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正月十五晚上,田承友的儿子与邻村农民张某发生争执。第二日上午,张某带人找到田承友家。田承友当时在自家院外修猪圈的门儿。因阻挡张某等人找儿子理论而被殴打,田承友的弟弟前来串门发现哥哥被殴打,上前劝止,又被一人用刀具砍伤头部。事后,平度市蓼兰派出所处警,并处理此事。以上事实有案卷档案予以证实,各方认可。
案发:
田承友对蓼兰派出所处理张某一案的结果和方式不服。认为,蓼兰派出所民警先写好材料,然后拿田承友的手在材料上强行按手印,并以此材料销案。自己心里不舒服,一直想让派出所重新处理。
2012年4月11日田承友跟随别人去干了一天的建筑活。下午便去同村田某付家。恰好田某付有事要去田里看看。田承友便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驮其去了田地。回来时受其邀请,两人一起喝了一点酒。晚上大约七点左右,田承友从田某付家出来发现摩托车没有油了。考虑到第二天还要骑摩托车去干建筑活,便回家向妻子徐某要了五十元钱,要去加油。蓼兰镇的加油站有两家:一家在大彭家村东南高平路路北是中石油加油站,一家是在大彭家村正南,高平路南蓼兰路上,是杂牌私营加油站(由于该品牌口碑不好,生意不景气,在2013年该加油站也改成中石油加油站)。两家加油站相距大约500米。蓼兰派出所就在蓼兰路南段,距离加油站不到一公里的路程。田承友去加油,想起被张某殴打派出所强行调解一事,便有点委屈,就顺路去了派出所(打算回来去路北那家加油站加油)。从家到派出所,五公里路程。酒后的田承友推着摩托车走了一个半多至两小时。进入派出所后田承友当晚就被控制,第二天被刑拘。在派出所发生了什么事情呢?警方和田承友各执一词。
田承友说:我进派出所,把摩托车推进去停在院子南边后。在办公室门外吆喝了几声“有人没有”?有一个被称为“徐主任”的男的出来问我什么事?我说来报警要求重新处理和张某的事情,以及举报村干部的经济问题。徐主任说,下班了,明天再来吧。田说:派出所还下班?我明天还去干活没时间。自己已经来了,要求给写个景儿(就是给记录一下的意思)。徐主任坚决不同意,双方吵吵起来。然后,从别的屋出来好几个警察,围着他,有一个说话还很难听(事后知道他叫孙启浩),还推他。这时候,二楼(走廊)一个人说:“叫他走,不走就打”(事后知道他是指导员陈平)。众警察一拥而上,上来打他,摁在地上给带上了械具,拷在办公室的椅子上。在此过程中,孙启浩还咬了田承友的左手拇指。田承友头部出血、肋部、胸部、头部疼痛。当天晚上,田承友被带到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抽了血(田承友说,抽血时看见针管里有一块儿水,不知道什么东西)。第二天上午,有人来给做了笔录。田承友如实述说整个过程,但是来人不如实记录,说“有话去法院再说”。
蓼兰派出所陈平、孙启浩、说:2012年4月11日晚上,9点30(有人说9点)分左右,有一个穿黄大衣的青年推门进来,我所联防队员吴某江问他找谁?有什么事?他说来处理事情,问他处理什么事情也不说,明显是喝酒了,让他走他不走,并朝着联防队员孙启浩叫骂。陈平上去阻止,被他一拳打在嘴上,陈平牙被打掉。孙启浩脸被抓伤、衣服撕破。他们一起上去把田承友控制起来。然后向所长汇报,当天晚上,局里派人来带田承友去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第二天送去检测酒精。并报批刑事拘留。陈平当天晚上十点多点、孙启浩于第二天早上,分别去了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看伤。病历上都没有门诊号、医院印章。陈平第二天还去了平度市人民医院、青医附院治疗。都是仅有诊断记录却没有医院印章和门诊号。2012年4月12日根据平度市第二民医院的病例分别作了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陈平于案发当晚出具了《证明材料》
公诉机关:田承友于2012年4月11日晚,醉酒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度市公安局蓼兰派出所,无故将值班民警陈平及协警孙启浩打伤。致使陈平2+牙齿脱落、1+牙齿冠折,舌侧仅有部分权组织链接,唇侧仅有0.1cm牙冠存于牙槽窝内,内有血凝块,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孙启浩面部皮肤多处擦伤,累计超过四公分,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田承友案发时血液钟宜淳含量为124mg\100ml。公诉人认为:田承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刑法133条之一、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害人领导派出所所长以及证人姜某秋参与讯问(询问)的田承友《讯问笔录》、陈平《证明材料》孙启浩《询问笔录》、派出所民警及联防队员吴某江、王某辉、姜某昌、王某军、姜某秋的《询问笔录》、《证明材料》,被害人单位法医所做的陈平、孙启浩的、病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陈平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以上证据证明田承友无故打伤民警);田家庙村村干部梁某进、田谋江及其儿子田某辉的《询问笔录》证实当晚看见田承友酒后驾驶摩托车。
一审法院:被告人的证据被被害人的证据所否认,依法不予采纳。判决田承友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并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分别罚金6000元。赔偿被害人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82554.51元和1342元。
判决后,田承友依法上诉。
二审阅卷:一审法院对陈平的调查笔录,陈平说自己的牙“当时就被打掉了”。法院对吴某江的《调查笔录》,吴说:“陈平他们到现场后,我就回办公室了,怎么打的我没看见”。法院对姜某昌的《调查笔录》,姜说:“当时看见他嘴出血了,后来听说牙被打掉了”。判决书中出现了被害人关于平度人民医院常州路门诊的用药发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用药发票、平度市人民医院的用药发票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没有质证记录。
二审开庭:陈平的病历上没有平度市人民医院以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记载,没有印章证实属于哪家医院,没有医嘱与用药发票相印证。
二审法院秦法官:一审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和被害人代理人都能证实判决书上的证据都质证了,并共同出具了证明,你如果认为未质证,请拿出证据。辩护人反驳:公诉人和审判员以及被害人的代理人共同签名作证无效,质证与否应以庭审笔录为准。
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
证据:辩护人再次申请对田承友进行伤情鉴定,并再次申请调取送田承友去看守所以及体检的送押人签字材料以及送押时监控录像。因庭审供述与讯问笔录记载内容绝大部分不一致而申请调取讯问田承友时的同步音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证据:2013年7月15日,平度市公安局再次对田承友的伤情出具《检验记录》。所载内容:对头部疤痕进行检验,顶部有两处分别为2cm、5cm陈旧性疤痕,左顶部有2.5Cm陈旧性疤痕,左颞部有1cm陈旧性疤痕。看守所提供的田承友的体检报告(没有送押人签字的内容)。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7月8日平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侦查员重新为被害人陈平、孙启浩,证人吴某江、王某辉、姜某昌、王某军、姜某秋、梁某进、田谋江、田某辉、徐某做询问笔录。蓼兰派出2013年6月30日;蓼兰所出具《证明》内容:因监控故障无法调取案发录像。2013年7月11日出具《办案说明》内容:看守所监控仅保存12天,律师提出非合理化调取看守所监控的要求,因超过保存期限无法调取。2013年6月23日刑警大队出具《办案证明》,内容:刑警大队将监控系统视频保存期限两个月,无法调取讯问田承友的视频。蓼兰派出所提供的田承友兄弟与张某一案的卷宗。
辩护人:2013年7月15日刑警队队技术室对田承友做的《检验记录》没按申请检验的范围检验,没有对申请书所载的受伤部位可能存在的内伤进行全面的拍片检查,甚至对体表也没有全面检查,而是仅对头部疤痕进行经检查。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此次检查仍然检查出田承友头部有多处疤痕。符合田承友头部被打的控诉。因此,否定了被害人及其证人所说的没有殴打田承友的说辞。侦查机关有义务提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监控音像以证实被告人当庭否认的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而侦查机关没有随案移送该证据且在辩护人主动申请其提交时仍然拒绝提供,证明被田承友当庭推翻的《讯问笔录》内容不可采信。关于看守所监控无法调取的《办案说明》结合看守所送押人签字材料没有调取、明知道田承友的再次供述肯定跟侦查阶段供述不一样而没有重新讯问、违反法定程序强行给推行摩托车的田承友检测酒精等证据和事实,平度市公安局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其工作人员担任侦查员参与本案侦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工作人员所做的各种鉴定和证明也违背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陈平、孙启浩的询问笔录与病历诊断结果不一致,理应不应采信。吴某江在法院调查笔录中已明确说明没有看见陈平被田承友打伤的过程,姜某昌在法院调查笔录中说时候听说陈平牙被打掉了,陈平在《证明材料》中说当时感觉嘴出血、牙活动了,但是,吴某江、姜某昌在2013年6月27日、6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又说当时看见陈平牙被打掉了,所以作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被害人的同事、下属,他们的证言前后矛盾互相不能印证,是虚假证据。王某军、姜某秋、王某辉没有看见田承友将陈平的牙打掉了。且王某辉和王某军、姜某秋都是田承友与张某一案的办案民警。但这些人在询问笔录和证明材料中自始至终没有提起田承友来派出所与此案有关。而是异口同声说不知道田承友来派出所干什么,处理什么事情,所以他们作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人、被害人同事、下属的证言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不应该采信。陈平、孙启浩的病历没有挂号单、没有门诊号、没有医院印章没法证实其合法来源,且与被害人的证明材料不符,所以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并因为是来源不明的检材,依据病历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和伤残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定效力。陈平孙启浩的大药房收据、青医附院费用票据、平度人民医院的费用票据由于没有该医院的病历诊断和遗嘱相印证故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人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寻衅滋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6000元人民币,并支持民事赔偿费用(与原一审数额一样)
田承友不服上诉。
重审二审:辩护人申请侦查员出庭接受法庭调查(中院法官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申请),申请本案四位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调取看守所送押人材料。提交《路外事故调解笔录》、《路外事故赔付证明》、《平度市公安局关于撤销蓼兰派出所出具的<</font>路外事故赔付证明>决定书》、(2011)平行初字第239号《行政裁定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和(2011)青民五忠字第1247号判决书。证明蓼兰派出所盖章认同本案证人王某军、姜某秋曾为以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出具虚假的《路外事故赔付证明》证明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款双方已给付。从而使尚未收到赔付款的另一方当事人由于该证明而导致一审败诉。由于假证据的受害方提起行政诉讼而迫使平市公安局撤消了该虚假证明,挽回了经济损失。证明本案证人以及蓼兰派出所随意出具虚假证据,故其证言和《证明》的可信度低。(中院合议庭,以这些证据没有明确确认证人和蓼兰派出所做假证为由,不同意向法庭提交)。辩护人提交了上诉人田承友释放时家人在看守门前拍照的头部、腰部、手部照片,证明:田承友这些身体部位有疤痕,平度市公安机关做的检验报告不准确、不全面。此组照片证据也印证了田承友关于受到被害人孙启浩以及其他证人殴打的供述内容。辩护人还提供了自2010年至2013年不同病人不同医院的四份普通的门诊病历。证明包括平时人民医院在内的青岛市各医院,在使用《青岛市通用门诊急诊>病历》时,正常情况下都有门诊号,诊断页有医院印章。所以被害人陈平、孙启浩的病历没有门诊号、没有医院印章不符合常理。该病历不具有证据效力。该病历明显属于来源不明的检材,据此做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和《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不得采信的证据。平度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出庭:承认在鉴定时知道被害人是自己的同事,但是为何不主动回避的问题,表示回答不了。为何只对头部疤痕做鉴定而不是根据鉴定申请书的范围进行的问题,表示是听从领导安排。鉴定人张志刚当庭提交2012年5月31日鉴定时对田承友拍摄的四张照片证明按规定程序检验。鉴定人刘凤彩表示自己在2013年七月十五日进行鉴定时也拍了照片,但是照片找不到了。(田承友辨认说,不认识法医孙志刚,两次检验都是由法医刘凤彩进行的。辩护人认为:作为活体检验的物证,照片应该附卷存档,所以法医刘凤彩所说照片找不到了不可信。并且,法医孙志刚签字的2012年5月31日的检验记录证明:田承友体表无损伤,而2013年7月15日刘凤彩签字的检验记录证明:田承友头部有4处疤痕。而四张照片中的一张拍照的就是田承友的头顶部分。这吻合田承友所说的刘凤彩第一次仅给其面部拍照,第二次除了头顶,还随便照了几张,让他拍手部和腰部疤痕而予以拒绝的情况。所以,该四张照片中只有面部照片形成于2第一次检验,其他三张形成于第二次检验)。法医张志刚还提供了对陈平进行伤情鉴定时的两张照片,证实陈平牙齿1+冠折牙根残留,2+缺失,下唇破溃。被害人陈平提供2012年4月12日上午8:00在平度市人民医院拍摄的CR片证实一颗牙齿脱落,另一颗也坏了,拍完片后让医生把坏牙拔掉了。然后自己去刑警大队技术室做了伤情和伤残鉴定。然后又去了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治牙。(辩护人认为:陈平病历描述的伤情是1+冠折,舌侧仅有软组织连接、唇侧仅有0.1cm牙冠存于牙槽窝内,cr片显示该颗牙齿牙冠完整,不符合病历描述。且病历在前,片子在后,除非断牙重生,否则不可能残缺的牙冠又恢复原状。所以,如果cr片子为真,平度市第二民医院的病历必然为假。而片子是平度市人民医院拍摄,但是平度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记录部分即没有拍片建议,又没有片子的诊断结论或诊断报告。所以,如果片子为真,那么病历则为假。又因为没有有效的医学证据证明片子显示缺失的牙齿脱落的时间、脱落原因,所以不排除该牙齿是因病脱落、还是其他外因脱落的事实,也不能排除脱落时间。所以,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因果关系。鉴定机构拍摄的照片仅是唇部照片而没有整个面部照片。况且被告人一方并没有参与见证鉴定过程,所以不能确认照片上的嘴部照片属于被害人。况且,照片与病历记载、与cr片显示各个不同,所以,辩方不予确认。有意思的是,法庭某审判员居然当庭拿出一部相机给被害人唇部进行拍照,要求辩护人现场对比辨认特征相似度。辩护人表示:提供完整的、清晰的、现场拍照的活体照片,以证实被鉴定人系本案被害人是其义务。辩护人没有能力也不敢承担鉴定人、辨别师的工作,不能对两张嘴部照片进行对比辨认,从而做出主观判断。)本案检察员还提供了从青岛市刑警大队技术室调取的2012年5月9日对陈平伤情鉴定时的面部照片。照片显示12+牙齿为义齿。辩护人认为:该照片与被害人提供的病历不符,且鉴定材料中没有治疗前照片、治疗后照片、治疗过程的医院证明,从而能证明其受伤与义齿的科学衔接。所以,辩护人不认可义齿与被告人有必然联系。也不认可据此做出的各种法医鉴定结论。公诉人还提供了检察员对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牙科主任、陈平病历上签名的诊断医生的《询问笔录》,笔录中,该医生确认陈平病历系其书写,解释冠折就是牙齿快掉了的意思,解释了自己在病历上建议陈平拍片检查,但由于医院拍片设备不行陈平没有拍。辩护人质疑:该医生诊断在前,诊断结果是2+脱落、1+冠折舌侧仅有部分软组织连接,唇侧仅有0.1cm牙齿存于牙槽窝内3+和+1松动。而第二天的片子却显示1+牙冠不符合病历描述的状态。片子作为客观证据充分证实了该医生记录不实。并且如果医院的设备不行,该医生不应也不会在自己诊断的病历上建议做cr。而是口头告知自己医院做不了,去别家医院做。并且该医生还给陈平开了药方,陈平也没有购买,难不成医生开的平常牙科药品该医院也没有吗?所以,该医生是有意给被害人制作假证据,与其有关的所有证据都不应该采信。(在休庭阶段,对于片子没有诊断报告的质疑,三位法官的两位居然纷纷表示赞同被害人的说辞。一位法官说,自己也去看了四五次牙齿拍片都没有诊断报告。一个说自己去看胳膊,拍片也没有诊断报告。对于病历没有门诊号、医院印章,医生也纷纷发表意见表示认同被害人的观点,医院不会主动给病人盖章。如果事后补盖,那就是伪造证据,法庭有权利追究其为证责任。辩护人当即说,那我建议追究被害人和平度市医院的伪证罪。因为,在法医鉴定时甚至一审判决前辩护人看到的都是没有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但是在鉴定完毕以后到了原二审阶段,案卷中居然出现了封皮和内页反面都盖有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印章的病历复印件。并且,被害人和公诉人都声称该病历三次诊断记录中的后两次系平度市人民医院和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记录。这说明,平度市第二民医院不但事后给病历盖章且给别家医院的诊断也盖了自己的章,如此制作虚假证据请法院依法查办吧!谁知,另一法官立马说: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责任。我了勒个去,法院据此都两次判田承友有罪,并并刑期已执行完毕,后果还不严重吗?)
综上,是全部证据和庭审情况。欢迎赞成本律师的、不赞成本律师的、以及站在警方、公诉人一方、法院一方以及绝不站队,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的各方人士,评议此案!但仅限于分析案情、分析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禁止漫骂、无理取闹!辩论分成三方:控诉方(包括被害人、侦查机关、公诉人)、辩方(包括被告人)、客观评价方(次方应包括检察员、和合议庭,真正抱有客观公正态度的人士加入。身份不限于律师、公检法人员、普通公民、国内外正义人士)。要求: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做客观分析,尽量不要主观臆断、不做人身攻击。
为抛砖引玉先上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重审上诉刑事辩护及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审判决认定田承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
事实与理由: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因为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以及要求派出所重新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而去派出所并不违法。因自己白天上班选择晚上去派出所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不能在晚上举报犯罪或进行自首。尽管上诉人在去派出所之前曾经饮酒,但是很显然饮酒不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事发当晚
其次、一审判决所确认的定罪证据全部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没有真实、有
效、合法的证据能够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重二审法院此次调取的陈平于2012年4月12日的片子显示,陈平2+牙齿脱落,1+牙冠完好,否定了在先形成的病历所记载的1+冠折舌侧仅有软组织连接,唇侧仅有约0.1cm牙冠存于牙槽窝内的诊断。由此证明,病历记载内容虚假。
其次,被害人陈平的病历属于青岛市通用病历。而青岛市各医院使用通用病历时都有门诊号和诊疗医院印章。而一审判决确认的被害人陈平的门诊病历上既有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记录,还有平度市人民医院以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记录。然而以上所有的诊疗医院都没有在该病历上留有门诊号和医院印章,且没有记录平度市人民医院的拍片建议以及拍片报告。所以这充分说明陈平病历不真实、来源没法确认。
其三、由于陈平的病历内容虚假且不能证实其合法来源,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三)的规定,以该病历为检材作出的伤情鉴定书和伤残鉴定书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首先,田承友在讯问笔录中没有供述自己有去派出所寻衅滋事和殴打被害人的主客观行为
其二,田承友在庭审中的供述否认了《讯问笔录》内容记载的真实性、完整性。在侦查机关没有提供同步印象,来证实讯问笔录记载内容与供述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田承友的《讯问笔录》不能证实本案的任何犯罪行为。
2、由于被害人未能提供来源合法的病历以及与病历记载的遗嘱相对应的用药、手术等合理费用。所以,由被告人承担被害人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定罪量刑的证据全部不符合刑诉法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有效地证据几乎没有,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一审判决被告人具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故此请依法撤销原判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本案证据:
拍cr片的时间是上午8点,法医鉴定的时间是九点左右,活体检验所显示的伤情跟病历记录跟cr片都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