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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孩赢政府官司宣传组!!请各媒体报道些事情,农民需要媒体。。。让他们不视法律!

村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请大家关注!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道全   男,汉族,43岁,生于1964年2月2日,   身份证号码:11126196402020336, 住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新华村三社

 

供电局,国土局比法律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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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失地农民打赢官司 土地还是要不回
DJY10月18日讯】(DJY记者顾晓华采访报导)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焉城镇新华村三社的失地农民状告县政府和夹江供电局一案,虽然乐山市政府做出了裁决,确认县政府与夹江供电局违法,但农民还是要不回自己的土地,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

当地政府暴力抢地、抓人

据悉,该村35.3亩的土地被夹江供电局以修建“供电局大楼”的名义征用,后又将土地倒卖

主页图片(2008-10-07 02:49)

                    

村民现在的情况(2008-10-07 02:18)
现在的情况:

鉴于供电局一直破坏土地,不听任何部门的指示,乐山市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县国土局均下了停工通知书,但是供电局依然破坏至今。2008年9月10日,村民对公安局没有对供电局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立案件也不下达不立案通知书的行为不服,以行政不作为向乐山市中区人民起诉乐山市公安局;

官司结果(2008-10-07 02:16)
   村民经过艰难的法律途径确认了夹江县人民政府等部门非法征地,供电局非法占地后。2008年3月5日,立即书面要求夹江县人民政府等部门等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只有夹江县人民政府认为自己在征地过程中有过错,愿意服从乐山政府的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是对村民的该请求没有回复。

2008年3月10日,村民再次递交夹江县检察院。要求以非法征用土地罪和非法占用土地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法律证据,并出示了乐府复(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5天法定期间满后。村民又依次在法定时间里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乐府复(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建议由其它省或市县的检察院立案,检察院虽然有批示要办理好该案件的解决问题但是村民到现在也没有收到一个答复,严重不符合照法律规定。

在2006年5月10日14到2008年2月29日,乐山市政府作出了乐府复(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是和其它部门是没有继续破坏土地的。但是复议决定书刚下来,

村民走的法律途径(2008-10-07 02:13)

法律途径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2007年村民开始走法律途径,2007年10月29日,为了将供电局从自己的土地上合法的“赶走”,10名村民代表向乐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了行政复议。

要求:1、确认夹江县政府对夹江县焉城镇新华三组的土地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不成立,无效。

2、确认县政府为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颁发的夹国用(2006)第12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效。

第一份证据目录之一(2008-10-07 02:10)

四川乐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该案件的全部始终,确认了县政府违法征地

 

 

 

 

村民向政府举报(2008-10-07 02:05)
    2006年5月10日到年底,村民分别向以下部门上访。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乐山市公安局、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公安局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安部。要求纠正夹江的违法行为;

   依次在法定时间里向夹江县检察院、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以非法征用土地罪和非法占用土地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法律证据。

  以上部门村民以书面挂号方式投递,虽然有关部门有内部批示要妥善解决好本时间,但是村民这边直到现在也没有收到一个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