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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凤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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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的门槛与绿色通道

(2013-01-04 17: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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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09年6月下旬,张海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的“开胸验肺”事件,无疑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回顾这一事件,笔者认为至少在社会层面引发了三件事,其一,引发了针对我国职业病发病现状的关注;其二,引发了针对我国职业病诊断技术服务模式的关注;其三,引发了针对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适用性的一系列争论。
    从某种意义来说,张海超事件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在长达近二年的修法工作过程中,如何降低职业病诊断的门槛,从而进一步方便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是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之一。2011年12月3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满1年。鉴于我国职业病高发依然构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对于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会寄予很高的希望。那么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门槛是否还存在?从媒体的间断个案报道中可以看出,答案是肯定的。
    职业病诊断的门槛是什么?人们通常的认知,是职业病诊断机构依然坚持向劳动者索要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动者一旦不能顺利地从用人单位获得上述资料时,职业病诊断往往会遇到门槛。由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其“自证其罪”的属性并未改变,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否自行破除门槛,最大限度地给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方便呢?
    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所规定的疾病是以赔偿及提供后续的工伤社会保险为主要目的。由于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医疗机构,职业病与其他疾病诊断的最大不同,在于需要了解劳动者在以往的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与剂量,需要了解同工种作业人员疾病发生的流行病学资料。
    职业病诊断属于回顾性诊断。目前大多数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往往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过去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累加作用于人体的结果。而大多数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缺少特异性,需要与其他疾病相鉴别,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在鉴别诊断过程中是最具参考价值的资料。在包括职业病等疾病的诊断过程中,医生掌握的客观证据越充分,主观推断的比重会越小。而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不拥有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职业病诊断,主观推断的比重会大大增加,不仅科学性无法得到保证,而且并不符合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要求。
    2011年12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带有显著的时代印记。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因此,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自行舍弃相关的前置性基础资料,做出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是在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所带来的强烈社会效应条件下实施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考虑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有职业病诊断的属地管理要求,考虑到一部法律的整体性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必要认真思考“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的具体含义。医疗机构作为开放性的服务窗口,有责任为每一名患者提供良好的个性化医疗服务,但是完成一个完整的职业病诊断服务流程,不能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整体性要求。
    实际上,职业病诊断工作是临床医学的边缘学科,任何临床疾病的诊疗都有其基本的专业技术要求。从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需求考虑,不妨借鉴当前不少医疗机构为特殊疾病所开放的“绿色通道”。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因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果用人单位不予配合,所需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不必拘泥于一定出自用人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的实际参与可以弥补相关资料的缺失。
    笔者只是一名医务工作者,并不熟知法学知识。在日常的职业病临床诊疗工作中,感受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多元化模式,如果能够在政府多职能部门协作平台上看到效率与作为,降低职业病诊断的门槛也好,为劳动者开放绿色通道也罢,方能解决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迫切需要。否则,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的弊端,就不是只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降低门槛所能改变。因为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病诊断医生不具有任何行政资源,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如果执法部门奈何不得,职业病诊断机构降低门槛就能解决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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