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开业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
(2022-06-30 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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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开业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2]422号
渤海银行: 你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运营中心开业的请示》(渤银报〔2022〕15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资金运营中心开业。机构全称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简称“渤海银行资金运营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BOHAI BANK CO., LTD. CAPITAL OPERATION CENTER”。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1幢5层”。 二、核准邓蓓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程曦、盛凌涛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上述机构业务范围为:从事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办理票据转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其他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办理贵金属业务;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渤海银行总行授权经营的其它与资金营运有关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 2022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 【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开业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2]422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 docId=1058759&itemId=1873&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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