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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被列为交通事故的第一案
作者:车夫 2007-01-31 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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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下午4:30,旅游出租车公司的老王在台东一路东光路口撞死一只博美狗,成为车撞狗交通事故第一案。狗主对他不依不饶,无奈,老王报了警。前些日子交通法规刚增加了一条,撞死狗也属于交通事故,交警也就来出现场了。首先,这条狗没有身份证;再者,狗主人没有用链子牵它,任凭狗在交通繁忙的马路上乱窜。所以狗主人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老王眼睛昏花,观察不周,负次要责任。这件事情要公了,那么二人去交警中队拿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法院判决进行赔偿;如果私了,老王和狗主人协商处理。
    老王的法律意识太单薄了,竟然给了狗主人300圆钱私了了。这毕竟是青岛市把撞死狗列入交通事故的第一起案子,更何况狗的主人严重违反青岛市《饲养宠物犬规定》。你姓王的就让狗主起诉一次,看法官怎么审理。你败诉,你缺钱,我们大伙帮你。还不知道谁败诉!可惜,可惜,可惜,我知道的晚了。许多同行出了交通事故,第一个电话是给我的。可惜,无论如何,这毕竟是岛成第一。
        我非常喜欢狗,我最多的时候身边有七条狼狗。但是,我非常喜欢吃狗肉,我家里刚红烧出一锅狗肉,我现在一筷子还没有动。这是我的连襟给我的。我养的狗我不吃,也不杀。吃人家的狗,我会毫不留情。
        我在马路上横行前前后后二十年,车轮子底下没有生命消失,昆虫类列外;警方没有我的交通事故记录。平安,是玩轮子人的根本。我们可以打死一只老鼠,但是,不能让车轮子碰到它,更不能让它丧命在车轮子下。
        我给过世的长辈磕头,我在北京给毛爷爷磕头,我给我开的车磕头。
        老王给狗的主人300块钱,论理讲,我不赞成,应该上法院;论情讲,给的少了,它应该死在刀下,不应该死在车下。任何车辆,都不是消灭无辜生命的工具,这是一个驾驶员的天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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