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馬移民廳法律的看法
文﹕周本興
近日新山地庭宣判一對新加坡籍情侶在非法入境罪名下雙雙入獄以及
罰款。
他們以為只要認罪罰款了事﹐不過法庭卻以坐牢來嚴厲的處份
﹐的確始料不及。
非法入境是一項刑事罪行﹐這對情侶一開始就要聘請律師來辯護
﹐千萬不可想當然爾﹐法庭一定會輕判﹐就草率冒險認罪
﹐結果卻令人意外。
案情顯示他們是在今年1月23日早上4時在離開長堤關卡時
,被值勤的移民廳官員發現他們非法入境,觸犯了移民廳法令
(2002年修正)第6(1)(c)條文。
根據該條文的法令闡明﹕任何人除了大馬國民不可以進入馬來西亞
﹐除非他擁有合法的入境護照。在該項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
﹐罰款不超過馬幣一萬或坐牢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並且會鞭笞不超過6鞭。
而且在該法令第6(3)
也闡明是那非法入境者要證明他是沒有觸犯該項條文。
我們常聽法律界人說﹐一人是清白的﹐除非證明他有罪
。這是刑事法律的原則。不過大馬的移民廳法令卻迥然不同
﹐該法令第6(3)的設立就是意味著"一人是有罪的
﹐除非他證明自己無罪"
。
該條文的設立﹐我相信乃是扼制外勞非法入境大馬日益嚴重的情況。
由此可見﹐被告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的責任是重大的。
新加坡籍情侶在法庭宣判後才知道後果嚴重﹐頻頻喊冤﹐辯護說是
,當時他駕車入境經大馬關卡時,移民廳的櫃櫃沒有官員值勤
。他在入境收費櫃櫃繳付2令吉60仙的入境費時也出示護照
。當時他以為護照已被蓋了印。
就是"以為護照已被蓋了印" 害了他們。
慶幸的是 他們 的律師現在正在著手
處理 上訴 的事情 ﹐真相是否大白
﹐成功與否 就要擺事實 和證據
﹐說道理 了。
這使我想起多年前的一件往事﹐一名澳洲人從新加坡入境大馬關卡時
來到新山要來我的公司開會﹐他後來才發覺他的護照並沒有蓋入境大
馬的印﹐急得像惹禍上的螞蟻。
他也說﹐他從新加坡一路到大馬關卡都沒有看到任何移民廳官員值勤
﹐所以就以為不需蓋入境印就可以進入大馬。
令人納悶的是﹐為何沒有值勤移民廳官員﹖到如今我百思不得其解。
後來﹐我就致電給移民廳﹐據實告訴有關的官員。還好
﹐法律外還有人情﹐那名澳洲人到移民廳做了一些手續就相安無事了
。
新加坡人常常來新山觀光"血拼"
﹐高興之余﹐也要檢查入境大馬之時有沒有蓋印。如果果真沒有移民
庭官員值勤﹐也要耐心等待﹐或者可以致電給移民廳詢問詳情(電話
﹕





+6072446562
﹔





+607224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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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24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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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244257
)
﹐不可輕舉妄動﹐不然吃官司得不償失啊。
我也衷心希望 那 對情侶 上訴
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