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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例分析 |
王庆响律师
律师助理赵媛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后没有及时付款,2015年11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孙某现金45000元正(肆万伍仟元整),(买炮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孙某欠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7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律师分析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被告作为买受人在收到原告出售的货物后,给原告出具了数额为45000元的欠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结合本案案情,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及时支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7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四)本案启发
1.
否则将要承担违约金或者利息!
2.
慑违约行为,减少合同纠纷!即时发生纠纷,债权人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