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美容院等级标准
作者:连战
2007-11-08 16: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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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共分为三级,一级为较小规模的美容院;二级为中型规模的美容院;三级为较大和大型美容院。
美容院:根据顾客的脸形、皮肤特点和要求,为其清洁、护理、保养皮肤,美化容颜等提供服务的场所。
美容院一级标准 (一)技术力量
1、所有美容从业人员持有美容师或化妆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悬挂于店堂。
2、中级以上美容师不少于70%,其中技师不少于 10%,
高级美容师不少于30%。
3、美容师与美容床(人床)比为0.7:1,管理人员1人。
4、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资格须经云南省美容美发协会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美容机构经营管理资格证书。
(二)建筑与装潢 1、房屋建筑结构良好。
2、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
门面装修较好,店内整洁、明亮、通风,地面、墙面装饰材料便于清洁。
4、店名醒目,文明,字体规范,易识。
5、店内外广告不虚假,宣传符合本店服务项目的要求。 (三)设备与设施
1、生活区与服务区分开。 2、 美容床不少于 4张。
3、美容仪器基本齐全,离子喷雾机两台,超声波美容仪一台。
4、有舒适的沙发或较好的软椅供顾客使用。
5、有宾客存放衣物、包具的保管箱柜。
6、有免费开水、电话和期刊杂志供客人使用。
7、有一定数量的鲜花或干花,美化环境,空气清新。 (四)质量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开业标准,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2、
美容所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使用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3、美容师着统一工作服,佩带统一服务胸卡。 4、收费有标准,明码标价。
(五)卫生与消毒
1、认真执行国家卫生部门制定的行业卫生的要求。美容工具、仪器、棉织用品洁净。
2、有工具、用具消毒设施。
3、毛巾用后清洗干净,一客一消毒。不重复使用。
4、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体 检 ,有健康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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