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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已灭失或无法找到,可否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2025-12-08 12:58:35)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那么,如果“违法所得的财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的“赃物”已经灭失或者无法找到,可否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对此,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被害人的情况,一种是没有被害人的情况。

 

对于有被害人的情况,如果赃物已经灭失或者无法找到,可以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这里面有民法上的折价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之意。比如盗窃罪,犯罪分子偷了被害人价值20万元的手表一块,这块手表找不到了,那么当然要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赔偿给被害人,不能说犯罪分子坐牢了,就不用赔偿被害人了。

 

对于没有被害人的情况,如果赃物已经灭失或者无法找到,不可以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比如,受贿罪中的犯罪分子在2024年受贿100万,这个犯罪分子拿到这100万后就花天酒地把这100万全部挥霍掉了,那么法院就不能执行他在20年前用合法收入购买的房屋,因为犯罪分子已经为其受贿行为受到了惩罚,也就是坐牢,并且因为无法退赃,其坐牢的时间会比能退赃要长一些,如果再执行他20年前用合法财产购买的房屋,就是对他双重惩罚了,这不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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