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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之五:区别对待境外人士购房
作者:任志强 2007-01-28 16: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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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外资购房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境外人士在京购房必须有一年以上的境内居住和工作的时间,并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其目的是在国内房价不断上涨的局面之下,防止外资利用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以热钱进入境内炒房进一步推动国内房价的上涨。但这样无差别的以境内居住或工作时间为唯一标准的购买条件则会对引进外资工作造成极大的不公平和破坏作用。应建立区别对待的合理政策。
如:一类外籍人士在境内有大量的投资,他们是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但并不长期在公司中直接任职,也不会有一年以上的工作或居住时间。但他们会经常在境内居住,如果不能让他们在给中国提供了大量资金与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保证他们在境内工作期间的家庭或居住生活保障,必然影响他们对中国的投资和对中国经济政策歧视的看法。
如:许多境外人士将技术或品牌专利转让或委托给境内的公司或机构了。他们不能在这些公司与机构中任职,只有一种合同关系。但他们为推广这些技术或了解这些品牌在中国推广或销售的市场情况。他们也需要经常在国内居住或工作。不能给他们提供家庭或居住的便利条件,也会影响他们对国内经济发展的支持。
如:对境外机构、公司或个人的差别限制完全是按国内企业法人与个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方式确定的。但境外的企业大多是私人投资的,用机构或个人名义购房都是同一出资人在其本国的一种税收安排,并不影响中国的税制,而设置机构的审批时间与成本极高,造成了满足国内的限制条件的困难。
建议:由商务局牵头,由公安、工商、建委制定区别对待境外人士购房条件的执行细则,对对上述因工作需要并非炒房谋利的购房行为开绿灯。为鼓励外资开放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方便。
一、商务局证明在境内有投资的股东或董事可以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在京购房,而无需一年以上的工作或居住的证明。
二、商务局或工商局证明在境内有引入专利技术或知名品牌的(或由使用技术或代理品牌的境内机构出证),可以机构或个人的名义购房。
三、或有类似的上述情况,均应不受一年居住或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取得境外人士在京购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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