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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例分析 |
王庆响
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企业用工合同》一份,被告聘任原告为被告单位的行政部经理,月工资3500元。2015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从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离职时,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607元。
2015年12月2日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审理后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参照《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郑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某被拖欠的工资860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共计12107元。
(三)律师分析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已经在被告处工作满一年以上,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被告依法应当补偿原告一个月的工资。
(四)本案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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