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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状
原 告:郝劲松, 男, 汉族, 1972年10月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纳税人,
被 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凯 职务:主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电话 010 6850173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 编:100824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消被告针对原告所做出的不允许原告旁听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会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会旁听申请书重新答复做出新的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3日,原告在电视新闻看到:国家发改委将在1月下旬公开举行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原告是手机用户,经常在外地出差,手机常被收取漫游费,故原告认为此听证会手机漫游费降价多少与原告的财产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13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2008年1月4日原告为了行使《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赋予公民可以旁听的权利,就写了“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会旁听申请书“并将该申请书用特快专递寄给国家发改委,原告在申请书中要求国家发改委批准原告旁听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并书面答复原告,否则将对国家发改委采取法律措施。2008年1
月16号,原告收到了被告国家发改委给原告的书面答复函,对于原告的旁听申请,被告国家发改委做出了拒绝原告旁听的行政行为,理由是:"受会场条件限制,无法安排您旁听会议"。原告对被告的理由感到非常困惑,原告不清楚作为堂堂国家部委的国家发改委将在哪个“会场“举行价格听证会,此“会场”到底是怎麽个“条件”,又是怎麽个“受限制”?是不是多摆一张旁听的椅子就会堵塞会场的交通要道造成交通瘫痪,还是多摆一张椅子就会严重扰乱会场的秩序?如果会场确实很小,那么国家发改委为何不选定一个大的会场?如果国家发改委因为资金困难,租不起大型的会议场所,可以和原告讲,原告作为纳税人愿意主动捐款给被告为本次会议租一个可容纳数千人的大型会议场所,以便让更多的手机用户可以旁听此听证会,但无论如何,对一个事关5亿手机用户,对一个举国关注的国家级听证会,国家发改委是决不应该只留给公众20天的准备时间,也不应该面对31个省,市,自治区却只给出5个消费者代表名额,更不应该用”
受会场条件限制“这种荒唐的理由拒绝公民旁听,原告决不能接受!被告国家发改委的拒绝重创了原告作为纳税人理性参政的热情,妨碍了原告行使17大报告中提到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原告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纳税人,是政府官员的衣食父母,政府理所应当为我认真服务,然而,长期以来,某些政府机关却高高在上,官僚主义作风极其严重,对待公民不能以情动人,更不能以理服人,动不动以施舍者的姿态出现,让国人觉得高不可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对被告拒绝原告旁听的行政行为不服,且原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特此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郝劲松
20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