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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承揽(包干制)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分析
作者:孟宪生律师 2007-11-22 12: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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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居高不下的原因多方面的,但是,现有的物业管理合同权利、义务设置的不合理,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从服务承揽关系的视角分析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设置,揭示出包干制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不适合物业管理的,是物业管理纠纷的重要根源

业主大会权利
1、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物业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3、业主大会可以随时解除服务承揽合同(法定权利);
4、物业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业主大会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修理、重作(需要以及时验收为前提并通过诉讼救济)。

业主大会义务
1、服务工作需要业主大会协助的,业主大会有协助的义务。
2、业主大会不得因监督、检查妨碍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
3、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4、及时验收工作成果。

物业公司的权利
1、要求业主大会协助的权利;
2、要求业主大会更正不合理技术要求的权利;
3、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4、因变更要求的损失赔偿请求(追加物业费)权利。

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义务:
1、物业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物业公司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业主大会负责。
3、物业公司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必要的监督。
4、物业公司完成工作的,应当向业主大会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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