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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华南虎事件专门调查委员会彻底查清事件
作者:孟宪生律师 2008-02-22 14: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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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华南虎事件专门调查委员会彻底查清事件

“镇坪华南虎照”受质疑已过4个月,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称“华南虎照二次鉴定取得突破性进展”已经近两个月。但《南方都市报》21日的报道援引国家林业局某官员的话说,“虎照二次鉴定确实尚未开始”。“华南虎照二次鉴定”无疑已经陷入困局。

困局的成因,

此前部分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都发表过专业鉴定意见,因为没有官方的委托背景,陕西省林业厅没有承认其效力。此后,华南虎事件也由对照片反映的内容质疑发展为对政府工作机关的公信力的质疑。

至于二次鉴定之困局,据媒体(《南方都市报》)援引国家林业局某官员的话:最直接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舆论压力,另一方面陕西省林业厅提出了不合理的鉴定要求———如果鉴定机构认为虎照造假的话,需要还原造假现场和具体环节。

争议焦点

现在,因为民众关注点的转移,民众与陕西省林业厅的争议不是个别人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而是公民的监督权与政府机关的行政权的冲突。《宪法》明确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也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林业厅作为事件当事人,是公众质疑的对象,由该机关提请“二次鉴定”,不可能比中立第三方提请的鉴定更具可信度。但因为时间关系和其他种种原因,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时效,行政诉讼的道路也已经无法走通,上级行政机关和法院司法介入鉴定已经没有路径。

如何突破

面对这种困局,谁来担当独立的第三方就成为解决问题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问题调查组应当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人大常委会代表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受理民众对陕西省林业厅的意见,属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都授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有法律依据。

为此,建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华南虎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华南虎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做出决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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