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响 律 师 电话:18037165699
赵 媛 律师助理 电话:13939049680
地址:郑州市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200米升龙国际B区2号楼2单元614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3日22时50分许,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棉纺路交叉口向南“某某”饭店门口,被告人郭XX与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厮打,致使刘某脸部、头部受伤。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证实:刘某左侧颞叶局限性脑挫伤;左侧额顶叶硬膜下少量积液及蛛网膜下腔极少量出血;其损伤程度已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郭XX被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8月13日,郭XX家属代为赔偿给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刘某对郭XX表示谅解。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郭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二)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律师分析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本案被告人郭XX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量刑时,鉴于被告人郭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
(四)本案启发
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在日常生活中,做事莫要冲动,万事要三思而后行,不要轻易动手打人,否则,不仅可能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还有可能使自身的财产遭受损失,甚至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