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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未注册外观设计的独特性问题(C-345/13)

(2022-07-15 11:09:34)
标签:

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未注册外观设计

独特性

证明责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英国公司Karen Millen Fashions(以下简称“KMF”)设计并销售一款条纹衬衫。一家爱尔兰公司Dunnes Stores(以下简称“Dunnes”)模仿KMF衬衫设计样式,在其连锁店中销售一款类似衬衣。

【外观设计】未注册外观设计的独特性问题(C-345/13)
涉案衬衫对比图

KMF起诉Dunnes侵犯其未注册外观设计权,Dunnes承认其销售的衬衫复制了KMF的外观设计,但主张KMF的外观设计缺乏独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因此不应受保护。爱尔兰最高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何理解《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6/2002号)》第6条和第85(2)条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爱尔兰法院提出的第一问题是,为确定一项未注册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是否应将该外观设计与已为公众所知的所有在先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还是如Dunnes所主张的,可以将在先不同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组合后进行对比?

为回答这一问题,欧洲法院对《欧盟第6/2002号条例》第6(1)条作出字面意思理解,即应理解为已为公众所知的“任何在先外观设计”所产生的整体印象。欧洲法院认为,该条款的行文暗示,只能与所有在先外观设计中的“特定、单独、明确和可识别”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

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Agreement)》第25(1)条明确规定了应当考虑已知的设计特征的组合。欧洲法院认为,这一条款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欧盟立法者并未采纳。

第二个问题涉及未注册外观设计的独特性的举证责任问题,Dunnes主张应由外观设计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欧洲法院认为,《欧盟第6/2002号条例》第85(2)条规定了未注册外观设计推定有效规则,必须以有利于实现条例前言的目的——为未注册外观设计提供简单迅速的保护——的方式对条款内容进行理解。

因此,法院裁定,未注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不应要求外观设计权利人承担其外观设计符合法律要求的独特性的证明责任,而只需指出,依其看法,其外观设计特征的独特性为何,即可。

 

评述

本案中,欧洲法院肯定了欧盟普通法院在第T-153/08号判决(2010622日)中确定的有关确定未注册外观设计独特性要求的审查原则,设置了低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要求程度。至于证明这一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责任问题,欧洲法院关于外观设计有效性的证明责任的裁定结论,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应规定保持一致。

因此,欧洲法院对《欧盟第6/2002号条例》的解释,降低了未注册外观设计权的侵权诉讼难度,更有利于时尚领域等依赖未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其创新的相关企业的利益。

 

参考

欧洲法院第C345/13号裁定

 

【外观设计】未注册外观设计的独特性问题(C-345/13)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beijing@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外观设计】未注册外观设计的独特性问题(C-3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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