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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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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自2009年起,被告人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等人先后在包头、宁夏成立包头市兴麟商贸公司、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人吴秉麟。2013年2月,被告人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等人为管理和控制全国各地分公司,在宁夏银川市成立管理机构,命名为“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在“总部”内部设立业务部、培训部等13个部门,并任命了各部门负责人。“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在被告人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的指使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逐渐形成了人员及结构较为固定的“兴麟系”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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