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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例分析 |
王庆响
律师
律师助理赵媛
(一)案件基本情况
1996年8月22日,上诉人江某(原审原告)与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1999年6月25日,法院对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申请执行原审第三人借款纠纷一案进行立案执行,2012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江某名下32号的房屋子以查封,江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江某的异议。江某不服一审法院裁定,遂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6134号民事判决;不得执行登记在江某名下(郑房权证字第***)的房屋。
(三)律师分析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本案所涉房屋登记在江某名下,且江某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书(郑房权证字第***),江某是该涉案房屋的物权所有人,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张某与河南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系金钱债务纠纷,张某申请执行的系金钱债务,而江某作为涉案房屋的物权所有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四)本案启发
购买房屋后,要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尽快入住使用,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