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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例分析 |
王庆响
律师助理赵媛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现金100000元整(拾万元整),分两年还清。借款人:冯某”。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催要未还款,遂引发纠纷。
(二)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十万元并支付利息(自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律师分析
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被告未按借条约定于两年内还款,已构成逾期,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借款到期次日起(即2014年10月14日)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四)本案启发
1.合法的债务应当依法清偿。
2.民间借贷,债权人一定要有证据意识,要求债务人出具规范有效的借条。债务人若不及时清偿债务,借条就是债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