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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行纪代理居间 |
分类: 经济法 |
1.经纪 :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
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在《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对经纪人概念的界定是:
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行纪 :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规责任的商业行为。
在形式上行记与自营很相似,但是经纪人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为委托方的利益而进行活动,作为经纪人仅仅是得到委托人给他的佣金。
行记活动的服务内容较深,经纪人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也较重。
在通常情况下,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
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
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3.居间(中介):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及条件,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其特点是服务对象广泛,但服务的程度较浅,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缺乏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经纪活动中的代理,属于一种狭义的商事代理活动。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代理适用的范围: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5.委托: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经纪人分为一般经纪人和特殊行业经纪人。
特殊行业经纪人:是指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科技、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一般经纪人:是指从事国家允许公开交易,又不属于特殊行业的商品交易的中间商。
一般经纪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就是为商品的买方寻求卖方,为卖方寻求买方,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而促使买卖双方成交。
当下我国经纪人的经纪活动,一般通过代理、行纪和居间三种三种合同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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