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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撫養權﹐單親孩子不單飛
作者:麻辣大状 2007-01-26 15: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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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律師工會近期舉行一項名為"男性權力﹕"孩子也需要父親"的座談會。

 

是項座談會從題目來看當然是從男性角度切入從離婚來探討父親的角色和權力。

 

離婚法令第88(3)條款闡明﹕一名孩子如果未滿7歲﹐法令假定孩子的撫養權歸於母親。這個假設性條文對天下的母親而言是非常有利的﹐相對而言對父親來說似乎是永遠的輸家。除非父親可以推翻這個假設﹐而且證明的責任在父親身上。

 

"世上只有媽媽好﹐有媽的孩子像個寶﹐投入媽媽的懷抱﹐幸福享不了。"孩子需要母愛成長﹖難道就不需要父親了嗎﹖

 

 

我有一對來自馬六甲客戶要共同離婚﹐一切條件談妥﹐就是要共同擁有撫養權(joint custody) ﹐因為他們不想孩子誤會其中一方遺棄他。(一般上﹐在共同離婚裡﹐法庭只判給其中一方撫養權。據說馬六甲高庭不會宣判共同撫養權﹐因此他們就來柔佛新山高庭試試運氣﹗)

 

到底有沒有共同撫養權﹖

 

有一個KAREN CHEONG YUEN YEE V. PHUA CHENG CHUEN案例說明﹕

為妻者單方面申請離婚﹐原因是丈夫通姦﹑殘暴﹑酗酒﹐這些無禮的對待導致婚姻無法挽救。不過為夫者否認這些指責﹐反咬對方無禮的對待才是婚姻破裂的主因。夫妻倆的公寓是聯名購買的。不過是丈夫自費購買和進行裝修。事實也表明是妻子驅逐丈夫致使他不得其門而入。他們共有3名孩子(1男12歲﹐2女分別為9歲和6歲) 。為夫者是好父親﹐丈夫和供養者。他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也積極參與。雖然法庭之前給予暫時性的探望權給為夫者﹐不過這個探望權卻受阻﹐因為妻子阻止的緣故。

 

法庭下判雙方離婚生效並且給予雙方擁有孩子的探望權。

法庭的判詞如下﹕

 

 [1] 為妻者無法提供任何詳細的詳情或證據針對她對丈夫的指責。因此她對丈夫的指責都是憑空捏造的。

[2] 在這個案件中為妻者也沒有把通姦者列入被告﹐而且種種的證據顯示她已經原諒丈夫(如果為夫者真的犯下通姦罪的話) 。

 [3] 關於她被丈夫施虐受傷﹐為妻者也無法提供任何的醫藥報告或報案書。同樣的﹐她也無法證明丈夫是酗酒者。

 

 [4] 這這起案件里﹐共同擁有撫養權是適合的﹐基於﹕ (a) 雙方的住家非常靠近 (b) 沒有證據顯示丈夫對太太有暴力﹑騷擾和殘暴的傾向(c)這個不是一個為妻者被丈夫驅逐出去婚姻住所的案件(d)雙方簽下任何文件以及雙方同意離婚即日生效﹐各走各路。

 

[5] 因此高庭下令﹕ (a) 為夫者給予為妻者每RM1,800 贍養費直到太太改嫁為止 (b) 為妻供養孩子 (c) 婚姻住所(" matrimonial home") 分為50:50平分以及他們是為三個孩子的委託人﹐每月的屋子供款也平分 (d) 雙方的堂費各自負責。

 

 

以上的案例﹐特別是針對以上第四項判決來說﹐共同擁有孩子撫養權是法律上被許可的。不過這個還是必須按各個案情的情況來處理。

 

此外﹐法庭是根據新加坡一個案例來宣判共同擁有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課題。在新加坡的案例中﹐這麼說道﹕

 

一般上夫妻共同擁有孩子撫養權是可以的﹐除了兩個特殊情況。第一﹐夫妻其中一方不能好好扮演撫育孩子的角色﹐他或她的參與對孩子的成長是很大的傷害﹔第二﹐父母的關係是不可能合作的﹐這對孩子也是一種傷害。當婚姻破裂﹐孩子害怕失去父母﹐失去兄弟姐妹還有家庭。夫妻共同擁有孩子撫養權可以保護孩子免于這個恐懼以及不必為了失去其中一方而憂慮。雖然家庭發生巨變﹐孩子可以更安心更有保障﹐當他了解父母共同擁有孩子撫養權﹐他將不被任何一方遺棄。

 

 

就這起案件而言﹐個人之見﹐父親在孩子的成長過程裡扮演非常吃重的角色。如果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只給媽媽﹐這是有欠公平的。孩子需要媽媽的愛﹐同時也需要爸爸的愛。因此﹐離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所以請天下父母三思而行﹐雖然律師會少賺一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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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要如何脫離窮籍﹖

 

答﹕有2種方式﹕

 

第一﹐你可以在被判窮籍後的任何時候去向法庭提出申請﹐之後法庭有定出一個聆審日期[報窮法令33(1) ]。

然後在當天審訊的時候﹐報窮司會提出一份有關入窮籍者的書面報告[報窮法令33(3) ]。

 

此外﹐當天反對你脫離窮籍的也將會被通知出席。

 

你可以通過律師申請向法庭呈詞﹐說明你為何要脫離窮籍。也許你已經還清債務等等的理由。不過你的債主和報窮司﹐如果認為你還不可以脫離窮籍﹐他們也會提出反對。

 

聆聽後﹐法庭會作出判決。

 

 

第二﹐在1999年1月1日後﹐你可以通過律師向報窮司提出申請﹐不過這項申請必須在你宣佈被判入窮籍後的5年後才可以提出。[報窮法令33A(2)] 。法令沒有闡明要以何形式進行申請。所以﹐法律界認為﹐報窮者可以通過律師去報窮司部門提出申請脫離窮籍的意願。報窮司將作出最後的決定。

 

 

 

問﹕是不是5年後自動脫離窮籍﹖

 

答﹕不是。參考以上問題。脫離窮籍是要自己向法庭提出或者去報窮司那裡申請。要注意的是﹐你可以在被判窮籍後的任何時候向法庭提出申請﹔不過向報窮司提出申請必須在你判入窮籍的5年之後。

 

 

 

問﹕我從來沒有向銀行借貸﹐我懷疑我的身份證被濫用。不過後來居然接到銀行的報窮行動﹐我該怎麼辦﹖

 

答﹕首先﹐你必須要去報案﹐言明你遺失身份證。然後﹐聘請律師幫你辯護。一般上﹐律師會參考銀行的信貸文件﹐看看是否有可疑之處﹐例如對照你的簽名是否和文件上的有一致等等

來幫你打這場官司。

(本篇刊登在大馬風采法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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