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报道,16日,昆明市公安局就盗窃嫌疑人邢鲲在小南门派出所死亡事件情况作出通报:犯罪嫌疑人邢鲲系用纸币捅开手铐,用携带的鞋带自缢身亡,死者伤痕为群众制服过程中所致。
其实,当时的情景是这个样子的:
在昆明市小南门派出所一小屋内,犯罪嫌疑人邢鲲(以下简称鲲哥)戴着手拷,背对监控录像镜头。
鲲哥:哎,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想我鲲哥一世英雄,竟然因一时糊涂在阴沟里翻了船,以至使自己身陷囹圄。
抬起头,环顾四周。一间小屋,空徒四壁,惟有一角落上方装了一摄像头。
鲲哥:人常说,事不过三。而今,我已经是第四次进了班房。英雄之名,岂不要为此毁于一旦?即使今后重出江湖,也会令人笑话!
想至此,长叹一声。
鲲哥:原本想,此次事成后就退出江湖在家好好孝敬父母,哎,不曾料,出师未捷身先死。事已至此,我无颜见江东父老,更无脸见自己的爹娘!
三声叹息。
鲲哥:也罢,对不起了,爹娘!我惟有以死来告诫人们,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一个传说!
低头看一看手上的手拷,不由露出一阵冷笑。
鲲哥:这种
2009年12月18日 东方早报
最近几天来,有关拆迁的新闻在持续井喷之中。一位曾任信访办主任的被拆迁人为拆迁上访,一位《南方都市报》的首席记者也在为家乡的拆迁而上访。他们之所以被关注,在于他们还算有些“新闻价值”。可以设想,大量的被拆迁人因为没有采用“身体维权”等极端方式,也因为他们的身份没有更新的“新闻价值”,而被淹没在现实的生活里。
拆迁纠纷频仍,可以追溯的根源就在于法律救济管道的缺乏,以及违宪(法)审查的有名无实。北京五位法学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找到问题的所在。但无奈系铃人无意解铃,反对外宣布国务院法制办已启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相关部门正在调研之中。而早在《物权法》尚未通过之前,“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其实就已启动了。《物权法》通过之后,“拆迁条例”
(2009-12-17 11:13)
转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800df0100e5n2.html

莎士比亚对律师深恶痛绝地说:“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恩科斯说:“在这里律师就是一切,谁对这些乱七八糟、矛盾百出的法律、杂烩确实花费了足够的时间,谁在英国法庭上就是全能。”《中国律师
姜明安:我们为什么建议审查拆迁条例
时间:2009年12月13日
作者: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来源:新京报
2009年12月7日,我和北大其他4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我们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助长了一些地方领导人违反科学发展观,过分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政策。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但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地方的领导人却是以GDP为本,以建设高楼大厦、大马路、大广场和改变城市外在形象为本。
老百姓的痛苦、老百姓的眼泪、老百姓以命相争、相抗,他们都看不到,听不见,他们对之无动于衷。野蛮拆迁中不断流淌出的血和泪丝毫不能感动他们,强制拆迁依旧,暴力拆迁依旧。
这些人对通过房地产业拉动当地经济可能走火入魔了,全然忘记了老百姓的需要和痛苦,全然忘记了以人为本。现在我们如果还不把支撑他们那种发展思路和发展政策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木 然:都是官本位体制惹的祸——高校科研经费越来越多而科研质量却越来越低的原因
时间:2009年12月14日 作者:木 然
来源:学术批评网
如果说现在的校长穷、院长穷,那肯定是在哭穷。现在在大学凡是带个长字的,大都不穷,不穷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他们手里有科研经费,少则十万二十万,多则成百上千万,理科的用于科研的经费可能会多些,文科用不着这么多。科研经费绝大部分的来源与潜规则有关,潜规则拚的不是实力,而是关系。比如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有关系的就搞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有关系的就搞教育部项目,和企业有关系的就搞企业项目,和学生官员(一般得是博士生层次)有关系的就在博士生那里搞项目(这样的博士生都是官员)。导师看中的是博士生的钱和权,博士生看中的是老师手里的学位。
就拿文科来说,过去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没有科研经费,科研成果也没少出,水平也不比现在低。现在如果一个人真有点儿水平,在出版社出个书,不但不会花钱,还能挣点儿稿费,在这方面,于丹、易中天等人就是个榜样。即使是学术著作,出版社又不想赔钱,
从律师制度而言,今天应该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日子。
30年前的1979年12月9日,刚刚恢复组建三个月的司法部正式下发了“关于恢复重建律师制度的通知”,从而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工作正式纳入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能。此前,牵头筹建律师服务机构(那时还都叫法律顾问处)的是各级法院。正如当时的五大政法院校,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着手筹建。
然而,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我竟然从网上得知了一个噩耗:郑传本律师于2009年12月6日18:45因病医治无效在上海中山医院逝世,享年77岁。
我一时无语,一种莫名的悲痛从心底涌出……
是一种巧合还是一种纪念?
按理说,在当下这个时代,77岁还不算老啊!为什么呢?
我清楚地记得,最后一次见到郑传本律师正是我策划协调的最后一届中国律师论坛----在太原召开的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我印象中,身材魁伟的郑律师不管是开会还是聊天一直是说话声音很大,一如法庭辩论时的气势和气场,且带有明显的江浙普通话特色。那次论坛上他发言时说了什么已经印象不深了,但每次见面握手的情景还是印象深刻,依旧是他的大手握着我的小
http://club.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165596
重庆打黑中被抓获的“黑老大”龚刚模,开庭前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伪造证据。12月13日,这位排名第二的全国百强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批准逮捕。这起事件迅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它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犯下帮助龚串供、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状”,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元保命费的过程,并介绍了李庄有多次成功“捞人”经历的背景。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计、设置更多障碍、炮制出新的质疑、潜回北京、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
2009年12月16日 青年时报
央视《新闻1+1》追踪报道了“律师作假门”一事。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涉黑嫌疑人龚刚模讲述了其律师李庄教唆他作伪证的经过:“他说我们被刑讯逼供没有,被打没有,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他说好,那就行了,他让我在庭上说,在法庭上大声地说……”
如果“被打被吊”不是龚刚模自己先承认而是李庄要求他说的,而且龚确实没有被打被吊,那李庄是在教唆。可根据龚刚模的讲述,李庄只是问他有没有被刑讯逼供并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只不过龚认为李庄的语言和语气以及“眨眼睛”的动作在“暗示”他——这,能算是“教唆”吗?
虽然“眨眼睛”确实可以具有“暗示”的功能,但这种功能并不具有必然性,此方以为的并不一定就是彼方想要传达的;在现实中,一方“眨眼睛”而对方“会错意”是常有的事儿。因此,绝不能把彼方的“理解”等同于此方的“意图”,除非此方承认了自己的动机,或者有证据证明他的故意。根据龚刚模的说
2009年12月15日 东方早报
重庆反黑,搞得风生水起,民众兴奋莫名,贪官胆战不已。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根据《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报道,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已于12月13日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位李律师,因其担任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的被告人,重庆市银纲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龚刚模的辩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犯罪。
通读报道所列举的律师问题,笔者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不吐不快。
首先,如果报道的时间没有错误,显然李庄是12月12日晚在北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但是第二天即被批捕,第三天就发出长篇报道,却是相当不正常的。没有充分的提审及对提审证据的核实时间,我们只能认为逮捕主要是依靠举报人的举报实施。但是这却是一种危险的司法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