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规则、应该披露的交易之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2014-01-09 10:42:26)分类: 工作记录 |
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9.10 上市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9.2 条或
者第9.3 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9.2 条或者第9.3 条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外投资分期计算的话? 那么按照字面的理解是在连续12个月发生的额度进行上会。
同时读这个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已经上会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那么不是同样可以规避这样的审议?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