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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明确: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指财税[2000]91号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自然人合伙人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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