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春季开学起,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记者3月8日从湖南省教育厅获悉,该厅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根据国家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允许存在过渡期,湖南省初定过渡期为6至8年。过渡期内,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小学生、幼儿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的管理,使校车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湖南将规范校车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原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应全部纳入校车服务公司或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通知还明确,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监控系统、安装监控平台,实现学生人数上下车统计、车内实况、校车行驶位置、校车车况等信息监控,并实行实时监控,力争2013年底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实现智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