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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涉嫌违宪
中国的改革之路已经走过29个春秋。中国的企业就所有制的性质来分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简称“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在建国初期大都是没收官僚资本和外国资本建立的企业或赎买民族资本家的企业,在建国后的几十年中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企业也属于国有企业。另一类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这类企业大都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合作化”的产物,是由小作坊、单干户先“互助组”后“合作社”构成的,在以轻工业为主的城市,这类企业所占的比重比较大。象青岛,在改革前夕,集体企业的工业总产值约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一半。
我们国家在建国58年的历史上的工业政策大都是针对国有企业所制订,集体企业“参照执行”,企业的改革政策也同样如此。在我国,国家政策是没有人敢于修改的,所以集体企业基本是完全照搬国有企业的政策。
众所周知,全民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是其财产归全民所有,但这只是名义上的,因为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员工拿不出任何法律上的依据证明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姓甚名谁,价值几何。
集体企业就不同了。
上个世纪50年代兴起的“合作化”之风,把城镇的裁缝铺、铁匠铺、木匠铺等等,分门别类刮进各个“合作社”,其设备、工具、原辅材料、半成品以及未售出的产成品,都估价做账、登记造册,连人带物一起入了“社”。在合作社成立初期还分过“红”。当初的合作社的组成形式很接近现在的“股份制”企业。后来又兴起“割资本主义尾巴”之风(简称:“割尾巴”),分红被取消了。
在中国,集体企业的工人是二等工人。在那个很讲究个人成分和家庭出身的年代,国有企业的工人是地地道道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而集体企业的工人在国家的眼里是“有产”的,因此只能称为“工人阶级”而不能称为“无产阶级”,还需要继续接受“无产阶级”的改造。在上个世纪60年代的“十年动乱”中,挥舞着“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大旗进驻各大、中、小学的“工人宣传队”的成员中,清一色的国有企业工人,集体企业的工人一律“靠边站”。
时代发展到今天,很多企业改制了,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称“公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实质是改公有制为私有制。对于国有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属于“国有”,国家愿将企业的财产划到谁的名下,别人无权干涉。但集体企业的财产都是“有主”的,在改制过程中本应物归原主。事实并非如此。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当年入社者的财产连同几十年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增值部分,一夜之间成了少数几个人的“囊中物”,而这些财产真正的主人却被无偿地剥夺了本应属于他们的那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被剥夺了“股东”的应有身份和相应权利。
毕竟时间过去了50年,当年的入社者大都作古了,但他们的后人还在,按照宪法,他们的后人拥有这些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笔者不是研究法律的,在这里只是说说自己的一孔之见,意在抛砖引玉,有不妥之处,还望高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