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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例分析 |
王庆响
律师助理赵媛
地址:郑州市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200米升龙国际B区2号楼2单元614。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原系原告的业务人员。在原告与某超市合作期间,被告被指派办理与超市的业务往来事宜。在原告的财务人员与超市财务人员催款对账时发现,在2016年4月21日,被告让某超市将28285元的货款转入被告卡号为62×××40的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账户查明,应为28235元。2016年5月底,被告从原告处不辞而别,未将该笔货款退还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委派公司员工打电话催要,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被告也曾给原告的法人代表打电话表示要把钱退还给公司。但是,被告至今未将货款向原告退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某公司2823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1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律师分析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赵某作为郑州某公司业务人员,将郑州某公司货款转入自己名下账户,占为已有,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四)本案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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