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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所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程序

(2020-06-11 11:24:53)
标签:

无形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

商誉减值

商誉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熟悉并掌握“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减值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准确理解与商誉减值事项相关评估业务需求的重要基础。

 

(一)“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测试的主要步骤和通用政策

1、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2、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于资产减值额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所以应当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3、资产可收回金额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处置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资产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即:

资产可收回金额=max{资产处置净额, 资产现值}

1)资产处置净额的估计模型:

资产处置净额=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处置费用   (模型一)

2)资产现值的估计模型:

资产现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模型二)

特别规定,在资产处置净额和资产现值中,如果其中有一项金额高于资产的账面价值,虽然不能说明资产可收回金额就等于该项金额,但已经足以表明资产不存在减值,或者说资产可收回金额是大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即:

如果,资产处置净额>资产账面价值  或资产现值>资产账面价值

那么,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账面价值。

但是,此时并不意味资产可收回金额就一定等于资产处置净额或资产现值。

4、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优先估计资产处置净额,只有在资产处置金额不具备估计条件的情况下才估计资产现值。

5、模型一中的公允价值估计须遵循以下次序:

1)存在销售协议的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在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

2)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在活跃市场上的市场价格或买方出价;

3)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估计值。

 

(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组减值的相关政策

1、认定资产组最关键的因素是该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2、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式、以及对资产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也是认定资产组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3、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4、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三)“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关于商誉减值特别政策

1、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2、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3、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4、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上述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5、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但对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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