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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关键在于纳
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征税人依法诚信征税、用税人依法诚信用税,这是总的理念追求。具体而论,实现征纳和谐有以下四条途径:
政府倡导
构建和谐社会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既要积极向社会公众倡导“和谐建设”理念,又要采取措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包括征纳和谐)。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从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转变到以公民(纳税人)权益为中心,从管理命令型转变为监管服务型,进一步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二是改进立法方式,特别是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要改变公民参与度不高的问题,在制定、完善涉及公民(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法规政策时,要引入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力求达到双方诉求的均衡;三是政府要倡导依法诚信用税,牢固树立和增强依法用税意识,要依法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益,强化依法用税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依法用税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确保把税款都用到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上,这样才会让纳税人满意,激励纳税人缴税,从而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
征纳主导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应以征纳双方为主导,这是由双方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一是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纳交流,建立互动机制。要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建立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为基础,以政策辅导、培训、释疑为形式的交流平台,向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对称性的税收信息;纳税人也要有主动获取税收信息的意识,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服务需求,税务机关应给予及时解答,提供必要的帮助。二是纳税人可建立纳税人组织。可以参照国际经验,组建纳税人组织,增强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参与国家税收法制建设,促使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自觉履行依法诚信纳税,同时起到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桥梁作用,进一步融洽征纳双方的关系。
社会协力
各种社会力量要积极参与到征纳和谐建设中来。新闻媒体要主动承担起舆论导向与新闻监督职责,认真负责报道有关税收政策、税收工作,向纳税人提供、传递税收信息,同时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曝光税收中的违法事件,鞭挞不和谐之恶习、倡导和谐之新风。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下,一方面要借机发展自己,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的信誉度;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重视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在征纳之间建立和形成矛盾缓冲区,促进和谐税收环境建设。在社区协税护税力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如把银行正在推行的信用机制纳入到协税护税网络中来,促进社会信用建设。
法律规范
税法作为实现征纳关系和谐的一条重要途径,还有许多有意义的工作可做。首先,提高立法层次,这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收立法不仅是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事,同时也和纳税人息息相关,立法的过程,是双方利益关系平衡的过程,纳税人应更多地关注税收立法,积极参与税收立法活动,比如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纳税人,要关注税收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税收实情,以提案、建议的形式为税收立法上书建言;而国家立法机关也要积极“开门立法”,采取立法听证等方式听取普通纳税人的意见,集思广益,使所立之法充分体现民意。其次,规范税收执法,这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核心内容。重点在于税务机关要明确税收执法的岗位职责,建立执法追究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解决执法随意性问题,同时,要推行政务公开、执法公开,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阳光执法”。同时,要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第三,建立税收激励机制,这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有益补充。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应更加明确地强调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促使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激励公民自觉纳税、诚信纳税。在国外,已形成了以保护纳税人权益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纳税人权力法案》、澳大利亚的《纳税人宪章》等,这种以公民权益为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实践,容易使公民普遍愿意为政府良好的公共服务买单,从而增进税收征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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