同意见与利益人士的组织。他们的目的是利用政府实施他们的政见。季特尔提出,政党是一部分有组织的公民成立的政治单位,根据其选举权的使用,去参加政治,监督政府,以实现其主张。
  尽管以上定义相差较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及政党是一个世俗概念或组织,是一种一群人为达一定目的组成的团体,具有工具性,不具有神圣性,当然就不具有崇拜性。但另一点也是明确的,政党做为一个组织,对其成员是团体,但对于其他政党则是个体。因此一个政党的价值主张或倾向有其独特性,而且一般被其成员接受和认同;但被其他政党的成员作为事实接受但不发生认同。以上定义应该都是基于西方的社会存在所做的总结,据此定义一般不会发生政党与政府及国家混同的问题,此也基本与西方的实际相符。

应该来说,以上的定义基本是与中国现阶段的场景不符的。以上所定义的政党作为个体与其他政党具有竞争性,对全体国民不具有凌驾性,国民对其加入与否具有选择性,由此其成员对其所加入的政党价值倾向具有认同性。而中国(准确说应该是大陆,以下同)的政党在现实社会作用力来说具有实际上的独一性和对全体国民的凌驾性以及几乎全部资源的垄断性。由此,任何中国人要想实现世俗的高尚或不高尚的抱负,就不得不入党,最起码也得靠拢。尽管近年来似乎部分才智人士有了在商业上或专业上大展宏图的迹象,但这其实不是特例就是假象。因为中国的党就像“穹庐”一样笼盖四野,经济制度的实质也是官场经济而非市场经济。但国民作为个体的人由于天生禀赋不同,生活条件不同,经历不同,对同一件事的看法往往具有差异性,对整体社会的看法必定具有片面性,其实就是盲人摸象。就算对人有才智、有修养的人也不例外,孔子不是说“君子和而不同”吗?此就像您和小屁孩都共同追求并努力持守社会大众共同称赞的做人准则,但对信仰的事情上存在差异一样。我们社会存在的问题是将本来具有不同价值倾向的人往一个笼子里吸,或者不同价值倾向的人往一个笼子里挤。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全体国民或朝野越来越具有“夜行人”的特征:白天一个样,夜里一个样;公众场合一个样,私密圈里一个样;讲的一个样,做的一个样;宣传的一个样,行动是另一个样。就像苏联曾经的情形一样。此进一步加重了我们社会本已存在的诚信危机。

其次,我个人认为政党对其成员不具有人身“绑架性”。由于政党是世俗的,工具性的团体,因此一个公民对其加入或退出不具有道德评价性。就像叶利钦和普京等曾是俄共的领袖或中坚力量,后来退出俄共甚至组建与俄共竞争的政党仍然被认为是俄罗斯的民族英雄、政治伟人甚至道德伟人;而九加诺夫坚持做俄共领袖并没有人说他执迷不悟或者不知悔改。现在普遍接受的观念是对于一个团体或主义,哪怕具有神圣性和崇拜性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也有加入与退出、信仰与不信仰的自由,对于政党也应是如此。

另外对于一个国度或民族来说,不论从应然或实然,对于某种或某几种主义及其与之相对应的团体都不是从一而终。以中华民族的主体为例,不久前是君臣纲常和与之向相对应的皇帝朝廷,后来改成三民主义及相对应的总统民国,再后来改成社会主义及相应的主席和中央,改革开放以来又微改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与之相对应的总书记和集体负责制。俄罗斯也经历了大体相似的选择和变化。就总体趋势而言,世界各国或民资的选择和实际是从一元到多元,从一体到分化,仿佛在践行着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

最后,对于中国政党我个人的看法是不要强压业已出现的不论在民间还是党内出现的比如左派、右派、中间派的分化,让其自然的发展和演化。这样的一个现实的好处是看问题多一个角度,看路多一个眼睛,对事物的理解多一个方面,对社会的整体认知能力和智慧提升有很大的好处,相应的对民族发展的阻碍作用也就会减小。七个盲人分别摸大象一次再坐下来争论肯定要比一个盲人摸象七次认识的要全面。因为,七个分别摸时可能摸着的是不同部位;只有一个盲人摸的话,他很可能摸上一次后就认为:哇!我掌握真理了,大象像扇子,除非他遇到了实力相当的争论,再去不断的摸上七次。有人担心七个盲人吵得一塌糊涂不是没有了秩序么?盲人争吵不是坏事,是认识真理的过程,是人生命力的体现。争吵的结果很可能出现:盲人认识到谁也不是绝对英明,进而尊重不同的观点,为实现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提供一种可能,为现在号召的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一种基础。猴子王国中,因为猴王的存在绝对不出现争吵,有着铁桶一般的秩序,但时刻存在的对王位的保卫和争夺阳谋加阴谋而暗流汹涌,由此导致的周期性的杀戮异常血腥。有人说如果不加压制分化导致分裂怎么办?小屁孩认为,如果不持守“有我没你、不共戴天”的观念的话,出现分裂也不会出现你死我活、消灭而后快的场景。何况朝野以派为标志的分化已无人能避免,若果谁真诚地为这个社会忧患的话,就应该尽力克服唯一正确的观念,并践行“和而不同”。这应该是中华民族走出之乱循环的血酬定律的第一步。前些日子以“左派与国运”为题写的一篇随笔是关于这方面的思考。

以上一己陋见请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小屁孩

 

                                                        2008830

 

 

20071226,公安局借口说我在外地散发印刷品“扰乱社会治安”,把我行政拘留十天。拘留期间,市领导、看守所领导也不断地找我谈话:“只要你放弃,现在就可以出去!”

到拘留期满我仍旧没在合同上签字。书记又安排各部门领导和保安人员十几人将我软禁关押在一个招待所里。

家人四处打听,终于在一个乡镇上废弃的招待所里找到了我,要和我住在一起,死在一起。深夜零点,天下着大雪,市领导、公安官兵几十人将我强行带走。老母亲伤心过度,旧病复发,妻子当场晕死了过去,三岁的儿子吓得哇哇直哭。

2008128,我从招待所三楼逃跑。市委书记马上召开紧急会议,让各部门所有认识我的人全上,把住各个交通要口,并且在我家中和我有可能去的地方蹲点守候,还让派出所、治安大队到附近每个村庄搜寻。

200821,我逃到长沙,流落街头,靠乞讨维持生活。

书记的话使我对信访这条路死了心,告到天边还是他来解决。我想到了走法律程序,我到XXX市人民法院跑了三十多趟,法院也不敢立案。后期法院免强立了案,可拖了半年也不开庭,而且院长因立我案还受到市委书记训斥。

某日,法院两位法官分别给我打电话,订在07127日下午开庭审理“违章建筑”一案。当时要求旁听的群众和记者挤满了法庭内外,厅长说:“领导说问题复杂,电话通知不算数,今天不开庭了!”

经过律师指点,我申请了异地审理。08530XXX法院依法判决XXX市规划局败诉。我的房子不是违章建筑了!可规划局说:“公家有的是人和钱,我们还要上诉,耗垮你!”没几天法院就通知我说规划局上诉了。

我在XXX市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案是不服国土资源局注销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立案近半年也未开庭,08324日,律师说土地是政府行为,我把人民政府当被告诉至XXX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立案厅接到我的诉状七天后问我:“你这个案子是不是在XXX法院已经立了?”  我说:“是的,不过起诉的是土地局。”

立案厅法官说:“一案不能两立,你把老河口立的案子撤了才行。”

08411日我把XXX市人民法院准予撤案的裁定书交到了中院立案厅。

08516日,襄樊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说我起诉XXX市人民政府不适格,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可国土局给我下的注销决定上明明写着:“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注销你位于… …《国有土地使用证》”。

08519日,我把不服中院裁定的诉状和相关材料递到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跟后每周去询问一次,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XXX市房产管理局引用规划局把我房定性“违章建筑”注销了我的《房屋所有权证》,07123日,XXX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

另有几案我到法院跑了多次,至今还未立案:我承包了20年的池塘合同被单方面解除;②我的住房规划局未走任何法律程序夜袭推到;③园林局偷偷将我池塘水抽干、鱼逮光;④我哥被打伤;

书记的力量真是大!我纵有三头六臂也招架不住。这种日子根本没法过!

“君让臣亡,臣不得不亡”。何况我还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自然是死路一条。

我的愿望是死在奥运会上。

                                                   

                             湖北省XXX市农民:XXX

                                电话:XXX

                                           

 

听说市委书记xxx和开发商xx是同学,变相把中山公园土地卖给他同学搞房产开发。

经过开发商改造后的中山公园面积缩小了三分之一,不可思议的是新建房没有已拆的旧房好,市民反映是个“四不像”;懂行的说“艺术含量为零”;公园职工反映“林木死了一大片”。

“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和李宗仁当年修建的“平民医院”变成了几间矮小的商用平房。

xxx正在进行一场翻天覆地的拆迁运动,强拆行为不断发生,强拆现场哭天嚎地、惨不忍睹……天啊,这就是我们的土皇帝、好书记!

 

谨以此文送予曾采访、帮助过我的记者和亲朋!

                                                            xxx

坚持与活路——记一位拆迁维权者

前些日次,我们在湖北某地的委托人在拆迁维权中终于赢来了被打了折扣的胜利。本来想为此写点什么,可后来总是打不起精神。原本房子就是人家的,为了拆迁,被当成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委托人经过了地狱般的苦难和巨大付出之后被打折扣的补偿,算什么胜利! 但今天收到了来自加拿大的一个老人和他儿子的邮件并回复之后,感觉到在眼下的时局中这位湖北委托人的维权成效算是十分不易而且也算成效卓著了。要不是他坚持到最后,而且始终头脑清醒,连这都不会取得,他一家老小也只能靠西北风为生了。他一介布衣,在与整个的地方当局的对抗中,保住了自己的血汗所得,也为仰仗他生活的一家老小保住了生存的尊严。在当今的世道,贫穷是不可能有尊严的。他的经历及结果也是对小屁孩的激励。故以文字计之。

   初识斯人是在他来我所办委托手续之时,他来我所是对上访绝望,在当地请的律师又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无能为力之后,接受该律师建议来我所请王才亮律师的。他那次给我的主要印象是敦厚和坚毅,绝望的神情中萌生了一线希望。对他的深入了解是在清明节我们共同给高莺莺扫墓的过程中。途中的一段小插曲使我对他的身世有了强烈的好奇。握手时我感觉他的手劲出奇的大,与他的块头根本不相称,便激发了小屁孩儿时喜好角力的习惯。结果是他稍逊于我。说实在的,论手劲,除了专业人士,很少有人是我对手。而他可能也有如是自信的缘故吧,好几问回我:章律师,你手劲咋这么大?另外,他告诉我,由于地方政府太黑了,想在维权结束之后,去北京琉璃厂开字画铺。我当时心想,你是何方神圣,敢在“三年不开市,开市吃三年”的琉璃厂开字画铺。随后了解到,斯人在不论书法创作还是鉴赏方面都有非常不俗的造诣。了解到他的简经历如下:

     1968年出生于XXX    市农村,在读初中时因贫穷辍学学做小生意,随后到外地经商。十年前,被父母官请到家乡实施中山公园的脏乱差臭的改造,当时的的地方报纸赞他给XXXX市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后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遭遇了他自己撰文所述的拆迁。在整个拆迁维权中,差点压断他脊梁骨的是我们接受代理后的后期,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一审法院虽然撤销了规划局对其七百多平方米房子当作违章建筑的认定,但规划局却放出狠话:“公家有的是人和钱,耗也耗死你!”另外,由于我们认为对于撤销其土地使用证的诉讼应该以市政府为被告(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审级,突破地方权力的制约),就建议他以市政府为被告向中院提请一审。中院受理材料研究很久后告知他先对他将以土地局为被告在其市法院起诉的案子撤诉。当他撤诉之后,该中院便以告错主体为由驳回了以市政府为被告向中院的起诉。在其后漫长的对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过程中,中院甚至高院的相关法官始终都仿佛非常富有同情心地告诉他,是他告错了主体,爱莫能助,甚至强烈建议他先撤销对驳回起诉的裁定的上诉,然后在变更主体申诉。但他却每次征求我们的意见并按我们的意见办。在行政诉讼中,当一些法官遇到难判的案子时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挑拨离间在我们是司空见惯了的,对他可是人生第一次经历,崇祯还将袁崇焕当成卖国贼千刀万剐了呢!何况在全社会诚信普遍缺失,律师行业也不例外的今天。我十分清楚他所经历的在敌友难分时的痛苦和挣扎,但他始终没有迷失,最终迫使地方利益集团扛不住而让步。通过他的精神煎熬,小屁孩对“压断骆驼脊梁骨的是最后一根稻草”有了进一步的体会。

虽然由于他的坚持使得地方当局最终承认了他的房产是合法建筑并按合法财产给予补偿,但小屁孩还是高兴不起来。以他的智慧、毅力、体力论,如果当初不是由于贫困而在初中就辍学了的话,谁能说他不可能用他的智慧和思想照亮并引导这迷失的世道呢!

以下是他本人曾贴在互联网上的文章,及我们为他代书的法律文书,此是对他这段经历及个人品质的写照。现在已被其因向地方政府的保证而删除了。为了不影响其来之不易的成果,人名地名省略。

(待续)

“依法拆迁”也痛

小屁孩写在奥运之后

盛况空前甚至绝后的奥运会终于结束了,因狂欢而发烧的头脑该慢慢冷却了。因奥运而暂停的工作也该恢复了,作为拆迁的专业律师自然也就关注有关拆迁方面的问题。为了社会和谐稳定而被决定在奥运之后才向全民发布以广泛征求意见的“不动产征收条例”或许会变成“城市房屋征收条例”也该发布了。假定真的发布了并真实的广泛征求意见,小屁孩作为拆迁专业律师,对关于赖以为生的专业的法规,自然应该尽力表达自己的意见,也盼望每个老百姓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论表达的果效如何。

拆迁之所以不是拆除或毁坏,是因为其必须是遵循一定的规则或规定拆除,而且不能白拆,必须还要对拆除行为予以补偿。而且这规则或规定是由国家权力部门比如国务院制定,而且应该具有强制力的。这样的规则或规定一般称之为“法”,不按规定拆迁叫违法拆迁,按规定拆迁叫“依法拆迁”。至于违法拆迁,其实它侵害的不仅是作为被拆迁人的老百姓,而且直接挑战的是全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权威体系(在中国现阶段是党政府国家三位一体的权威)和每个社会成员对我今天的房子包括其中的财产明天还应该是我的的确信。对于权威体系的挑战及危害,著名的拆迁律师王才亮曾在文中一针溅血的指出:“违法拆迁拆的是共产党的党旗,拆的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对其今天的房子明天仍然还应该是他的失去了确信,这个社会则无异于末日来临。对于信奉“现世的享乐主义”或者干脆说“唯物主义”的国民来说,失去这种确信更是一种生命支撑的崩溃。对于这样的国民,如果对今天的房子明天仍然应该属于我的失去了确信,则一切心里依靠完全丧失,此时只有没有脑子的人才会仍然进行生产、交换。因此对于违法拆迁来说,有制止愿望的不应该仅仅是作为老百姓的被拆迁人,更应该是制定并维护规定的精英层。如果制定规矩的精英层也脑残到自毁规矩或放任规矩被毁的话,这个社会则注定是没救的,小屁孩看现在的中国还不至此,能够举办空前甚至绝后的奥运会的社会应该不是这个样子。由此,关于违法拆迁之害的论证应该是一个伪问题,对其描述则可,讨论违法拆迁有害则不合基本理智。

那么,依法拆迁就是否一定利民利国呢?这就取决于所依的是怎样的法了。此即法治理论中的恶法良法的问题了。同样的对于恶法之害,仍然应该是描述而不是讨论,应该讨论的是如何制定出良法。

按照中国传统文化,良法的制定完全仰赖于圣人和明君,与作为被治者的老百姓没有任何干系的。老百信只有享受圣人明君所赐良法的恩泽的份。然而,就历史现实而言,圣人似乎就出过孔圣人一个,而且还一直被出于不同的需要而进行不同的修饰打扮。汉人有汉人的打扮,唐人有唐人的打扮,元人、清人的打扮则更是浓妆艳抹,因此,中国先祖对圣人所赐良法的恩荫基本是落空的。那么对于明君又如何呢?可以说,中国历史是对明君的期盼常有而明君则不常有,偶尔有之,则常常被奸邪包围,比如和珅之于所谓的明君乾隆。由此之故,良法基本上是与中国先祖无份的。因为他们把自己的命运完全交给了圣人明君,而圣人明君基本上是子虚乌有的。

基于上述等方面的原因,现在的中国大陆就法律制定而言,可以说是无章可循,无传统可依。清末变法将所谓的中华法律传统送入了坟墓;新中国成立又将民国借鉴古今中外成果所建立的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雏形驱逐出境(就法律适用而言,台湾属境外),代之以共产党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又将口号改成了“依法治国”(华国锋时代曾有“抓纲治国”,“纲”指党的基本路线,即党的政策中最基本的部分),在拆迁中也即流行起“依法拆迁”了。          

不忘过去,才能借鉴未来。过去拆迁所依之法在国家的层面上就是2001年国务院修改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条例的最大特征可以说是两个“没商量”,即要拆你房子没商量,拆你房子是否补偿及补偿多少没商量。此应该是中国历史传统中皇帝极权(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借尸还魂。按照该条例,开发商只要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就具有了拆人房子的资格和权利,就可以对其范围内的房子进行“依法拆迁”而没商量了,而政府对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则与被拆迁人没有任何关系,被拆迁人对此没有任何插嘴的余地,此是第一个“没商量”。第二个“没商量”则是对补偿没商量。该条例明文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而对是否违章建筑的认定,也与被拆迁人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就算被拆迁房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合章建筑),关于补偿数额,则往往是政府制定统一的补偿价或有政府确定房屋估价机构按照政府的指示估价,再由政府按照估价进行拆迁行政裁决,对于裁决则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政府自己强制执行即强制拆房。由于这样的没商量,被拆迁人的命运就完全取决于开发商的仁慈和政府官员的能否真的践行“三个代表”了,就像先祖完全仰赖于明君、清官的爱民之心一样。抽象地说,中国共产党是能够“三个代表”的。但在具体个案中,则更多的是代表其老婆孩子,甚至二奶、婊子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即将公布的《不动产征收条例》再也不能超然或大度的不闻不问了,除非人们情愿过去所发生的“依法拆迁”之痛继续。而且讨论的重点应该集中在对是否准许拆迁和补偿的与被拆迁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商量机制和商量达不成一致时的第三者裁判制度的制定和维护上。

以下是小屁孩曾在此方面所做的思考,以期引玉。该思考所形成的文字曾作为《房屋征收制度立法与实务》(王才亮等著,法律出版社出版)一书的组成部分(第四章)。

 

   因内容较长,见http://www.chaiqianzhengshou.sohu.com

张先生:

您好!

看了您给祖国总理的信及珠海市侨务局的回复,作为一个祖国代理被拆迁人及农民维权的专业律师,我欲哭无泪!

您给总理的求助信中所述的您姐夫及珠海香洲区新村的拆迁问题,一提起来就消磨我活下去的勇气。关于整个新村回迁房严重超越珠海城市规划关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问题(其实新村的不是最严重的)的诉讼,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以开发商二期工程尚未建设,其可能影响整个小区规划指标的判断为由中止了审理。几个月前,张当健给我发来了珠海中院所称的新村二期工程已经开工的照片。我据此起草并让他们提交了恢复审理申请书,结果是泥牛入海!我建议他们诉讼代表人去法院追问一下,结果是他们刚开始沟通此事,就有警察找张当健了。张当健由于那次在做村长是不配合拆迁被欧被拘加上积年累月的担惊受怕和绝望,身心已极度衰残,我感觉连您母亲她老人家都不如。连张当健都不敢了,其他人就更不用说了,新村的诉讼又一次没有了音讯。请您谅解身在祖国的同胞的怯懦!我们实在无奈!好死不如赖活着,此是身为同胞的我们谁都无法抗拒的基因力量。威胁就在眼前。就我们代理的案子中间,广州海珠区的被征地农民代表被以“聚众斗殴罪”投入大牢,中山的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逮捕待判。为此,我昨天到清华大学找专家咨询的结果是纯属打击报复。两月前,我带中山的失地农民到广州中院立案,法官见是告省政府的,几乎被吓傻了!接下来便如仇人见面一般和我展开对决。仰赖着法律知识和有关“北京”的光环,所幸对决没有演化为暴力。该行政庭的法官将我从北京到广州折腾达三回之后以“省政府的征地批准行为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了。对此荒唐无比的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的上诉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诉讼代表却被人民警察当成罪犯“抓获”并投进了监狱。后来我在山东省的类似遭遇才感觉到广州的法官还是比较厚道的。在山东省政府所在地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一个主管立案的法官见我们是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便对我们(律师和委托人)轻蔑到非常夸张地撇了一下嘴之后,推到了另一个窗口。到那个窗口,好不容易等来的法官一上来就挑刺并要我们先去行政复议。几个回合的争斗之后,那个法官大人端上茶杯之后向里面走去。此时的我极为失态的连声大喊:“你别走!你别走!”可她还是头也不回的走了。接下来便是如先祖描写的“只在此山中,云生不知处”了。过了好一会,丧魂落魄一般的我才醒过神来,带失地农民代表去该法院的信访大厅投诉。那个道貌岸然的信访法官听明来意后便直截了当地说:立案不归信访管。我问他信访什么?他答:信访就管信访。我说我就对您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不履行职责进行信访。他呵斥我出去。我问:凭什么?他答:我不听他解释。我反问:他问什么不听我解释?他也来了一个“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自己往出走。我不敢拽着人家,只好眼睁睁的看着法官大人的出走。在空荡荡的信访大厅里呆了一会,想到了去法院纪检处投诉。到了法院正门(我和其他的老百信一样,至今尚未进过城市里法院的正门),我往进闯时被武装了的保安拦下了。我说我要找纪检处,他说纪检处的人不在。我说纪检处的人决不是一个人,您不联系,我自己去找。他说:绝对不容许,并且当即有另一个保安来增援。我说:那你把我抓起来,这样您我的任务都完成了。幸运的是,身上的“北京”因素再次起了作用(已经第三次被验证,他们也就知道了我的来路)。那个保安开始说好话,并通过电话联系上了纪检处的法官。纪检处的法官在电话中的回答是:立案不归纪检管。我问:那纪检管什么?他回答:你无权过问后就把电话挂了。我似乎被激怒了,准备不顾一切的去找院长,被保安拦下并告知不能去。我让他打电话,他说他无权也不敢给院长打电话,求我不要和他们过不去。此时我彻底泄气了,觉得自己和整个天地一起都变得非常怪诞:对法官无可奈何,和跑到城里混口饭吃的农村娃较什么劲啊!此时我再次想起了先祖的伟大:“何以解忧,唯有杜康。送走委托人后,灌了一大瓶红酒(酒吧不给我卖白酒)。

以上是我身为律师代理农民进行行政诉讼的部分经历(限于时间,其他不再诉说了),您再看看珠海市侨务局的回复。此回复表明,珠海市是一个完美无瑕的法治社会,而您的救助信简直就是无中生有、别有用心地给珠海的美好形象摸黑。此使我想到了国务院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答境外记者时的嘴脸。另外,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上任伊始就在珠海中院视察时讲了法院判案的三个标准:法律规定,社会治安形势,人民群众的感觉。此讲话曾被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大加宣传。

最后,我不得不对您及您我一听电话就能叫出“乔姨”的老母坦诚而又无奈的说:我确实没有任何有效的办法。如过您确实有什么“曲线救国”的办法或途径的话,您就试试吧!另外,如果您不介意的话,我想就您的求助信收入我尚未公开的博客。想留个纪念!您信中要求的司法独立使我感觉到好新鲜,感觉您好像不是黑眼珠似的。

顺祝秋

                         章建勤

 

                    200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