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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查处法官宋海东、吴荣瑞、董文龙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请
作者:王静 2007-10-27 2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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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材料2007年10月27日上午已通过特快专递寄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静院长,专递号码ET690216636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杨锡莉,是王志华诉杨锡莉离婚案,[档案号(2005)济民五终字第986号]上诉人、也是此次婚后财产分割案的上诉人,离婚案是由民五庭吴荣瑞独任审判,宋海东、董文龙是合议庭成员,本人就上述三位法官在离婚上诉案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的情况特向贵院提出控告,违法违纪事实如下:

 

    一、本上诉案合议庭全部成员违反《法官法》,为对方隐瞒了关键证据(含依法没有法律效力的),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审法官们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在杨锡莉不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查明事实,分清责任,2、挽救王志华不离婚。”后,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发现一审法院隐瞒了王志华提供的包括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依法没有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纪委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称其2005年7月7日所做的《关于对反映王志华同志有关问题所做工作的情况报告》、2005年8月24日《对王静信访问题反馈情况的说明》、《王静对王志华所交部分抚养费收条》等等大量与真实情况不符或对其不利的证据,该三名法官对此不是依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定的要件,认定前述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厅长签名或盖章、名字是“李秀莲”的、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依法属不合法证据,是无法律效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依据;而是继续帮助隐瞒这些证据,仍然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理由正当”;“经审理本院认定,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见一审法院(2004)历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落实举报材料的真实性,本院依法到原告所在单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调查核实。”]”[见(2005)济民五986号民事判决书]。在王志华、李翠连包二奶、非法同居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并引起全国2000多家媒体关注下,同时造成王志华包养的二奶李翠连持该唯一证明其没有与王非法同居、被包二奶的他方证据陷害、诬告依法对王志华非法同居、包二奶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的王静,并追究无罪的王静的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只是因为李以外的二审法院裁定原审定陶县法院审判程序错误,发回重审的原因,李才不得不依法撤诉;[见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档案号(2006)定刑初字第56号、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荷刑一终字第10号、定陶县法院(2007)定刑重字第1号判决书]同时还造成正在求学的没有生活来源的王静向王志华提起追讨抚养费的诉讼败诉,被剥夺诉讼权利,承担诉讼费用的严重后果。[见济南市历下区民事判决书(2006)历民初字第1080号判决书],还造成2006年7月19日王志华以此违法认定事实的判决书为证据诉王静名誉侵权[案号(2006)历民初字2092号],现历下区法院还在审理中。与此同时举报人和王静提交法庭的好多在网络上发表的揭露王志华包二奶事实真相的文章,现在档案卷宗里只发现有一页,其他的不知被吴荣瑞等三名法官搞到哪儿去了,这显然是法律禁止的毁损证据的严重行为。

 

    二、本上诉案合议庭全部成员不依法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官们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依其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在应当知道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审理原告王志华分割财产的诉求,不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就作出“本案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不予处理。”“准予原告王志华与被告杨锡莉离婚。”[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4)历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的违法的错误判决后,济南市中级法院至少应当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判决,而不应当单就离婚作出判决。但是,济南市中级法院却仍然违反上述《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再次作出“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显然违法的错误判决。可见一、二审法院对判决王志华离婚是多么急不可待!一、二审法院法官如此想王志华所想,急王志华所急,显然与王志华有非同寻常的关系。

 

 

    三、本上诉案合议庭全部成员不依法告知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法认定原告无有关过错

    二审法官们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不但不依法告知上诉人杨锡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而且还采用与原告王志华恶意串通、隐瞒证据和乘人之危的《法官法》第三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文禁止的手段,在明知杨锡莉不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王静给中纪委的举报材料及其《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下载的材料——王静在网上发表的文章《沉默是对恶行的纵容》等等文章、二奶李翠连丈夫牛辉礼(按手印)、小叔子牛辉民提供的证据、王志华战友提供的相关证明,证明王志华非法同居、包养的李翠连是有夫之妇、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是伪证后,乘利害关系人王静因参加考试,不能到庭作证之机,不同意上诉人(一审被告)延期审理的请求,仍然坚持把法院开庭时间定在2005年12月30日,故意违法认定一审法院违法认定的依法没有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纪委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称其2005年7月7日所打的《关于对反映王志华同志有关问题所做工作的情况报告》和2005年8月24日所打的《对王静信访问题反馈情况的说明》等的“白条子”(见上述一、二审法院离婚判决书);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和“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认定王志华提供的对其不利的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为其隐匿的王静2005年6月27日给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写的收款收据:“我于6月27日收到王志华生活费1500元,前面2年的生活费仍未收到。王静  2005.6.27”。这个收据证明了王志华抛弃王静,遗弃行为存在的事实;王志华提交的当庭出示的牛辉礼在山东国土资源厅等地方贴有的举报王志华勾引其老婆李翠连,发明楼上住老婆、楼下住二奶的光盘一份,证明了其在婚姻期间与有夫之妇李翠连非法同居的事实;王志华提交的法官为其隐匿的于云的证词证明了有王志华出资包养李翠连的事实。显然,用王志华自己提供的证据就足以证明王志华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但是,该三名法官故意违法,不认定对王志华不利的证据。

以上所述,显而易见该三名法官故意置依法应当认定的事实于不顾,刻意认定原告王志华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二)、(四)款规定的法定的给予无过错的杨锡莉损害赔偿的过错。

 

四、本上诉案合议庭全部成员故意违反回避法规,并公然欺骗上诉人,剥夺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辩论权利

二审法官们不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八条 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的规定,没有一人提出自行回避;而且在审理过程中,吴荣瑞法官还竟然欺骗上诉人,谎称“本案合议庭成员与你们无任何关系(见该案有关庭审笔录)”。既然和王志华没有利害关系?怎么敢执意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法律规定判案,造成上述诸多错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上诉人就财产分割案上诉到济南市中级法院后,又是他们三人接受审理此案,他们仍然不按照法律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只是由于该三名法官以外原因,在上诉人依法对他们提出回避和举报他们违法违纪的情况下,才不得已把此案交出。该三名法官还特意违反开庭前三日通知上诉人开庭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诉人搞突然袭击,只在开庭前一天通知上诉人。可见该合议庭全部成员与王志华有着多么密切的非同寻常的利害关系。

 

此外,真正二审出庭的独任审判员吴荣瑞还剥夺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辩论权利,在法庭辩论阶段明言阻止被告方就王志华是否有非法同居、包二奶行为进行辩论(见该案有关庭审笔录:“?上诉人你知道婚姻的含义吗?上:知道,信任。?上诉人你认为他有外遇了对吗?上:是。?:对有无外遇有待合议庭决定。”)。

更为可笑的是,该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一行(见红色标记处)写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华与被上诉人……”,请大家注意,离婚案上诉人是被告杨锡莉并非原告王志华,而该合议庭全部成员竟未分清上诉人是原审原告,还是原审被告,就判决准予离婚,足见此合议庭荒唐之极。

 

其他违法审理本案的事实暂不一一赘述。

王志华提起的诉讼本是由于王志华包二奶、非法同居并为达到和二奶李翠连结婚引起的离婚并财产分割案的普通案件,因为王志华向法庭提供了大量对己不利的证据,很容易查清案件事实,认定责任,依法应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却被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法官和济南中级法院的上述三名法官搞的曲折离奇,由于他们刻意错误认定事实、决意违法审理的判决,造成我家后续发生系列诉讼,造成案中案、系列案,并造成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条、共同故意违法违纪的,对有关责任者应当根据其在错误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规定,请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该院宋海东、吴荣瑞、董文龙三名法官给予调查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声誉。在此,我保留对以上三人,故意违犯法律规定,故意违背事实,替对方隐瞒证据违法判案,并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依法提出控告和要求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民事赔偿的权利。   

                                     

附:(含在历下区法院离婚审判案正卷中发现的部分材料)

1、   王志华诉杨锡莉离婚案一审庭审笔录;

2、   王志华诉杨锡莉离婚案一、二审判决书;

3、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给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省纪委、省纪委信访室《关于对反映王志华同志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对王静信访问题反馈情况的说明》;

4、   王静2005年6月27日收到王志华生活费1500元,前面2年生活费仍未收到的收据一张;

5、   2004年10月13日李翠连的证明;

6、   2004年10月9日于云的证明;

7、   2004年10月9日山东国土资源厅四个保安的证明;

8、          王志华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择手段所写的几个问题;

9、          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10、     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案的判决书;

11、     王志华诉王静名誉亲权案的起诉状;

12、     王志华诉杨锡莉离婚案二审部分庭审笔录。

 

 

举报人:杨锡莉

2007年10月25日

联系电话:13808928921

 

2007年10月25日下午,在举报人将材料递交市法院纪检监察室单主任时,单某答复,此事不归纪检监察管,纪检只管贪污受贿。单主任电话0531-89257906,而济南市法院的其他法官说,此事就应该纪检管,他不能不管,设立这个部门就是管法官的。现把这个举报材料公开的目的,就是请大家讨论此事,法院纪检监察是不是应该受理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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